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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拆迁补偿纠纷案例吉林省2025,拆迁这6笔补偿记好了!多问律师 知识创作人 模拟法庭: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30 15:35:1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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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拆迁补偿纠纷案例吉林省2025,告赢地方政府,补偿翻番郭雪梦律师将被拆迁人的权益维护到底,强拆违法后的赔偿问题是个大问题,如果赔偿了但是不合理,那么大家的努力将付诸东流,所以,打好赔偿诉讼是一个关键问题,京康律师对此表现如何呢?

房屋租赁合同拆迁补偿纠纷案例吉林省2025,拆迁这6笔补偿记好了!多问律师 知识创作人 模拟法庭: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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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屋租赁合同拆迁补偿纠纷案例吉林省2025,告赢地方政府,补偿翻番郭雪梦律师将被拆迁人的权益维护到底

    强拆违法后的赔偿问题是个大问题,如果赔偿了但是不合理,那么大家的努力将付诸东流,所以,打好赔偿诉讼是一个关键问题,京康律师对此表现如何呢?下面通过一个胜诉案例,来一起看一看京康律所郭雪梦律师是如何为当事人争取合法补偿的!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案例介绍河南的马先生在某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用地许可证,房屋建设于1996年,但是建房时马先生的户口不在本村,直至2017年才迁入,2019年当地启动了征收项目,该项目补偿方案规定对于原籍未在本村的外来户购置本村房产,只补偿不安置。并跟马先生签订了30余万的补偿协议,后2021年,地方政府强拆了马先生的房屋。本案委托京康律所后,经历多次诉讼,确认被告强拆违法,继而提起赔偿诉讼。北京京康郭雪梦律师代理了本次案件。

    律师观点针对马先生的案情,郭律师经过思考后,确定了相关诉求及相关争议焦点。1、可主张房屋建筑损失、过渡费、搬家费、奖励金、物品损失等直接损失。2、可主张符合安置条件,予以安置房进行安置。马某不属于外来户,其户口迁入是在征收前,符合安置标准。

    法院观点关于原告主张的安置房420平方米。根据查明的事实,马某在本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有土地使用证,且在此实际建房居住,其本人户口也在其房屋被拆除之前迁入该村,原告的情况不属于《A县征迁特殊问题安置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原籍不在本村(居、社)的外来户在本村(居、社)购置房产的,只补偿不安置”的适用范围,可依法享有按照安置价650元每平方的价格,取得300平方米安置房的权利。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做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二、拆迁这6笔补偿记好了!多问律师 知识创作人 模拟法庭

    拆迁这6笔补偿记好了!多问律师 知识创作人 模拟法庭

    三、最高法院判例:房屋征收部门对达不成协议的应及时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滑玉惠诉惠济区政府行政补偿案

    【裁判要旨】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有权先获得补偿,且对补偿方式依法具有选择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行再2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滑玉惠,女,195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伙发,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丁文霞,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旻,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刘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滑玉惠因诉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惠济区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9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11709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查明:滑玉惠系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房屋的所有权人。2013年11月22日,惠济区政府作出惠政通〔2013〕1号《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对郑州粮机家属院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案涉房屋在该征收决定的范围内。2014年12月,案涉房屋被惠济区政府强制拆除。2016年9月28日,滑玉惠以其案涉房屋被惠济区政府强制拆除为由,诉至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2016年11月18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6)豫71行初688号行政判决,确认惠济区政府强制拆除滑玉惠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2017年8月23日,滑玉惠以邮寄方式向惠济区政府提出《关于要求依法依规、依据郑州粮机家属院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给予补偿安置

    四、征地补偿合同纠纷

    征地补偿合同发生争议,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双方可以就合同争议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协商沟通,沟通未果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五、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我们靠什么打赢官司?

    之前在抖音上看到一个关于拆迁的段子,说:“房子一移,兰博基尼。房子一扒,帕拉梅拉。房子一动,揽胜运动。拆字一圈,立提大奔。”当然,这也是人们对于拆迁拿到合理的补偿的一个寄托。

    很多咨询拆迁的朋友们,必问的五大问题之一,就是:我这个案件拿给你们操作,你们有多大的把握,能不能包打赢?这个问题是所有被拆迁朋友们都想要知道的。

    我们知道征地拆迁是行政诉讼,我们所说的维权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那么对于证据的搜集,你又了解多少呢?下面即明拆迁律师围绕房屋征收前中后三个时期,来给大家好好科普下。

    一、房屋征收前期,要注重两类证据的收集

    (1)土地证、房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手续

    当我们知道自己所在地这个地方有拆迁消息的时候,我们需要准备我们自己房屋的相关权属证书及证明文件。城市房屋包括: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农村房屋涉及到,房产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及相关部门审批等文件。涉及到经营性用房,会有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和税务登记等。

    我们这里所说的证件都是基本的证件,您如果还有其他能够证明您房屋合法性的证明,当然是越全越好。

    (2)搜集征收的相关文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该及时公告。不仅城市房屋会有征收公告,农村房屋也是有相关征收公告等文件的。并且都是需要张贴在公告栏里,大家需要第一时间拍好照片,拍照的时候需要注意,一定要把整个文件清晰的拍进去,很多当事人照片是拍了,但是有的模糊,有的内容不全。

    还有需要注意的是,在这期间,部分被拆迁人还会收到决定书或者通知书等文件,这些文件需要签字确认的同时,记得自己也要留存一份。搜集相关征收文件是为我们日后维权能有证据支撑。

    二、房屋征收中期,重点关注评估报告

    遇到拆迁后,我们最关心的就是房屋的补偿是多少?城市房屋有房屋评估报告单,农村房屋有房屋补偿明细表。

    针对房屋评估报告来说,作为被拆迁人来说,我们基本可以判断的就是,一份评估报告一定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盖章,并且要有两名注册估价师的签字盖章。后续对评估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建议直接咨询专业的律师。

    三、房屋征收后期,慎重签订补偿协议

    当我们和拆迁办达成补偿一致时,是需要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签订补偿协议也需要注意其中几个重要的问题:

    (1)补偿没谈好千万不要轻易签字,否则签完协议之后才发现补偿不合适,维权难度就很大了。

    (2)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合法的资格。

    (3)安置补偿的各项内容是否约定清楚。

    (4)明确约定合同履行的程序和违约责任。

    还需要注意的是,补偿协议被拆迁人一定要保留一份。因为在诉讼中,协议原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复印件则很难起到这样的作用。

    六、土地征收补偿纠纷

    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

    一、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二、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有: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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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邵璇

    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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