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护房强拆怎样维权2025,看护房建在建设用地能强拆吗合法吗,看护房建在建设用地能否被强拆及是否合法,需结合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一、关于看护房在建设用地上的强拆问题若看护房未经批准,属于违章建筑,则有可能面临强拆。依据《中华人民
看护房建在建设用地能否被强拆及是否合法,需结合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一、关于看护房在建设用地上的强拆问题
若看护房未经批准,属于违章建筑,则有可能面临强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若看护房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且已取得相关许可,则不应被随意拆除。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对合法建筑进行行政强拆,只有经人民法院裁定后,方可进行强制拆除。
二、关于看护房强拆的合法性
强拆行为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且应遵循正当程序和比例原则。即,在强制拆除前,应给予当事人充分的告知、听证等程序性权利,并确保强制拆除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看护房建在建设用地能否被强拆及是否合法,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看护房建设合法合规,则不应被随意拆除;若存在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强制拆除,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
看护房建在基本农田能强拆。国土局有权利进行强拆,但国土局没有直接的强拆权,不能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设施,需要向法院进行申请才可以;对于合法建筑,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强拆权限,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进行行政强拆。房子没有经过同意被强拆处理方式如下:1、如果在房子拆迁时,房屋所有权人并没有与房屋征收人签订拆迁协议的情况下被强拆了,所有权人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通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权益;2、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情况下,是不能对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被强拆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注意事项如下:1、先行告诫说服,在强制拆除之前,仍应由拆迁人、拆迁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对被拆迁户进行说服,讲清道理,说明利害关系,尽可能促使被拆迁人户权衡得失,转变思想,主动让房拆除;2、全面保全证据,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的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3、妥善保管财物,拆房时,须通知被拆迁户家庭成员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的单位负责人到场,将被拆迁户的财产逐一清点登记,并由上述人员和强制拆迁工作人员签名后,交给被拆迁人;4、保障人身安全,注意被拆迁户的思想动态,随时劝解。对确有阻碍强制拆房、行为过激、情节严重的被拆迁户或其他人员,可依法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各方人身安全。综上所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分析:两层看护房属于违建!可以在大棚里做看护房,但用房的面积和规模是有限制的。
法律依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各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蔬菜大棚可以配建简易的生产看护房。要求是:
1、单层,且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
2、温室大棚等看护房用地面积每栋不得超过30平方米
注明:如果在看护房本身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下,被认定为违规,可以向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一、相关规定
1、蔬菜种植可以使用基本农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4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均有明确规定,蔬菜生产基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2、设施农业用地应严格规制,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在对设施农业规制方面,国土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
3、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
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4、生产设施用地。
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5、附属设施用地。
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仓库用地、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6、是否固化、对土地耕作利用是否产生影响为标准进行判断。
不影响土地耕作,仅用于辅助农业种植的简易大棚不属于设施农业。
法律分析:第一种是农民朋友打着建造农业大棚看护房的名义,建造面积严重超标的房屋,并且进行住宅类经营和发展,这类大棚将会被强制拆除,没有商量的余地。
第二种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建造一些商品住宅,严重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性质,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国家将严厉打击,并对其进行拆除。
第三种是在农业园区内占用农用耕地进行违法违规的非农用设施建造,包括别墅、以及休闲度假的房屋设施等。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法律分析:对土地进行征收的时候,如果土地是有大棚的,大棚为土地上的附着物,而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如果农作物的大棚没有经过审批,那么当事人私自在大棚内建设房屋就明显属于违法行为。那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这些已经建成的“大棚房”则就属于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那么拆除违法建筑,一般情况下是没有补偿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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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看护房拆迁补偿标准,看护房的标准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秦瑞华
内容审核:黄旭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