房屋拆迁空挂户口有没有安置补偿2025,房屋拆迁空挂户口有没有分到钱的份,房屋拆迁空挂户口一般不能分到补偿款。空挂户口指的是户口落在某个住址,但落户人实际并不在该住址居住或生活。在拆迁补偿中,补偿款通常是分配给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且具有
房屋拆迁空挂户口一般不能分到补偿款。空挂户口指的是户口落在某个住址,但落户人实际并不在该住址居住或生活。在拆迁补偿中,补偿款通常是分配给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且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一、空挂户口与拆迁补偿的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知识,空挂户口一般不属于拆迁安置对象,因此不能享受拆迁补偿。拆迁补偿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些补偿是针对实际受到影响和损失的人群,而空挂户口并未实际居住或利用被拆迁房屋,故不符合补偿条件。
二、空挂户口的特殊情况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空挂户口可能有机会获得拆迁补偿。例如,当空挂户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经取得被征收地的户口,且符合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时,他们可能有权请求支付相应的补偿份额。但这种情况需要根据具体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或地方政府规章来确定。
三、法律依据及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拆迁补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处理房屋拆迁空挂户口问题时,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
综上所述,房屋拆迁空挂户口一般不能分到补偿款,但在特定条件下可能享有补偿权利。建议涉及此类问题的人群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政府部门,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法律分析:可享有拆迁补偿利益。一般认为,拆迁安置对象为房屋的户籍在册人员,而非实际居住使用人。不可否认,在空挂户口情形下,其他户籍在册人员并未对该房屋进行实际居住,但仍可享有拆迁补偿利益。空挂户口人员在与实际居住人就拆迁安置房或拆迁补偿等内容达成协议的,如果相关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均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形式也符合法律规定,内容上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所列之情形,应认可该协议的效力。
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分析:空挂的户口拆迁一般是不给钱的,拆迁补偿款按照人口数算,是以实际居住人口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挂户口发生拆迁,对拆迁补偿也容易产生争议。
1、在户主要转让房屋时,有一定的影响(需要户内居住地成员都迁出户口后,新房东才能迁入户口);
2、当事人可以与挂靠方签定书面协议,载明在当事人要转让房屋时,其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迁出户口即可;
3、对当事人的房屋产权等,是没有影响的,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户口是可以挂靠的;
4、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法律分析:第一,一般认为,拆迁安置对象为房屋的户籍在册人员,而非实际居住使用人。不可否认,在空挂户口情形下,其他户籍在册人员并未对该安置房进行实际居住,但仍可享有拆迁补偿利益。第二,空挂户口人员在与实际居住人就拆迁安置房或拆迁补偿等内容达成协议的,如果相关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均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形式也符合法律规定,内容上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之情形,应认可该协议的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之情形包括: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一,一般认为,拆迁安置对象为房屋的户籍在册人员,而非实际居住使用人。不可否认,在空挂户口情形下,其他户籍在册人员并未对该安置房进行实际居住,但仍可享有拆迁补偿利益。第二,空挂户口人员在与实际居住人就拆迁安置房或拆迁补偿等内容达成协议的,如果相关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均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形式也符合法律规定,内容上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之情形,应认可该协议的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之情形包括: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拆迁空挂户口有没有安置补偿政策
●房屋拆迁空挂户怎么办
●拆迁空挂户能分到房吗
●拆迁空挂户口一般给多少
●户口空挂拆迁有份吗
●动迁空挂户口会有相应补偿吗
●房屋动迁空挂户口怎么算
●动迁空挂户口是什么意思
●动迁中空挂户口的概念
●拆迁 空挂户口
●拆迁空挂户口一般给多少
●拆迁空挂户口一般给多少
●拆迁空挂户能分到房吗
●户口空挂拆迁有份吗
●拆迁空挂户有没有补偿
●空挂户口拆迁补偿
●房子动迁空挂户口可以拿多少钱
●动迁空挂户口会有相应补偿吗
●动迁空挂户口他处有房
●拆迁 空挂户口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房屋拆迁空挂户怎么办,动迁空挂户口会有相应补偿吗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舒安
内容审核:李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