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析产继承纠纷案例2025,分家析产第38讲:父母名下宅基地房已拆旧建新,还能起诉分割吗,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一般都不能了,除非拆除重建的行为刚发生,可主张侵权纠纷,但这种情况很少见,一般遇到这种情况的,重建的时间都在很多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一般都不能了,除非拆除重建的行为刚发生,可主张侵权纠纷,但这种情况很少见,一般遇到这种情况的,重建的时间都在很多年前了。法院会认为全家人已经对房屋的拆旧建新和新房使用都进行了约定,相当于分家析产,是有效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起诉要求母亲名下的一栋宅基地房首层归自己使用,并主张其他家人未经自己同意,擅自拆旧建新,构成侵权。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旧的宅基地房自己有份。其次宅基地房拆旧建新已10年,这10年原告都未主张权益被侵犯,不合常理。最后其他家庭成员都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观点。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梁某6要求确认对拆除重建后的案涉房屋首层享有使用权的主张是否成立,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梁某6主张其请求权基础是分家析产的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竞合,且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本案案由应当为侵权纠纷,侵权的事实为梁某61、梁某62在2007年拆除了由曾某在内的全家人在1994至1996年共同出资加建的四层半的房屋。 本院对此认为,
首先,梁某6需要提供证据证实其为被拆除房屋的合法权利人,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但是,本案中,第一,梁某6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该房屋为其与曾某在内的全家人共同出资的事实;且与梁某6先前提起的另案诉讼主张案涉房屋为曾某个人遗产存在相互矛盾。 第二,曾某在建好房屋后于1996年就取得了案涉房屋宅基地证,登记使用权人为曾某,该物权登记已经产生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力。 第三,除了梁某6之外,其他到庭的家庭成员均对梁某6主张的该事实予以否认。 因此,梁某6主张被拆除前的四层半房屋为包括梁某6在内的家庭成员的合法权利,本院不予采信。 其基于此主张对拆除重建后的案涉房屋进行分家析产更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梁某6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梁某61、梁某62存在未经权利人同意而对其造成侵害的事实。但是,第一,案涉房屋是曾某健在时即2007年重建,与曾某去世时2017年相隔十年。 而梁某6并未举证证明曾某对于案涉房屋权利被侵害提出过异议。 第二,梁某6陈述因房屋拆除重建还帮其母亲搬家,其未有提供证据其之后对该行为提出过侵权异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过诉讼。 第三,梁某61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宅基地使用权人早在1999年经原广州市白云区某镇政府变更登记为梁某61和梁某62,梁某6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
因此,综合全案现有证据,梁某6主张案涉房屋拆除重建前属于曾某及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梁某61、梁某62于2017年拆除原房屋后进行重建的行为构成侵权,理据并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判决驳回梁某6要求位于广州市白云区X街X巷X号的宅基地房屋的首层由其居住使用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分析:
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期限是多久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期限是多久:(一)如果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或者事件的鉴定。(二)医疗过程中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三)作为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同时,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四)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同时,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再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交通事故与医疗纠纷并存怎么处理
医疗事故与交通事故纠纷并存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责任方、医疗机构或者是其工作人员,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的处理流程: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分析: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分析:
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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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农村宅基地拆迁后继承,农村宅基地房屋被拆纠纷案例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孔安
内容审核:王有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