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房屋如何维权2025,强制拆迁房屋如何维权,法律分析:强制拆迁房屋,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
法律分析:强制拆迁房屋,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方案有异议的,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1.协商解决 根据国家征地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违法强拆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申请。
2.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依拆迁许可证而发生的拆迁裁决和法院的强拆统统要被撤销,实行执行回转。
3.同时可将诉讼中了解到的拆迁人提交的有关拆迁申请资料的违法性,进行投诉。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法律分析:被强制拆迁当事人有两种途径:1,行政复议,政府下达了《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规定不服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拆迁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法律分析: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直接损失包括房屋被强拆后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如房屋价值的补偿、产权调换安置房、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另外还包括因强拆造成屋内物品损失的赔偿等。
在房屋征收赔偿中,具体的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不能让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八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法律分析:在遭遇强制拆迁时,个人应当依法维权。当权力机关滥用职权、违法强拆时,受害人应当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诉、起诉。同时,受害人还可以参与评估、要求合理补偿,甚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多种途径维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 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和其他权利。
2.《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第二十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
3.《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七条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参与。
4.《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有权依照本法提起行政诉讼。
5.《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
在维权过程中,受害人应当注意合法合规,同时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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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陈毅煜
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