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5,北京朝阳区拆迁政策,法律主观:政府进行征地拆迁必须要遵守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其次对于被拆迁人的补偿则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一、拆迁政策有哪些征地拆迁相关政策在《国有土
政府进行征地拆迁必须要遵守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其次对于被拆迁人的补偿则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一、拆迁政策有哪些征地拆迁相关政策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中都有规定,当地政府也可以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制定政策。二、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拆迁一结束就撤了,找都找不着,更不要说以后履行的问题了。2、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要明确很多被拆迁人都是第一次经历拆迁,在合同细节应当怎么约定没有经验,经常签订的合同内容不明确,导致以后的履行的过程中存在麻烦。拆迁协议里比较重要必须明确的内容有:(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3)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位置、土地性质因为地理位置决定了土地的区位价值,土地性质是住宅、工业还是商业也直接决定土地的价值,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在实际履行中很容易产生纠纷。(4)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三、拆迁合同是否可以更改房屋拆迁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单方面更改。如果经对方同意,并协商一致的,可以更改。当然,如果所签订的协议,是违法的,或者是被胁迫签订的,或者是被拆迁人认识错误而签订的。可以到法院起诉,依法解除协议或者变更协议内容。民法典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1、重大误解: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2、显失公平:如果拆迁当事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显失公平,拆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征地拆迁相关政策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中都有规定,当地政府也可以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制定政策。
2022北京最新拆迁政策有哪些呢一、宅基地面积的认定1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2.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0.3亩(折合200平方米)计算,山区人多地少的乡镇不足0.25亩的安0.25亩(折合167平方米)计算。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由乡镇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超出0.4亩的部分,可以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予以补偿;不足0.4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3.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对于因拆迁需要另行审批宅基地的,由新批宅基地条件的乡镇,新批宅基地少于控制标准部分可按届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确定1.按照《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计算公式,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以乡镇为单位确定幅度,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区政府规定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结合我区情况,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确定为米平方米500元、户均安置面积确定为12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面积确定为0.3亩。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以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计算拆迁补偿时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位定向安置房屋价。三、合法房屋的认定1.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2.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3.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双方租赁协议的约定给予补偿;双方给与协议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标准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四、搬迁补助费1.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的搬迁补助费,按照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5元。由拆迁人出车搬迁的,不予补助。拆迁有经营资质企业的厂房、设备,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拆迁正是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5元。2.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提前搬迁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时间计算,由拆迁人支付每一宅院200——2000元提前搬迁奖励费。3.电视、电话、空调等移机费按有关部门标准给予补助。五、其他1.占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按照《拆迁管理办法》执行。2.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拆迁管理办法》和《补偿规则》的规定执行。3.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2003年11月3日印发的《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3]5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分析:不断推动安置房地块建设、回笼资金地块上市,开工建设杨闸二期、小寺地块、管庄地块回迁安置房。加大协调力度,倒排工期,加快完成小寺村等剩余院落拆迁腾退。坚持项目带动,完善投资促进体制机制,继续配合CBD公司全力推进郭家场地块上市。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分析: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北京市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中的任意一种,如选择货币补偿的,则拆迁征收部门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如选择产权调户的,则根据房屋价值评估结果补偿相应价款的房屋。
法律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租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在规划市区内(在规划市区外的房屋拆迁除外)、与原房屋价格相当并且使用面积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积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包括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具体评估规则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
北京搬迁政策新规定:集体土地最高补偿面积拟不超过267平方米,废止拆迁许可证。北京最新出台的拆迁政策,宅基地面积的认定、宅基地面积补偿价格的确定、合法房屋的认定、搬迁补贴等,都有具体的政策。北京搬迁政策具体如下:1、宅基地面积的认定应当依法核定,不得超过控制标准。未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承认;2、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0.3亩(相当于200平方米)计算,人多地少的农村按0.25亩(相当于167平方米)计算;3、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具体如下:1、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2、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综上所述,北京市的新政策是一项重大变革,将为居民带来更多的自主权和公平权利,也为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路径。【法律依据】:《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货币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宅基地房屋补偿 价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价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照最高不超过拟征收范围所在区片住 宅类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地面单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地面单价=拟征收范围所在区片住宅类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区片土地级别平均容积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区片土地 级别平均容积率按照我市公布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 地价更新成果确定。第十七条【宅基地面积认定】宅基地面积认定,以不动产权 属证件登记面积为准;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件但有宅基地批准文 件的,乡镇(街道)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认定;对于没有不动 产权属证件和宅基地批准文件的,应当结合土地使用情况和现 状,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 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经公示 10 日且无异议后,出 具证明,报乡镇(街道)审核后认定。第十八条【宅基地面积补偿控制标准】本市按照一户一宅的 原则给予补偿,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补偿标准。一户一宅的宅基地面积补偿控制标准:对认定为 1982 年(含)之前的宅基地,最高不超过 267 平方米;对认定为 1982 年以后的宅基地,最高不超过 200 平方米,具体宅基地面积补偿 控制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确定。一户一宅的宅基地面积超出补偿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 但对于认定为 1982 年(含)之前的宅基地面积超出补偿控制标 准的部分,由区人民政府视情分档,按照最高不超过宅基地区位 补偿价的一半予以货币补偿。因房屋继承等合法因素形成一户多宅的,每宅宅基地面积按 照前款规定的补偿控制标准确定后相加计算,合计为一宗宅基地 进行补偿;对于合计后宅基地面积超过补偿控制标准的部分,由 区人民政府视情分档,按照最高不超过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一半 予以货币补偿。在确定每宅宅基地面积时,遇有 1982 年(含) 之前的,可按照原面积参与相加计算。第十九条【宅基地房屋补偿面积认定】宅基地房屋补偿面积 认定,以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登记面积为准。对于未取得不动产 权属证明文件但有批准建房文件的,乡镇(街道)按照批准的建 筑面积认定。对于没有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和批准建房文件的, 由乡镇(街道)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等,结 合房屋测绘面积、应批准的建筑面积和相关政策,综合研究确定 补偿面积,经公示10日且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出具证明予 以认定。对于超出宅基地房屋补偿面积认定的部分,不予补偿。
法律分析: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法律分析: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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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北京朝阳区拆迁补偿政策,朝阳区 拆迁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孟嘉俊
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