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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房屋估价怎样补偿2025,征用土地的拆迁安置补偿有哪些: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22 14:32:25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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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房屋估价怎样补偿2025,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有什么,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以及结合型补偿。一、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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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征地拆迁房屋估价怎样补偿2025,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有什么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以及结合型补偿。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补偿金额。具体的评估依据包括市场评估价、商品房交易均价以及重置价。这些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二、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和面积标准产权置换。产权置换又可以分为异地安置和回迁安置两种形式。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三、结合型补偿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此外,征地搬迁还有其他的安置方式,包括住房安置模式、留地安置模式、就业安置模式、农业生产安置模式、社会保障安置模式以及土地使用权入股安置模式等。这些安置方式的具体适用会根据地区、政策以及被征地农民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总的来说,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旨在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具体的补偿安置方式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确定。

    二、征用土地的拆迁安置补偿有哪些

    法律分析:征用土地的拆迁安置补偿有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安置费和搬迁费、困难补助和奖励、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社保补偿包括以村委会为单位为失地农民投保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个人缴纳的个人账户部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有哪些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下同)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用),其原建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的,以及在原宅基地上依法新建、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均适用本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公路、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其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因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市及市中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分为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拆迁各类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被拆迁人属本办法规定的安置对象的,再行对其拆迁安置。拆迁各类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一律不作补偿安置。

    第五条安置对象为常住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住房被拆迁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征地公告之日为基准日确定)及其因依法婚嫁、生育而登记入户的人员。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对象:

    (一)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现役士兵;

    (二)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各类在校学生;

    (三)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四)符合政策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华侨、港澳台同胞等;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计入安置对象:

    (一)没有承包地、不参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空挂户口;

    (二)通过继承、赠送房屋等形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取得常住户口、没有承包地、不参加分配的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计入的其他人员。征地拆迁单位会同相关的村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拆迁安置对象的审核认定,并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村组(社区)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征地拆迁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用地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市人民政府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补偿安置的合法性审查,制订补偿安置的统一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测算并筹措落实补偿安置资金,审核上报征地手续,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属地负责制,市中区人民政府是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责任单位和实施主体。成立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中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市、区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相关问题的介绍,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四、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1、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拟订详细方案,并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随后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2、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对经过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在关注和充分考虑到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进行批准,批准之后并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3、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政府批准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在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将有关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一、昌宁高速征地流程是怎样的?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法律程序

    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2、审查报批: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3、方案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4、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5、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五、征地补偿安置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付给被征地者补偿所丧失的土地权利的费用。其计算方法是: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3、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5、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5000-7000元;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六、征地补偿实施安置办法有哪些

    一、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程序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履行拟订补偿安置方案程序、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和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程序:

    1、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拟订详细方案,并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随后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2、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对经过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在关注和充分考虑到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进行批准,批准之后并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3、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政府批准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在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将有关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二、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的程序

    拆迁人对规划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居住人口、地理环境及被拆迁户的经济条件等进行调查核实,全面掌握具体情况,分析拆迁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及走势,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工作方法、确定拆迁期限。

    征地拆迁的实施方案需要报区县建委批准。

    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在区县建委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前(含拆迁公告发布当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政府征地拆迁需要有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如果没有,地方政府就是违法的。在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文件的情形下,政府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征地补偿是否及时、足额的发放到失地失房农民手中,是否按照“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进行征地拆迁活动,如若没有,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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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邹雯

    内容审核:王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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