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例2025,最高法案例:房屋被强拆后,被拆除人是选择赔偿还是补偿,最高法案例:房屋被强拆后,被拆除人是选择赔偿还是补偿? 许某在浙江经营一家商店,2014年8月,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许某房屋纳入征收范围。2014年9
最高法案例:房屋被强拆后,被拆除人是选择赔偿还是补偿?
许某在浙江经营一家商店,2014年8月,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许某房屋纳入征收范围。2014年9月26日,在许某未与任何单位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其房屋被强制拆除,2014年10月26日,区政府公布《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改造工程指挥部。改造工程指挥部委托某建筑公司实施拆迁。2001年,许某房屋所在地块就其他项目已经纳入征收范围,某开发公司取得拆迁许可证但在拆迁期限内未实际完成拆迁。后许某就强拆及赔偿纠纷,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确认区政府强拆违法,并责令其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某赔偿。许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第一判项,撤销一审法院的第二判项,并驳回许某其他诉讼请求,其认为案涉房屋虽被区政府违法拆除,但该房屋因征收所应获得的相关权益,仍可以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获得补偿,现许某主张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解决案涉房屋被违法拆除的损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许某不服申请再审。
双方观点:
许某认为:(1)二审法院判决未能正确区分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之间的基本区别,认为赔偿问题可以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主要证据不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被申请人婺城区政府对违法强拆行为给再审申请人造成的物品损失,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区政府认为:(1)案涉房屋系历史上形成的老房,作为拆迁遗留问题,被申请人同意作为合法建筑予以补偿;(2)被申请人没有组织人员对案涉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由于案涉房屋年代久远且与其他待拆除房屋毗邻,改造工程指挥部委托某建筑公司对已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案外人的房屋进行拆除时,由于施工不当导致案涉房屋坍塌,此属于某建筑公司民事侵权引发的民事纠纷,被申请人对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裁判结果:
(1)维持二审法院判决第一项,即确认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许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2)撤销二审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3)责令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本判决对许某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裁判理由:
关于强拆主体认定,《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本案区政府认为是某建筑公司毁损的许某房屋,本案是民事侵权纠纷,与区政府无关。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系在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进行征收过程中发生的。案涉房屋被拆除前的2014年8月31日,区政府即发布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公告,将案涉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因此,对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行为,首先应推定系区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强拆是否违法,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区政府应当先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然后与许某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如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则应当依法单方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不搬迁的,市县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涉房屋的征收拆迁,最早始于2001年7月金华开发公司取得拆迁许可证,在10多年时间内,区政府及相应职能部门既未及时依法履职,又未能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也未能正确理解《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强制搬迁制度的立法目的,还未能实现旧城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而是久拖不决,并以所谓民事“误拆”的方式违法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通过行政赔偿还是行政补偿程序进行救济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应当依据已经生效的补偿决定,而补偿决定应当已经解决了房屋本身的补偿问题。因此,即使强制拆除行为被认定为违法,通常也仅涉及对房屋内物品损失的赔偿问题,而不应涉及房屋本身的补偿或者赔偿问题。但本案在强制拆除前,既无征收决定,也无补偿决定,许某也未同意先行拆除房屋,且至今双方仍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许某至今未得到任何形式补偿,强制拆除已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应当依法赔偿。对许某房屋损失的赔偿,不应再依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而应按照有利于保障某房屋产权得到充分赔偿的原则,以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作出赔偿决定时点的案涉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
律师说法
该案例是推定区政府实施了强拆,这一点对现在不具有参考性,目前对于征收中强拆房屋的被告,司法解释已经有了明确规定,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遭遇强拆,被告是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主体,没有强制拆除主体的情况下,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有所区别,集体土地上是以实际实施拆除的主体为被告,国有土地上是以征收部门为被告。
房屋被强拆后可以获得的赔偿具体如下:1、产权交换式补偿:(1)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编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4)补助和奖励。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5)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2、货币补偿方式:(1)房屋价值补偿。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2)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参照以上标准,一般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3)其他补偿项目,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房屋被强拆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包括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如房屋价值的补偿、产权调换安置房、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另外还包括因强拆造成屋内物品损失的赔偿等。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分析:
房子被强拆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强拆单位,要求相关单位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六条 第(八)款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法律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是共存,缺一不可。缺一属于违法,这也是维权的关键时间节点。我们这里要注意置换房屋是有一定的风险,我们要考虑清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实践中,未经司法程序房屋被强拆和偷拆的情形屡见不鲜,这也是诸多令人震惊的一起起拆迁的血案发生的根源。对于在没有完成法律规定的程序时候对被拆迁人粗暴违法的强拆,是严重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通过前期的政府信息公开、查处申请以及启动复议或诉讼程序依法维权,一旦房屋被强拆和偷拆,完全有权运用《国家赔偿法》赋予的权力,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而且,此请求实效适用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即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被拆迁人在遇到行政机关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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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例分析,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例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郑世
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