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乡拆迁补偿标准2025,以前卖掉农房进城打工,现在回村养老不给宅基地建房,以前卖掉农房进城打工,现在回村养老不给宅基地建房?农村的老宅承载了多少人的乡愁与回忆。当男子回到家乡,打算在故土上建起养老的归宿时,却被冰冷的政策告知:他已失去申请
以前卖掉农房进城打工,现在回村养老不给宅基地建房?
农村的老宅承载了多少人的乡愁与回忆。当男子回到家乡,打算在故土上建起养老的归宿时,却被冰冷的政策告知:他已失去申请宅基地的资格。这不禁让人疑惑:难道农村户口的男子,真的就永远失去了在故乡建房的权利吗?他们的权益又该如何得到保障?
案件回顾
李大叔,一个地道的农村汉子,曾在1999年的春天,带着一腔热血和家人的期盼,踏上了前往广州的打工之路。多年的辛勤付出,让他在广州某机械厂站稳了脚跟,不仅娶了厂里的女职工黄大姐为妻,还育有一儿一女,大儿子如今已步入大学校门,小女儿也在初中茁壮成长。在广州,他们一家四口拥有一套135平米的楼房,这是他们半辈子打拼的结晶。
然而,李大叔心中始终牵挂着那个生他养他的小村庄。他常回老家看望乡亲们,尽管许多人劝他迁户口到广州,但他始终坚持保留农村户籍,因为那里是他的根。
2006年,李大叔的父母相继离世,留下了一套80平米的农村平房。由于李大叔的兄弟姐妹都在外地,这套房子逐渐荒废,年久失修。到了2014年,李大叔决定将其卖给同村的村民,并计划将来回村时再申请宅基地建房养老。他心想,既然房子已经破败不堪,重建也无多大意义,不如卖掉换些钱,等将来条件成熟了再回村建房。
岁月如梭,转眼间李大叔已年近花甲。他越发怀念起家乡的山水人情,决定携妻带子回到村里建房养老。然而,当他满怀希望地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时,却遭到了当头一棒——村委会主任告诉他,由于他已将原有的宅基地卖掉,按照政策规定,他已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这个消息让李大叔如坠冰窟。他怎么也想不到,自己辛辛苦苦攒下的血汗钱换来的竟是这样的结果。他质问村主任:“我户口还在村里,名下也没有其他宅基地,为什么不能申请建房?”村主任无奈地摇头:“政策就是这么规定的,你原来的宅基地已经卖了,就不能再申请了。”
法律分析
面对这样的困境,李大叔开始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土地管理法》第62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级政府规定的标准。同时,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意味着李大叔在卖掉原有宅基地后,确实不再具备申请新宅基地的资格。
然而,法律并非铁板一块。土地管理法也提到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取措施保障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目标。此外,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宅基地政策的调整完善,李大叔未来或许还有机会获得建房资格。比如他可以在村里租房暂时居住等待政策变化;或者通过长期在村里居住并履行村民义务来争取建房资格。
案件反思
在尹老汉的宅基地之争中,我们看到了城市化浪潮下农村与农民面临的困境。这不仅仅是一起简单的土地纠纷,更是对农村宅基地政策、乡村变迁和农民权益保障的一次深刻反思。小编认为,我们不能让农民在追求美好生活的道路上被政策束缚,更不能让他们的根与魂在城市化进程中无处安放。
我们需要更加关注农民群体的真实需求,推动宅基地政策更加灵活、人性化,让农民在保留农村身份的同时,也能享受到城市的便利和保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乡村振兴,让农民在希望的田野上绽放光彩。
法律分析:不是,房屋倒塌后,宅基地由村集体(村委会)收回,可以在村委会做出收回宅基地决定之前,申请在宅基地上重新盖房子。宅基地从始至终都是属于村集体所有(全村村民),是村集体依法无偿划拨给农民建房的。农户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国家目前严禁市民购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房。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是专门给农村集体成员解决住房问题,分配给他们的带有福利性质的一种土地使用权,只有农村居民才可以享受,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进行自由买卖的,只允许集体组织内部成员进行调剂。按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像国有土地使用权那样在市场上流通,但可以在集体组织内部进行调剂,但这种调剂也是有条件的。比如城镇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些都是不能购买的,也就是说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只能是本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其次,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又或是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这些情况的转让都是不具有法律效应的。
法律分析:农村的宅基地不可以卖给本村已有宅基地的村民。
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行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宅基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宅基地卖给了本村村民。这种情况下,如果你们走的是正规的买卖程序,是要不回来的。因为农村的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此时你们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具有法律效益的。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明确规定,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宅基地。 只有符合以下五个条件,才可以将宅基地进行买卖与转让:1、转让人双方必须为村集体内成员;2、转让必须经过村集体的同意;3、转让人不再申请宅基地;4、受让人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5、宅基地与房屋必须同时转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二)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四)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五)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十二条 (一)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条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二)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三)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四)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在外村买块宅基地,盖房子,如果卖主不反,是可以一直住下去的。地基的使用权啊,集体产权,既然已经买了,卖主就没有土地的使用权利了,可以一直住,拆迁的话只按照建房面积赔偿,是没有人头的补偿。一般农村村民建住宅应按申请、审核、现场查勘、发放许可证、验收、确权办证等程序办理,未经审批擅自建住宅或其他建筑物属违法建筑,应予拆除。如果建房子超过了宅基地的范畴,或者进行商业用途,或者在住宅下方建设车库(也就是将车库作为一楼)层数过高的话,还需要考虑房子的层数是否符合当地的标准,一般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最多为三层以下(含三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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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金兴
内容审核:李娜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