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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荒废厂房拆迁补偿2025,福清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20 04: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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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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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荒废厂房拆迁补偿2025,福清市企业用地拆迁补偿标准,法律分析:福清市通常是按照地类、产值、土地区位等因素,把用地划分为四个区域类型。市政府划分的征地补偿综合地价标准一般是最低的标准:1、一类区是每亩价格为38750元;2、二类区是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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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福清市荒废厂房拆迁补偿2025,福清市企业用地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福清市通常是按照地类、产值、土地区位等因素,把用地划分为四个区域类型。市政府划分的征地补偿综合地价标准一般是最低的标准:1、一类区是每亩价格为38750元;2、二类区是每亩价格为37750元;3、三类区是每亩价格为36750元;4、四类区是每亩价格为3575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二、福清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征地补偿费用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三、福清重点征迁拆迁项目

    法律分析:主要拆以下村子:第一类,因地理环境而发展受阻的农村;第二类,人口流失严重的村子;第三类,因污染严重而不适宜生存的村庄。2020年农村大面积拆迁行动中,这三类村庄将被列为重点,对农民的重新安置,也能够让农民的生活条件变得更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福清市重点征迁项目

    五、福建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福州企业拆迁补偿通常包括:1、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非住宅用地每平方米补19.5元;2、临时安置补偿费。办公用房每平方米补18.9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公用房每平方米补偿30.45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一次补助6600元。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补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六、福清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法律依据:《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第十四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或者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因城市规划调整确实无法对被征收企业经营性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一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对被征收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标准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但已经提供周转用房的除外;除不可抗力外,逾期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对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安置期间,遇临时安置费标准调整的,应当自调整之月起按调整后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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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明兴君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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