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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拆迁找工作2025,农村小工厂怎么申请用地: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19 20:05:0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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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拆迁找工作2025,农业合作社如何申请厂房土地,您好,亲很高兴为您解答。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农村土地申请盖厂房的方法。希望可以帮到你。一、首先申请人应该是农村户口,且没有宅基地;二、其次先向村委会申请,经村里同意后确定初步选址意见(要符合

厂房拆迁找工作2025,农村小工厂怎么申请用地:今日拆迁普法

  • ● 圣运推荐:厂房拆迁找工作2025,农村小工厂怎么申请用地:今日拆迁普法
  • 一、厂房拆迁找工作2025,农业合作社如何申请厂房土地

    您好,亲很高兴为您解答。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农村土地申请盖厂房的方法。希望可以帮到你。一、首先申请人应该是农村户口,且没有宅基地;二、其次先向村委会申请,经村里同意后确定初步选址意见(要符合村镇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再次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四、第四经县国土部门同意后,报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五、《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六、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七、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八、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亲,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如果对我的服务满意,请给个赞哦,祝您一切顺利!温馨提示:疫情期间注意防护,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健康!

    二、农村小工厂怎么申请用地

    法律分析: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一)经营者申请。(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三)县级审核。法律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1010-2007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三、农村集体土地建厂房需要什么手续

    一、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个人可以因兴办乡镇企业申请用地用于建设厂房等建(构)筑物,但所选地必须符合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城镇总体规划,拟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当地产业政策。

    二、申请用地必须在国土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必须在规划部门办理选址、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带项目申请用地还须到发改部门办理立项相关手续,到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审批等相关手续。

    三、土地是国有土地还是自己的土地、国有的:

    1、是否拥有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该宗土地现在的城市规划是否允许进行工业建设,是否取得施工规划许可证、工程许可证。

    四、自己的土地: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不是国家的就是农村集体所有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合作社建厂房怎么申请?

    法律分析:

    1、户主申请(说明申请事由,用地面积和土地类型,家庭状况)由组、村签字; 

    2、本户的户口簿复印件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规划内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要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4、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5、建房户他处无宅基地的说明书,村主任、驻村干部签字,一户不能多宅; 

    6、分家无房产的应附分家协议原件; 

    7、在公路旁建房,必须要路政部门的明确意见; 

    8、涉及河道的,要有水利部门的明确意见; 

    9、地灾踏勘现场意见;

    10、新开宅的农户,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付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原地改建除外);

    11、房屋买卖过户必须只有一宅,且搬迁到外地,由村、镇出具签字才能过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合作社建厂房怎么申请

    律师分析:

    1、户主申请(说明申请事由,用地面积和土地类型,家庭状况)由组、村签字;?

    2、本户的户口簿复印件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规划内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要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4、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5、建房户他处无宅基地的说明书,村主任、驻村干部签字,一户不能多宅;?

    6、分家无房产的应附分家协议原件;?

    7、在公路旁建房,必须要路政部门的明确意见;?

    8、涉及河道的,要有水利部门的明确意见;?

    9、地灾踏勘现场意见;

    10、新开宅的农户,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付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原地改建除外);

    11、房屋买卖过户必须只有一宅,且搬迁到外地,由村、镇出具签字才能过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家庭农场建设用地怎么申请?

    法律分析:申报条件:(一)家庭农场经营者户口应登记在村组,或者是具有土地(养殖水域)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家庭成员中应当具有2名以上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二)从事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种植的,土地经营规模为150-500亩。从事蔬菜、花卉、食用菌等经济作物种植的,经营规模为30-200亩;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设施占地面积为7-10亩。从事水果、林下作物生产的,土地经营规模为75-100亩;(三)家庭农场正常经营2年以上,用地租赁期限不低于3年,经营土地或水域相对集中连片。(四)家庭农场全年人均收益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相当,并且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80%以上。(五)具有与生产规模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机械装备。养殖场地废弃物处理设施齐全,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要求。(六)能够按照相关技术规程或标准进行生产,农业生产投入品的采购、使用情况有2年以上的记录。有较详细的生产、销售、用药、免疫、检疫、养殖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七)家庭农场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登记后,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家庭经营收支记录。(八)家庭农场主或者家庭成员参加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或接受过相关专业技能培训。(九)家庭农场主无不良信用记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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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禹宸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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