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补偿监管资金规定2025,征地拆迁工作中政府监管措施,征地拆迁工作中的政府监管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确保公平合理的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政府在进行征地拆迁
征地拆迁工作中的政府监管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保公平合理的补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政府在进行征地拆迁时,必须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补偿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政府在被征收人得到补偿后,才能要求其搬迁。
禁止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三、规范拆迁行为
拆迁过程中,政府应确保拆迁行为的合法性,不得进行非法拆迁。
拆迁时应尊重被拆迁人的意愿,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应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进行。
四、加强资金监管
征地拆迁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制定合理的工作经费标准。
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管理,严格按资金使用范围支出,并主动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综上所述,政府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确保公平合理的补偿、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规范拆迁行为以及加强资金监管等方面。这些措施旨在保障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分析:为规范集团征地拆迁资金管理,确保依法合规使用征地拆迁资金,结合集团征地拆迁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包括补偿安置费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和税费等。
集团自行承担的专项征地拆迁项目,集团负责落实征地拆迁资金来源;集团受托承担征地拆迁的项目,由委托方负责征地拆迁资金来源。
集团征地拆迁工作原则上仅作为建设项目业主或者协调督促的推进主体,项目所在地政府为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具体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法律依据:《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征地拆迁资金管理,确保依法合规使用征地拆迁资金,结合集团征地拆迁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包括补偿安置费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和税费等。
第三条 集团自行承担的专项征地拆迁项目,集团负责落实征地拆迁资金来源;集团受托承担征地拆迁的项目,由委托方负责征地拆迁资金来源。
第四条 集团征地拆迁工作原则上仅作为建设项目业主或者协调督促的推进主体,项目所在地政府为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具体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第五条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以成都市国土局费用测算方案为基础,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机构批准确定;国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按照国家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确定补偿安置费用。
第八条 征地拆迁资金应按照集团财务预算管理要求,纳入集团财务预算进行管理。分年度实施的,应在总体预算基础上,按照实施进度进行分年度预算和控制。其中:集团公司承担征地拆迁项目纳入集团预算管理;集团所属企业承担的征地拆迁项目纳入所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
法律分析: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各项制度规定在本地区全面落实。加强对本地区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所辖各市、县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深入做好群众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不再发生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事件。各省(区、市)要立即部署,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检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积极配合国务院督察组工作。要立即对本地区贯彻落实征地拆迁制度规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取得实效。立即对《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制定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纠纷,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一要坚持公开、公正。要及时将拆迁方案、拆迁范围、补偿标准等信息全部公开,并对每户的拆迁面积、补偿金额张榜公布。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坚持四个到位,即拆迁政策宣传到位、拆迁方案落实到位、拆迁工作程序到位、拆迁资金补偿到位。编制拆迁工作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要求,落实工作责任人。各个环节适当分权,形成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畅通举报、投诉途径,对以权谋私及侵害群众利益的进行严肃查处。
二要坚持依法推进。要严格落实拆迁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对群众的利益诉求不堵不避,不拖不压,建立方便快捷的利益表达通道和利益协调解决机制,使拆迁户所反映的问题能够在最快的时间内得到妥善处理。要克服因怕出事而不敢做事的思想,对于那些涉嫌违法违规、倚仗势力借机敛财的投机户,要敢于采取强硬措施,从而保证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体现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维护。
三要坚持正面引导。要加强舆论引导,宣传项目建设的意义和拆迁政策,使每个征地拆迁户既理解政府的决策,更对今后的生活有良好的心理预期。要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作用,对在约定期限内搬迁的拆迁户,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调动群众参与拆迁工作的积极性,形成拆迁户愿意搬、想早搬、争着搬的良好工作格局。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动员一切可以动用的人际资源做好群众的工作,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从而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四要坚持以人为本。征地拆迁不仅要考虑到大局的利益,更要考虑普通群众的利益,努力寻求政府利益与群众利益的平衡点和对接点,并以此作为制定政策的立足点。在拆迁安置中,要将征地拆迁与安置统盘考虑,既要确保征地拆迁中群众眼前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又要妥善解决好失地农民和被拆迁群众的生活出路和就业问题,使群众的长远利益得到可靠的保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征得下、拆得出、安得好,从而构建和谐友好的拆迁关系。
五要坚持群众路线。征地拆迁工作的主要对象是群众,群众工作更需要走群众路线。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要充分地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争取群众。要发挥政治思想工作的优势,把道理说明白,把政策讲清楚,把工作做细致,把思想做顺畅。同时,以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为契机,走近群众,联系群众,亲近群众,密切党群、政群、干群关系,使拆迁安置工作成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连心桥。
六要加强队伍建设。当前,各地在征地拆迁工作上普遍没有固定的机构,工作人员也是临时选调,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因此,要积极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门的征地拆迁机构,条件暂时不具备的地方,可以先行建设一支相对稳定的征地拆迁队伍,专门负责本地区的征地拆迁工作。要切实加强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管理和监督,努力打造一支精通法律政策,具有专业技能,富有实际经验,擅长群众工作的专业化的征地拆迁队伍。
一、征地拆迁保障措施
1、加强宣传,做到和谐征地。深入到搬迁户家中,耐心细致的给群众讲政策,充分尊重被征地拆迁人的知情权,使住户了解拆迁政策、理解拆迁意义,自觉支持并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2、加强协作,做到统筹推进。主动联合协调住建、房改、供电、拆迁办等部门,针对钉子户提出的要求,具体研究解决,最大限度的给予满足,将安置地与建设项目一并办理手续,一同报建,让群众放心满意答应搬迁。
3、加强协调,做到合理安置。在安置搬迁过程中,把群众的事情当作自己的事情,设身处地的为搬迁户着想,帮助搬迁户办理好土地证,并送证上门,给他们做规划,印红线图,发放补偿费等。
4、加强服务,做到顺利拆迁。在拆迁之前,提前通知群众做好物品搬迁,派出工作人员帮助群众转移物品。
二、征地拆迁土地补偿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法律分析:征地拆迁实际工作方法的要点是:
1、领导重视,权责明确,健全工作机构;
2、尊重民意、深入调研,制定科学方案;
3、接近群众,关口前移,做好准备工作;
4、保障民利,注重方法,确保拆迁顺利推进;
5、人文关怀,周到全面,做好拆迁安置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1、严格征地监督审核。各镇,开发区的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必须严格依法依程序进行,各地不得擅自启动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把监管工作贯穿到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全过程,确保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公开、公正、透明。
2、加强对用地行为的监管,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3、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的监管。要严格规范土地补偿金的计算发放,确保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对农民进行补偿,确保同一项目执行标准的前后一致。
4、要坚持和完善土地补偿费村组集体所有部分乡镇代管制度,强化市直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民理财小组三级的监督管理职能,确保土地补偿金及其收益用于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障。
5、加大对违反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行为的问责力度。对违反政策规定用地的,对征地补偿发放不及时、不到位引发重大社会稳定问题的,对截留、挪用、克扣、侵占征地补偿费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农村土地征收一般程序
农村征地拆迁行为实际包括了土地征收、土地征用和拆迁房屋两个阶段,包括以下几道程序:
1、办理用地申请
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拟定征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征地审查
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4、征地审核与批复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5、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6、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征地方案安置补偿公告
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补偿安置的措施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9、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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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康黛
内容审核:苗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