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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款被霸占2025,拆迁款被户主侵占该怎么办: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6-04 03:31:53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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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款被霸占2025,拆迁房被霸占案由判决,拆迁房被霸占的案件,案由一般可归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或涉及拆迁补偿纠纷的民事案件。一、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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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屋拆迁补偿款被霸占2025,拆迁房被霸占案由判决

    拆迁房被霸占的案件,案由一般可归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或涉及拆迁补偿纠纷的民事案件。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拆迁房已被明确分配或归属,而有人未经许可强行进入并霸占,则涉嫌此罪。

    二、拆迁补偿纠纷

    行政裁决:

    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任何一方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裁决内容涵盖补偿方式、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等。

    此类纠纷常因补偿标准或安置方案不满而引发。

    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

    依据相关法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如被拆迁人拒绝搬迁,拆迁人可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在诉讼期间可依法先予执行,确保拆迁进程不受阻。

    行政或司法强制:

    当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按照补偿决定搬迁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拆迁房被霸占的案件,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程序,可能涉及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事追究,或通过行政裁决、民事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拆迁补偿纠纷。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建议当事人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妥善维护。

    二、拆迁款被户主侵占该怎么办

    如果拆迁款被户主侵占,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与户主协商:首先可以与户主进行沟通和协商,明确拆迁款的归属问题,要求户主归还所侵占的拆迁款。如果户主拒绝归还,可以威胁或者提醒户主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履行相关法律义务;2、向相关部门举报:如果与户主协商无果,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会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3、寻求法律途径:如果户主侵占拆迁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行为,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拆迁协议、拆迁款发放凭证等。如果拆迁款被户主侵占,可以准备以下材料:1、拆迁协议或者拆迁补偿协议;2、拆迁款发放凭证、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明;3、与户主的谈话记录、短信、邮件等沟通记录;4、证明户主侵占拆迁款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录音、视频等。综上所述,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需要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证明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注意自身的安全,避免因维权行动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如果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者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获得更好的帮助和指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三、房屋拆迁纠纷怎么判决?

    一、房屋拆迁纠纷怎么判决

    房屋拆迁合同纠纷的判决结果要根据案情来决定。

    1、拆迁合同纠纷的判决结果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决定,案情的不同判决自然也是不同的。

    2、拆迁人按期退还周转房即是其民事义务又是其行政义务。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拆迁人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判令被拆迁人搬迁至安置房。

    二、房屋拆迁纠纷民事诉讼流程是怎么样的

    1、要确认被告。

    如果是个人,可以到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如果是单位,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该单位的基本注册资料。

    2、书写民事诉讼状。

    诉状应说明当事人身份情况、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提交诉讼状和证据。

    准备就绪后,就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诉讼状和证据,立案庭的法官会在七天内通知您是否立案。

    4、举证。

    立案后,人民法院可能会指定举证期限,要求在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材料,逾期提交的证据则不予质证。

    5、开庭。

    立案后,人民法院会安排开庭日期,并提前通知当事人。开庭时应准时到庭,原告无正当理由迟到的,人民法院会裁定按照撤诉来处理。

    6、开庭审理。

    依次需要经过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及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始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官询问、法庭辩论、陈述最后意见、法庭调解和宣判的程序。

    三、遇到拆迁合同纠纷可以仲裁吗

    可以的。

    1、如果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可以去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的,也可以签订仲裁协议,协商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应当明确、唯一,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仲裁协议无效。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典型的合同纠纷,是可以通过仲裁程序进行解决的。

    拆迁纠纷如果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那么法院就会结合案件的结果来进行判决,不管是拆迁方还是被拆迁方只要违反了条款就需要承担起该有的责任,只要法院给予了判决的结果,双方就需要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对结果有任何不服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

    四、房屋拆迁纠纷被告如何判决

    一、房屋拆迁纠纷被告如何判决?

    拆迁房屋纠纷的判决结果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决定,案情的不同判决自然也是不同的,对一审判决有争议的可以上诉。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二、房屋拆迁纠纷被告有哪些义务?

    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

    2、在诉讼中,必须接受法庭的合法传唤,及时应诉。

    3、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得妨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4、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举证的义务。

    5、必须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6、法庭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被告不得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7、必须自觉接受和服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8、不得因行政诉讼无原则迁就行政被管理一方而放弃行政管理。

    三、房屋拆迁纠纷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四、房屋拆迁纠纷如何判决诉讼费承担主体?

    1、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五、房屋拆迁纠纷的证据类型有哪些?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7、拆迁许可证;

    8、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9、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

    11、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排补助费的凭证;

    12、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13、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

    五、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荣光,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水利局规划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住市南十西路32—66号。委托代理人张文福,系腾达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世冰,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龙跃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沈阳实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小河沿路26号。法定代表人魏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丽花,女,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沈阳市强工一街242—131号。上诉人肖荣光因房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人民法院(2002)铁民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于2003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5月19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二庭审判员吴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倩主审、审判员李沛东参加评议,于2003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肖荣光的委托代理人张文福、刘世冰,被上诉人沈阳龙跃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丽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肖荣光原居住在沈阳市铁南十西路30—20号地区。该地区于2000年8月经有关部门批准,由沈阳气体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拆迁,沈阳气体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原沈阳实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实德公司)具体实施,建设住宅。2000年8月2日实德公司向包括上诉人在内的拆迁户发出通知,告知如动迁户想一次性参加房改,可自愿申请,该公司按每平方米520元一次性优惠办理,房屋产权归动迁户。该通知同时规定申请的有效时间为2000年8月2日至2000年9月2日。2000年9月4日上诉人肖荣光签署了申请书,同意按每平方米520元将原建筑面积参加房改。2000年9月4日上诉人肖荣光与实德公司及沈阳市铁西区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协议确定被拆迁房屋居住面积为16.35平方米,常住人口为三口人。实德公司确认给上诉人原地安置房屋套型二类,安置房屋在2002年2月1日前兑现,实德公司将给付上诉人搬家补助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共计2,100元。实德公司实际给付了上诉人肖荣光15个月的补助费。现上诉人肖荣光已进住铁西区南十西路32—1号,建筑面积为68.74平方米房屋。并向实德公司按每平方米520元交纳了购房款及煤气集资款,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后上诉人诉至法院,要求实德公司返还多收的购房款2,962.08元及支付拆迁补助费3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获取相关帮助请咨询

    六、房屋拆迁纠纷案件

    在城市化的推进,旧城改造和商品房的开发建设过程中,房屋拆迁案件成为房地产纠纷案件中数量最多、当事人矛盾最容易激化的案件。这类纠纷主要表现有:

    1.拆迁补偿或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不按协议履行义务或对协议反悔,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履行义务。

    2.承租人起诉要求出租人(被拆迁人)赔偿因房屋拆迁造成的停业和装修损失。实践中出租人的营业房被拆迁,造成承租人对房屋的装修被拆除,经营受到影响,但是拆迁人一般都不会对承租人的损失进行补偿,为此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

    3.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在拆迁纠纷中有些当事人双方达不成协议,经行政部门裁决后,当事人不服裁决,又引起了行政诉讼。

    一、商铺拆迁的流程

    1、拆迁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取得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7、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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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王熙

    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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