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拆迁补偿安置房屋买卖2025,南京安置房政策有哪些规定,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房买卖,能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没有风险,否则,存在很大的风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房买卖,能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没有风险,否则,存在很大的风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南京经济发展速度之快推动了当地的很多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加快进行改造升级的进程,这就必须得让开发土地区域上原有的房屋拆迁从而给新的工程项目腾出空间,而拆迁就当然的涉及到当地居民的安置问题。那么,南京安置房政策有哪些规定?
南京安置房政策有哪些规定?
一、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1、拆迁方式
依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住宅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对于征地中未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且被拆迁人仍可从事农业生产,又没有拆迁安置房供应的个别拆迁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可以实行统拆统建。非住宅房屋拆迁全部实行货币补偿。
2、补偿款项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统拆统建的,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6项:1拆迁补偿款;2装修补偿费;3搬家费、过渡费;4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5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6提前搬家奖励费。其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款包括:1原房补偿款;2购房补偿款;3区位补偿款;
实行统拆统建的,拆迁补偿款包括:1原房补偿款;2建房补助款。
非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7项:1拆迁补偿款;2装修补偿费;3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4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5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用;6停业补偿费;7特殊行业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其中,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用和停业补偿费均以拆迁补偿款为基数进行测算。拆迁补偿款包括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
3、费用支付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其货币补偿款中的拆迁补偿款由拆迁实施单位直接支付到所在区拆迁安置房财政专户,作为被拆迁人的购房款,实行封闭运作;其货币补偿款中的其他补偿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只能使用拆迁补偿款申购拆迁安置房,其他补偿费用均不得计入购房款。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统拆统建的,其货币补偿款中的拆迁补偿款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直接支付到统拆统建专门帐户,作为建房费用,不支付给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款中的其他补偿费用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支付给被拆迁人。《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用设施配套费和可能发生的办理农转用手续等费用,由拆迁人支付到统拆统建专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
按前述规定将被拆迁人拆迁补偿款直接支付到区拆迁安置房财政专户或统拆统建专门帐户的,其利息归被拆迁人,在选房时由拆迁安置房建设方与其结算。计息期限自资金拨入之日起,至选房之日止。计息标准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执行。
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
二、拆迁安置房有关事项
4、拆迁安置房计划
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江南八区政府应当于年初统筹考虑当年度本区需要实施征地房屋拆迁的总体规模、具体项目、进度安排以及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地点、建设进度和房源供应等计划,报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5、拆迁安置房规划
规划部门应当依据各区拆迁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和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批准文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做好各区拆迁安置房的规划,保障拆迁安置房选址落实。
6、拆迁安置房价格
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适时制定和公布绕城公路以外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各区具体拆迁安置房项目基准价格,由所在区政府在基准价格区间范围内,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拆迁安置房作价办法确定,并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房产管理局备案;确需超出基准价格区间上限的,及位于绕城公路以内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确定,需经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各区建成后的具体拆迁安置房项目,应报市物价局据实核定价格。如区政府在建设前公告的基准价格与建成后据实核定的价格有差额,仍按已公告的基准价格供应。
拆迁安置房楼层、朝向等价格差异,由各区政府在确定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的同时,根据市物价局有关规定,一并制定和公布。
7、拆迁安置房资金管理和平衡
各区应当设立拆迁安置房财政专户,原则上按项目进行资金的封闭管理,实现建设和销售资金的基本平衡。对于由各区实行拆迁费用总额包干的拆迁项目,如供应该项目的拆迁安置房公告的基准价格与建成后据实核定的价格有差额,由各区政府自行平衡;实行拆迁费用据实结算的拆迁项目,该差额由各区政府与拆迁人进行结算。
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超面积申购拆迁安置房的购房款,应当纳入所在区的拆迁安置房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拆迁安置房建设资金平衡。
拆迁实施单位在获得拆迁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不低于拆迁费用总额的30%资金,先行支付到所在区的拆迁安置房财政专户,由区政府在落实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后专款专用。
8、拆迁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
