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随房走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2025,民法典关于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规定,民法典中关于“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之间的关系处理上。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一、“房随地走”原则根据
民法典中关于“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之间的关系处理上。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房随地走”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让、互换、出资或赠与等流转情况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将一并被处分。这意味着,当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时,其上的房屋等不动产将随之转移,即“房随地走”。
二、“地随房走”原则
同样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了“地随房走”的原则。即当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被转让、互换、出资或赠与等流转时,这些不动产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将一并被处分。这一规定确保了房屋等不动产在流转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能同步转移。
三、原则的应用与意义
应用:在实际操作中,“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原则主要适用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流转过程中,如房地产开发、二手房交易等场景。这些原则确保了土地与房屋在权属上的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
意义:这两个原则的确立,不仅有助于简化土地与房屋之间的法律关系,降低交易成本,还有利于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它们也体现了我国物权法中对不动产权利保护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法律分析:1、所谓“房随地走”就是指某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买卖处分时,该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随之一并转让。
2、反过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被转让处分时,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要一并处分,即所谓“地随房走”。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法律分析:房随地走 地随房走的法律依据: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原拥用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担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法律依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土地出让暂行条例全文》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法律分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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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顾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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