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与职责2025,拆迁补偿应该由哪个部门负责,拆迁补偿应该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一、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第四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
拆迁补偿应该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第四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意味着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拆迁补偿工作的主导方,负责制定相关政策、监督和指导工作的进行。
二、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
同样根据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是拆迁补偿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拆迁计划的制定、拆迁补偿方案的拟定以及拆迁补偿的具体实施等。
三、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
第四条还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这意味着拆迁补偿工作并非房屋征收部门一家之事,而是需要政府多个部门共同协作、配合完成的。
综上所述,拆迁补偿工作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并在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共同完成的。
一、拆迁赔偿包括哪些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拆迁赔偿包括以下内容:(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拆迁赔偿如何赔偿拆迁赔偿应按如下规定赔偿:1、房屋补偿费用补偿被拆除房屋所有者的损失,按被拆除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分类,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用于补偿被拆除住宅的临时住宅和寻找临时住宅的不便,按临时住宅条件分类,按被拆除住宅的人口每月补助;3、奖励性补偿费,鼓励被拆除的房屋居民积极协助拆除房屋,或者自愿放弃搬迁到郊外或者不要求拆除公司的住宅等权利,房屋拆除补偿费的各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决定,拆除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被拆除的人不仅可以得到住宅补偿费,还可以得到搬家补偿费的设备转移费过度期间的临时配置补助费。
法律分析:1、房屋整体价值的补偿;
2、被征收人搬家的费用;
3、临时安置的费用;
4、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5、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了补助或建立办法的还可以获得补助与奖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法律分析:拆迁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拆迁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金钱补偿或者以房屋产权换取补偿,被拆迁人选择交换产权的,由当地政府提供提供交换权的房屋,并解决交换权的差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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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严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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