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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程序规定是什么文件2025,行政强制拆迁有哪些程序: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15 15: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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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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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强制拆迁程序规定是什么文件2025,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是什么

    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调查和评估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进行暂停公示,并要求在拆迁范围内暂停户口迁移、房屋改建、加建、扩建的工程。

    拆迁公司会进行人口、户口调查,评估公司则进行评估的现场勘查,按照评估规则进行拍照和记录。

    二、制定拆迁实施方案

    拆迁人需要通过评估机构的初步外业调查和内业计算,了解拆迁范围内的补偿费用,并编制拆迁投资预算方案。同时,制定拆迁补偿方案,明确是货币补偿还是实物补偿,以及补偿资金的筹措方式等。

    三、申请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拿着一系列前期入户调查的材料,包括拆迁实施方案、规划文件等,去相关部门申请《拆迁许可证》。

    四、发布拆迁公告

    在获得拆迁许可后,会发布拆迁公告,声明拆迁行为即将开始。同时,会将《拆迁许可证》公开张贴,以说明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和时间安排。

    五、行政强制拆除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或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在强制拆除前,会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强制拆迁时,会组织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总的来说,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需要遵循一系列严格的步骤和法律规定,以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二、行政强制拆迁有哪些程序

    法律分析: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是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作出要求房屋所有人拆迁的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由该机关发布予以强制拆除的公告,当事人仍未拆的,由行政机关自行拆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三、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是什么?

    行政强制拆除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强制搬迁。

    一、集体土地司法强拆程序

    集体土地司法强拆程序主要有: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二、有户口没房子拆迁如何补偿

    有户口没有房子拆迁时没有补偿。

    拆迁补偿按照土地性质和房屋的使用用途两种情况来分类。房屋拆迁的补偿对象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是户口。只要是有合法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就可以拿到补偿。

    被拆迁人存在选择的权利,可以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地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置换。权威律师王有银认为这样的制度安排,既兼顾了财产保护与社会稳定,更有利于实现多元价值目标的平衡。因此除了法定的特殊情形之外,任何人无权指定被拆迁人只能接受其中一种安置方式。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三、拆迁中遇到纠纷如何处理

    1、可行政裁决:经当事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起诉: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强制拆迁:如果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四、强拆房屋要经过什法定程序

    1.行政机关首先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3.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的,应当向人民政府提交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五、行政强制拆除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强制拆除程序是:行政机关会先进行催告;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强制拆除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理由和依据等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六、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相关程序

    法律分析:只有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而且该裁决已经生效,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的前提之下,才真正适用于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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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梁玲悦

    内容审核:刘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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