拆迁安置房仍属经济适用住房范畴,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拆迁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房改办)具体承办拆迁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原有规定执行。
拆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及相关优惠政策参照《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行。
拆迁安置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征地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拆迁安置房由所在区政府负责建设。拆迁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按市房产管理局制定的具体办法实施。
9、拆迁安置房的跨区安置
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因规划、土地等原因涉及拆迁项目确需跨区建设和供应拆迁安置房的,由拆迁项目所在区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房产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建委、规划、物价、国土等部门及有关区进行协调,落实跨区建设和供应拆迁安置房方案,该方案应包括建设主体、资金安排、费用支付、房源位置、基准价格、房屋套数、基本套型、交付时间、后期管理等内容。
希望对南京面临拆迁安置的市民有所帮助。
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商业的拆迁回迁房,一种是国家政策引导的棚户区改造房。
第一种只是普通的商品房,可以买卖。
第二种按国家规定以交房之日算起五年以内不得买卖。还有就是有些拆迁安置房在一些服务配套上不如商品房,相同地段房价要偏弱些。在某些住宅小区中还有一种现像,就是回迁房相对公开发售的商品房有缩水,如本市某小区回迁房层高就比商品房矮了有十公分。当然这是个案,购房之前问清即可。
一、南京安置房买卖条件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
安置房是政府补贴给当事人的,因此当事人才能办到房产证。拆迁户安置房要5年才能上市交易的,故要5年之后才能过户而且要补完国有地税。
二、南京市最新拆迁补偿规定是什么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住宅房屋征收补助
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50元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规定的月临时安置费标准发放。
一、南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1.具有江南六区户籍满5年的城镇居民;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执行标准为中等偏下3074元,低收入1921元);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执行标准为15);4.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执行标准为3人户低于20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低收入: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5.家庭车辆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执行标准为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二、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条件1.具有江南六区户籍满5年的城镇居民;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执行标准为3074元、低收入1921);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执行标准为15);4.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执行标准为中等偏下:3人户低于20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低收入: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5.家庭车辆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执行标准为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三、首次置业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条件具有江南六区户籍且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的城镇居民无房家庭;
四、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同公租房申请条件一致符合上述任一条件,请到户口所在街道申请,首次置业家庭申购共有产权房在南京市房改办受理。特别提醒,目前共有产权房因房源原因已改变受理方式,由日常接受申请调整为集中接受申请,待新建房源明确后,按项目或批次制定具体供应方案,供应方案包括项目的具体情况、套型结构、供应价格、申购对象、申购程序、供应办法等内容,提前向社会公布后集中受理申请。
法律分析:南京拆迁安置房也是可以出售的,当然,在南京拆迁安置房出售之前,一定要确保已经取得相应的房产证,已经满足国家对于安置房出售的相关政策条件才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1、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
2、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具有完全产权的拆迁安置房是可以进行买卖的。拆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其权利受我国法律的保护,而其它任何房产证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管是什么性质的房屋只有在取得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二次交易,没有取得房产证是禁止上市交易的。也就是说,如果拆迁安置房有相关法律证件,其交易与普通房屋没有任何差别。
一、安置房如何交易
1.如果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房屋产权是属于被安置人个人的。
2.如果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拆迁的情况,这类安置房与商品房是没有区别的,都是被安置人的个人财产,在上市交易方面没有限制。
3.安置房的上市交易与普通商品房是有区别的,在取得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权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上市交易。
4.安置房交易需要注意看房屋产权证(或土地证)上土地取得方式是划拨还是出让,若为划拨取得,在房屋交易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若为出让取得则不需要。
5.按照《民典法》规定,安置房在没有取得完全产权的情况下,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在买卖安置房时要注意查清拆迁前的产权性质,查看产权证,产权期限,办理公证手续等。
二、购买拆迁安置房需注意什么
1.明确房屋的土地类型及性质
注意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如果是集体土地上的非集体组织成员,用于非自住目的,建议慎重,因为此类土地上的房屋只有集体组织成员的权益会受到保护。如果是非集体组织成员,再拆迁的话可能不会得到任何赔偿。
2.明确房屋对安置的拆迁对象有无限制
特别是现在的“城中村”改造,由村集体组织建造的,对安置对象有明确限制。
3.房屋的权利人
确定房屋是独有还是共同所有,如果是家庭成员共有,购房协议的出卖方。
4.相关费用的缴纳
这类房屋大多涉及土地取得类型由划拨变更为出让,过户涉及土地出让金的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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