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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市最新房屋拆迁补偿价格2025,广西梧州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16 16:14:0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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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市最新房屋拆迁补偿价格2025,梧州市蒙山县农村房屋土地价格表,很抱歉,我无法直接提供梧州市蒙山县农村房屋土地的具体价格表。土地和房屋的价格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市场行情等。因此,要获取准确的价格信息,建

广西梧州市最新房屋拆迁补偿价格2025,广西梧州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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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广西梧州市最新房屋拆迁补偿价格2025,梧州市蒙山县农村房屋土地价格表

    很抱歉,我无法直接提供梧州市蒙山县农村房屋土地的具体价格表。土地和房屋的价格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市场行情等。因此,要获取准确的价格信息,建议您咨询当地的房地产机构、土地评估机构或相关部门。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具体的补偿标准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会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因此,如果您想了解梧州市蒙山县农村房屋土地的价格,建议您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同时,如果您面临土地征收或房屋拆迁等情况,也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广西梧州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广西省梧州市市辖区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长洲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101191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36796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9199元/亩到36796元/亩之间。龙湖镇、兴龙街道办事处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100663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36604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9151元/亩到36604元/亩之间。城东镇扶典村、思扶村、华堂村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9570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3480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8700元/亩到34800元/亩之间。倒水镇、夏郢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5487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54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135元/亩到16540元/亩之间。龙圩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177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189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797元/亩到15189元/亩之间。新地镇、大坡镇、广平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9373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317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579元/亩到14317元/亩之间。城东镇河口村、双桥村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8491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996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99元/亩到13996元/亩之间。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梧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一)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二)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三)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二、补偿费用的管理、归属是怎样的

    (一)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二)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三、征地补偿费用项目有哪些

    (一)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三)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四)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五)社会保障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外,还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四、最新广西省梧州市藤县征地补偿标准

    藤州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4479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174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043元/亩到16174元/亩之间。

    塘步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3923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972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993元/亩到15972元/亩之间。

    太平镇、和平镇、濛江镇、天平镇、金鸡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1926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246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811元/亩到15246元/亩之间。

    古龙镇、新庆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0032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557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639元/亩到14557元/亩之间。

    埌南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993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52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630元/亩到14520元/亩之间。

    大黎镇、同心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8139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868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67元/亩到13868元/亩之间。

    东荣镇、岭景镇、象棋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8126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864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66元/亩到13864元/亩之间。

    平福乡、宁康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6405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238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309元/亩到13238元/亩之间。

    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五、富宁县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一、富宁县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1.农村新建、扩建或改建房,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村委会应根据村庄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2.农村独立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

    联排住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各村应根据本村的风俗、民情研究确定固定的一种住宅建筑方案,形成统一风格,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

    3.农村建房应满足如下的退缩要求:

    (一)退缩水库边≥50米;退缩河涌、池塘边≥20米;

    (二)退缩村道边线≥30米,退缩乡(街)道边线≥50米;退缩县道边线≥100米;退缩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边线≥200米。

    (三)同时应满足《增城市建筑物退让规划管理规定》和其它城乡规划的要求。

    (四)房屋之间的前后距离不小于10米,房屋之间的左右横向间距不小于4.5米,房屋只允许在屋前外挑,阳台挑出不超过1.5米。

    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较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较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较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使用非耕地的,每档较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较高可增加35m2。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上诉就是象山县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望采纳。

    二、农村宅基地建筑面积超出标准可以确权吗?

    宅基地超出面积若符合以下条件,也是可以办理确权登记的:

    1、1982年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且之后未经拆迁、翻建的,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进行确权的。

    2、1982年到1987年之间,面积超过当时的规定标准的,但如果相关部门已经处理过了,如今也能确权,但没处理过则不能。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村民宅基地面积超标只要符合规划,经当地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村民可去补办相关的用地手续。超出部分会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

    三、农村宅基地面积超占

    宅基地超占,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的原因,既有村民的过错又有管理部门的责任。对那些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宅基地超面积部分,或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宅基地超占部分,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数,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村庄集镇规划重新建设时,村民让出超占的面积后,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四、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超出规定面积会被拆除吗?

    你好,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超出的话,可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以减少损失:

    1、遵循村民自治的原则,由村集体成员共同商议决定;

    2、对于农村宅基地超出规定使用面积的部分,采用缴费的方式继续使用;

    3、宅田相挂钩,即超占了农村宅基地的,承包地就会减少,来保持平衡;

    4、结合各地农村人口与土地面积的比例,合理确定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做到与农民需求相一致。

    六、富宁县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一、富宁县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1.农村新建、扩建或改建房,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村委会应根据村庄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2.农村独立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

    联排住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各村应根据本村的风俗、民情研究确定固定的一种住宅建筑方案,形成统一风格,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

    3.农村建房应满足如下的退缩要求:

    (一)退缩水库边≥50米;退缩河涌、池塘边≥20米;

    (二)退缩村道边线≥30米,退缩乡(街)道边线≥50米;退缩县道边线≥100米;退缩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边线≥200米。

    (三)同时应满足《增城市建筑物退让规划管理规定》和其它城乡规划的要求。

    (四)房屋之间的前后距离不小于10米,房屋之间的左右横向间距不小于4.5米,房屋只允许在屋前外挑,阳台挑出不超过1.5米。

    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较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较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较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使用非耕地的,每档较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较高可增加35m2。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上诉就是象山县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望采纳。

    二、农村宅基地建筑面积超出标准可以确权吗?

    宅基地超出面积若符合以下条件,也是可以办理确权登记的:

    1、1982年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且之后未经拆迁、翻建的,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进行确权的。

    2、1982年到1987年之间,面积超过当时的规定标准的,但如果相关部门已经处理过了,如今也能确权,但没处理过则不能。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村民宅基地面积超标只要符合规划,经当地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村民可去补办相关的用地手续。超出部分会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

    三、农村宅基地面积超占

    宅基地超占,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的原因,既有村民的过错又有管理部门的责任。对那些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宅基地超面积部分,或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宅基地超占部分,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数,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村庄集镇规划重新建设时,村民让出超占的面积后,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四、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超出规定面积会被拆除吗?

    你好,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超出的话,可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以减少损失:

    1、遵循村民自治的原则,由村集体成员共同商议决定;

    2、对于农村宅基地超出规定使用面积的部分,采用缴费的方式继续使用;

    3、宅田相挂钩,即超占了农村宅基地的,承包地就会减少,来保持平衡;

    4、结合各地农村人口与土地面积的比例,合理确定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做到与农民需求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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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李佳

    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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