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拆能追究领导责任吗2025,强拆确认行政违法后怎么追究,强拆确认行政违法后,可以从行政和刑事两个方面进行追责。一、行政追责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未遵守法定程序、超越权限或无正当理由等导致强拆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政
强拆确认行政违法后,可以从行政和刑事两个方面进行追责。
一、行政追责
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未遵守法定程序、超越权限或无正当理由等导致强拆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可以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如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相关执照证照等。
行政赔偿:如果强拆行为给被拆迁人造成了损失,被拆迁人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因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刑事追责
如果违法强拆行为构成犯罪,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实际追责过程中,需要依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权衡和裁量,遵循法律程序和原则,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权价值得到维护。
综上所述,强拆确认行政违法后,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行政赔偿以及刑事追责等方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在此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和原则,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拆迁人非法拆迁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拆迁人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对于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进行野蛮拆迁的拆迁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规定:“对野蛮拆迁,严重侵犯居民利益的行为,要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相应资格,依法严肃处理。”因此,擅自强制拆迁有被吊销拆迁资质、停止拆迁、影响土地使用权行使的风险。
2、如果拆迁人自己或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以吵闹、辱骂等方式干扰居民正常生活以达到赶走被拆迁人的目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拆迁人通过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干扰被拆迁人正常生活的;强制进入被拆迁人住宅搬走其财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殴打被拆迁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拆迁人可能会被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事实上,我国法律对拆迁程序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拆迁应履行下列程序:
首先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协商不成,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则由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在裁决限定的搬迁期限过后,被拆迁人仍未自动搬迁的,由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强制执行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听证,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政府部门对申请审查核实后作出准予行政强制拆迁的决定,并责成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决定后,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作好证据保全工作。执行机关要将拆迁过程记入笔录,由各方签名或盖章。如此,合法的拆迁程序才算完结。
诚然,“法定强制拆迁程序复杂、耗时较长”等客观因素,但拆迁纠纷涉及面大,牵扯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是全社会的关注焦点,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拆迁和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成本和风险;也希望更多的业主能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正当的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目前对于非法强拆的行为,大都表现为拆迁单位对于被拆迁方进行恐吓或者是胁迫的方式,或者采取停水停电等方式来强迫被拆迁人进行搬迁,由此而涉嫌的行政责任,可以进行警告,行政拘留以及罚款。并且责令停止目前的行为。
法律分析:强制拆迁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违法的,所以是否合法,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按法律的规定强制拆迁的,才是属于合法的行为。比如暴力强拆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强拆行政违法的追究,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强拆补偿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违法拆迁的应当赔偿。《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项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对于不赔偿决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原告房屋,人民法院判决予以行政赔偿时,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原告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标准。原告请求赔偿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奖励,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违法强拆行为,可以从行政和刑事两个方面进行追责。行政追责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刑事追责则需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对于违法强拆行为,可以从行政和刑事两个方面进行追责。行政追责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未遵守法定程序、超越权限、无正当理由等导致强拆的单位和责任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有关执照证照等行政处罚措施。同时,被拆迁人也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获得相应经济补偿。刑事追责则需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如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则是指故意以暴力等方法对他人身体造成损伤或者健康损害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实际追责过程中,需要依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权衡和裁量,遵循法律程序和原则,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权价值。如果强拆过程中出现了人员伤亡事件,如何追究责任?如果强拆过程中出现了人员伤亡事件,不仅可以从行政和刑事两个方面进行追责,还可以依据民事赔偿相关法律规定,对施工单位、拆迁单位等依法进行民事赔偿。受害人或者家属可以向有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获得相应赔偿。对于违法强拆行为,可以从行政和刑事两个方面进行追责,同时也可依据民事赔偿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追责。在追责过程中,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和原则,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权价值。【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强拆能追究领导责任吗怎么处理
●违法强拆能追究领导责任吗
●违法强拆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违法强拆怎么办
●违法强拆怎么追责
●违法强拆怎样赔偿
●违法强拆政府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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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确认违法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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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庞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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