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征地的法律程序有哪些2025,拆迁征地的法律程序都有什么,拆迁征地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一、征收方案公告与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需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
拆迁征地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征收方案公告与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需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公告需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至少公告三十日。
公告内容应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信息。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与听证
在公告期间,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三、补偿登记与协议签订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测算并落实相关费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等协议。
四、征地拆迁实施
完成前期工作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五、拆迁程序
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需调查核实征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及房产情况。
拆迁人应成立拆迁小组,逐户走访被拆迁人,了解拆迁安置愿望。
编制拆迁计划和方案,确定拆迁时间、步骤和形式,并申请拆迁许可证。
发出拆迁公告,明确拆迁人、范围、期限等,并做好宣传工作。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书,明确补偿、安置、搬迁等事项。
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完成拆迁工作。
综上所述,拆迁征地的法律程序涉及征收方案公告与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与听证、补偿登记与协议签订、征地拆迁实施以及具体的拆迁程序等多个环节。在整个过程中,应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保障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征地拆迁程序是: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拆迁公告;拆迁人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被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了解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和搬迁过渡方式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不包括。其实二者有本质的区别,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将一定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原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给予补偿的活动。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征地拆迁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拆迁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的行为。法律规定其程序是:发布拟征地通告;组织听证;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交付土地。【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法律分析:征地拆迁法律规定其程序是:发布拟征地通告;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1、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由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2、征询村民意见。3、实地调查与登记。4、一书四方案。5、张贴征地公告。6、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9、土地补偿登记。10、实施征地补偿与土地交付。
法律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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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郑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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