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拆迁律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25,「陕西胜诉案例」强拆无协议,赔偿成空谈,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国家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旨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国家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本文目的在于通过一个胜诉案例入手分享如何进行行政赔偿的流程化事项。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想跟大家聊一聊下面这个案例。
案件事实
吕先生系咸阳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已建成一套房屋。吕先生与其儿子一家生活居住在此处房屋中,过着安居乐业、儿孙满堂的生活,但在2021年的某一天,该村被纳入到了咸阳市区域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原本吕先生认为这种拆迁的好事终于轮到自己头上了,但征收方在没有与吕先生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吕先生的房屋。至今没有对吕先生作出任何赔偿。
天降横祸让吕先生不知所措,一开始只能通过信访上访等手段维权,却发现效果甚微,后来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专做征地拆迁维权,于是在快手短视频上尝试留言,之后史西宁主任团队助理通过电话深入沟通后,吕先生感受到了京康团队的专业,便决定全权委托,团队指派了张顺律师协助马先生维权。
京康律师办案风采
张顺律师在接到吕先生的委托之后,第一时间赶往当地,在积极安抚吕先生情绪的前提下,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事实和情况,
原来,吕先生是与其儿子共同居住在吕先生这一处宅基地上,而且吕先生与其儿子早已分户,属于“两户一宅”的情形,征收方在与其儿子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之后,就以此为依据证明吕先生已经享受了安置补偿待遇,并拆除了吕先生的房屋。
张顺律师在了解了此种情况之后,协助当事人向当地法院提起了确认征收方强拆房屋违法的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吕先生房屋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其拆除吕先生房屋没有法定的依据。经过法院审判,最终认定征收方强行拆除吕先生房屋的行为属于违法强拆行为。
张顺律师在得到胜诉判决,确认了征收方强拆违法之后,向当地政府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政府赔偿因为违法强拆行为所导致的吕先生的损失,但是当地政府在已经被法院确认强拆违法的前提下,无视法院判决,作出了《关于申请国家赔偿的答复意见》决定对吕先生的损失不予赔偿。
针对政府此种做法,张顺律师又向上级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请求上级法院撤销政府作出的《关于申请国家赔偿的答复意见》并且赔偿吕先生的各项损失。并给出以下理由:
一、吕先生与其儿子属于两个独立的户,而且两人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吕先生的儿子无权代替吕先生作出任何与其人身财产权益相关的法律行为。
二、该政府作出的《答复意见》缺乏依据,政府拆除吕先生房屋的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其根据违法行为作出的《答复意见》没有法律的依据。
案件结果
最终某市人民政府采纳了张顺律师提供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撤销某政府作出的《关于申请国家赔偿的答复意见》,责令其在三十日内赔偿吕先生221284.43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25日涉案房屋被拆除之日起至今的利息。
总结来说,行政赔偿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当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合法权益时,受害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赔偿。这一制度体现了法治原则和社会公平正义,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具体过程复杂、程序繁琐,导致公民往往不能申请到自己满意的赔偿数额,面对这种情况,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维权。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合法的可以。
法院可以根据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对未达成拆迁协议的被拆迁户实施强制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被拆迁人与政府无法达成协议的,政府可以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决定规定的期限搬迁。如不服补偿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解决。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法律分析:骗取动迁款定诈骗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拆迁没有补偿协议如何诉讼1、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二、拆迁补偿协议可以反悔的情形1、超越代理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效:夫妻共有房屋,只有一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2、采用不合理的手段签订协议: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虽然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协议是不合法,可导致协议无效,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被拆迁者因举证困难而时常陷入被动。所以在签订协议时保存好证据极为重要;3、协议内容导致协议无效:拆迁人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严格按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方案、拆迁计划进行拆迁,如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签订的拆迁协议不符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批准文件规定的,可以认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秩序,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4、签订主体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代理实施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具体就是指如果家里有患有老年痴呆的老人和小孩,是不能作为签约主体去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专利到期后是不可以续期的,在到期后就成为公开技术,任何人都可以免费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不合法的拆迁协议一般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不合法的拆迁协议属于无效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当事人可以申请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解决,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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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华可
内容审核:苗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