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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法律规定2025,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处理: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30 14:57:35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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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法律规定2025,拆迁安置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拆迁安置纠纷中,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规定,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根据该条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这部分补偿主要是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这样的计算方式能够更公平地反映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合理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搬迁补偿:针对因房屋征收而产生的搬迁费用,政府会给予相应的补偿。

    临时安置补偿:如果被征收人需要在征收期间临时安置,政府也会提供补偿。这部分补偿通常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因房屋征收导致停产停业的被征收人,政府还会给予相应的损失补偿。这部分补偿旨在帮助被征收人度过停产停业期间的经济困难。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会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额外的补助和奖励。这些补助和奖励的具体数额和条件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来确定。

    总的来说,拆迁安置补偿的规定旨在确保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以减轻他们的经济损失和生活困扰。

    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处理

    法律分析: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房产商擅自改变房屋座向等情况,可能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而改变的,但按规定房产商应在规定期限内告知被拆迁方变更方案。如果房产商未告知,房产商应承担责任。如果合同约定的营业房与变更后修建的营业房存在有价差,应按合同约定安置的营业房与变更后修建的营业房分别进行评估,房产商补偿被拆迁方的价差损失,且房产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约定的营业房与现在修建的巷道营业房均可营业,并不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只是实现大小的问题。那么,就不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

    法律分析:1、对于拆迁决定或者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2、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3、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适当的,当事人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4、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的,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就安置房屋的坐落、面积等进行具体约定后,拆迁人将同一房屋出售给购房人的,由于拆迁协议对标的房屋的安置时间上先于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的出售,被拆迁人就明确具体的标的房屋享有的权利是原房屋所有权的延续,因此应优先保护被拆迁人对安置房屋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解决拆迁安置纠纷必须先裁后诉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①先裁后诉。行政裁决是解决纠纷的前置手段和必经程序。拆迁当事人发生纠纷,应先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才能请求司法救济。

      ②裁决的结果是强制执行的依据。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无论是否提起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责令强制拆迁,或由房屋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③裁决的强制执行力不排除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对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按民事,有的按行政案件受理。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处理有哪些?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处理方式流程如下:

    (一)关于履行合同,限期拆迁纠纷。

    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迁,拆迁人起诉要求被拆迁人拆迁的,受案后,拆迁人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二)关于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涉诉的法律地位。

    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但是房屋的承租人有正当理由而拒不腾迁,经房屋主管部门裁决限期拆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拆迁人应作为案件原告,而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是共同被告。

    (三)关于过渡房屋的腾退纠纷。

    被拆迁人按期退还周转房即是其民事义务又是其行政义务。

    (四)关于无效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无效一般表现为无权签订、显失公平、违背意志自由等。

    (五)关于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履行纠纷。

    一、租房合同关于拆迁怎么约定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按照上述规定,拆迁租赁房屋,承租人有权获得安置和搬迁费补偿等补偿。

    二、征地拆迁补偿纠纷怎么处理征收

    遇到拆迁纠纷首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没有效果,可通过行政或司法两种途径解决。

    一般说来,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第一、由于城市建设规划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所以对政府的城市建设规划不服,只能通过参加听证、信访等途径发表意见。

    第二、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许可不服,可以申请听证、提起复议或诉讼。

    第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行为,拆迁户如果在本区法院的申请得不到,可直接到市法院起诉,也可向市法院提出申请,将此案移交其他法院异地审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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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方文

    内容审核:苗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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