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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扩建房屋拆迁补偿2025,易地搬迁安置房产权问题: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15 23:25:38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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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扩建房屋拆迁补偿2025,易地搬迁安置区改扩建房屋违法吗,易地搬迁安置区改扩建房屋是否违法,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一、改扩建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

改扩建房屋拆迁补偿2025,易地搬迁安置房产权问题:今日拆迁普法

  • ● 圣运推荐:改扩建房屋拆迁补偿2025,易地搬迁安置房产权问题:今日拆迁普法
  • 一、改扩建房屋拆迁补偿2025,易地搬迁安置区改扩建房屋违法吗

    易地搬迁安置区改扩建房屋是否违法,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一、改扩建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如果改扩建房屋导致宅基地面积超标,则可能构成违法。

    同时,该法条还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如果改扩建房屋违反这些规划要求,同样可能构成违法。

    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与变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因此,如果改扩建房屋未依法进行登记,其物权变动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如果改扩建房屋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可能被视为无效。

    综上所述,易地搬迁安置区改扩建房屋是否违法,需考虑宅基地面积、土地利用规划、不动产物权设立与变更以及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等多个方面。建议在进行此类行为前,详细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确保合法合规。

    二、易地搬迁安置房产权问题

    三、改造地块住房拆迁安置方式

    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可以采取下列安置方式:

    (一)以公有居住房屋安置;

    (二)将应安置的公有居住房屋折算成货币款,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商品住宅安置(以下称货币化安置)。

    拆迁私有居住房屋,除可以采取前款所列的安置方式外,还可以采取互换房屋产权的安置方式。

    一、改造地块住房拆迁安置面积的计算标准

    以公有居住房屋安置或者互换房屋产权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10平方米计算;

    (二)被拆迁私有居住房屋所有人要求以公有居住房屋安置,且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人均24平方米的,按照人均24平方米计算。

    二、独生子女增加安置面积标准

    被拆迁人户中有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的,可以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计算标准进行安置以外,再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但独生子女已经结婚的除外。

    三、改造地块住房拆迁安置方式的选择和限制

    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人自愿选择的安置方式安置被拆迁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被拆迁私有居住房屋的共有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互换房屋产权的方式进行安置;

    (二)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各使用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拆迁人应当以公有居住房屋进行安置。

    被拆迁私有居住房屋出租的,不适用货币化安置方式,但出租人和承租人对货币化安置款的分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除外。

    四、货币化安置协议的签订

    被拆迁人要求货币化安置的,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拆迁房屋各使用人的姓名;

    (三)被拆迁房屋的地址、地段和建筑面积;

    (四)在四级地段安置应得的房屋建筑面积;

    (五)货币化安置款额;

    (六)货币化安置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被拆迁人的搬迁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拆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货币化安置协议的履行

    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货币化安置款按照同等分配比例,以被拆迁房屋各使用人的名义存入指定的银行,由银行分别开具购房存款单。

    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

    六、货币化安置款使用的限制

    货币化安置款应当由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专项用于购买经认定的空置商品住宅或者其他商品住宅,不得挪作他用。

    购房存款单不得兑取现金,不得转让、质押。

    七、购房款的支付

    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以货币化安置款购买商品住宅的,应当向有关银行提交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和购房存款单。有关银行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将购房存款单的款额转帐支付给商品住宅出售单位。

    八、购房差额款的处理

    被拆迁房屋使用人购买商品住宅的价款高于购房存款单款额的,超额部分由被拆迁房屋使用人自行承担。

    被拆迁房屋使用人购买商品住宅的价款低于购房存款单款额的,余额部分可以由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以现金方式提取。

    九、货币化安置达不成协议的处理

    被拆迁人要求货币化安置,但与拆迁人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应当以居住房屋进行安置。

    四、棚户区改造是先拆迁后安置,合法吗

    棚户区改造是先拆迁后安置是不合法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一、房屋拆迁前的准备工作有哪些

    1、调查核实。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录征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产情况,按表格逐一登记,并上门大量核实。

    2、逐户走访。拆迁人应成立拆迁小组,对所有的被拆迁人逐户走访,全面进行宣传接触,了解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愿望。

    3、编制拆迁计划。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拆迁的法律规定,及时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确定拆迁时间、拆迁步骤和拆迁形式。

    4、申请拆迁。拆迁人持有关的国家批文、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申查批准并领到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

    5、发出拆迁公告。拆迁许可证一经批准发放,拆迁主管机关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时应作好房屋拆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6、签订协议。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和数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协议经双方同意,可送拆迁主管机关备案和公证机关公证。

    7、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拆迁。

    五、易地搬迁安置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解答:

    易地搬迁安置主要包括以下:(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六、易地搬迁安置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易地搬迁安置主要包括以下:(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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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明茹芮

    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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