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5,尤东村搬迁最新政策,尤东村搬迁的最新政策主要包括异地搬迁政策和农村异地搬迁补偿政策。一、异地搬迁政策五保特困异地搬迁房:这类搬迁房主要针对五保户。五保户到60岁以后,由民政部门安排到敬老院居住,房屋面积大约
尤东村搬迁的最新政策主要包括异地搬迁政策和农村异地搬迁补偿政策。
一、异地搬迁政策
五保特困异地搬迁房:这类搬迁房主要针对五保户。五保户到60岁以后,由民政部门安排到敬老院居住,房屋面积大约为20到25平方米。个人无需承担费用,但只有居住权,没有产权和房产证。
交钥匙工程的异地搬迁房:这类搬迁房主要针对低保户以及家庭特别困难的群体。人均居住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个人无需出钱,只有居住权,没有产权和房产证。
针对一般贫困户的集中安置房:这类搬迁房具有产权,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但在一定时间内(一般为5-20年)不能用于出售或其他商业目的。领取钥匙时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人均交费2500元(全家交费不超过10000元),并在领取新房钥匙后,原有旧房必须在一定时期内由政府拆除,原宅基地退为耕地。
二、农村异地搬迁补偿政策
双向补偿制度:农村房屋的补偿和宅基地的补偿都可以领取,实行双向补偿制度。
补偿范围扩大:拆迁补偿范围不仅限于农村房屋,还包括农民的固定财产、农房内的装修以及其他财产,如地上附着物等。
补偿方式: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即根据农民被损失利益的总价值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补偿。
具体的搬迁政策和补偿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同时,在搬迁过程中,应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分析:
根据《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城新区城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尤政文〔2020〕73号)有关精神,西城新区城市建设征地搬迁工作即将启动。为保障征地搬迁范围内的群众利益,确保城市建设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地面积及范围:西城城市建设规划区,征地面积约7920亩。东起尤溪县第七中学,西至玉池村、七尺村(县竹木加工集中区用地红线范围),南至光林村、团结村,北至解建村、联建村,具体四至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征地(规划)红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各种建设,不得从事植树、种果、育苗、种植其它经济作物等生产活动,否则视为抢占规划用地,将依法处理,所造成的损失一律自负,不予补偿。
三、敬请在征地(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坟墓管理人于2020年12月31日前自行将坟墓迁移, 坟墓迁移费用到西城城市建设指挥部登记、核实、领取;若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迁移的,将按无主坟处理。望大家支持,并相互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征地面积及范围:西城城市建设规划区,征地面积约7920亩。东起尤溪县第七中学,西至玉池村、七尺村(县竹木加工集中区用地红线范围),南至光林村、团结村,北至解建村、联建村,具体四至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征地(规划)红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各种建设,不得从事植树、种果、育苗、种植其它经济作物等生产活动,否则视为抢占规划用地,将依法处理,所造成的损失一律自负,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根据《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城新区城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尤政文〔2020〕73号)有关精神,西城新区城市建设征地搬迁工作即将启动。为保障征地搬迁范围内的群众利益,确保城市建设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地面积及范围:西城城市建设规划区,征地面积约7920亩。东起尤溪县第七中学,西至玉池村、七尺村(县竹木加工集中区用地红线范围),南至光林村、团结村,北至解建村、联建村,具体四至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征地(规划)红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各种建设,不得从事植树、种果、育苗、种植其它经济作物等生产活动,否则视为抢占规划用地,将依法处理,所造成的损失一律自负,不予补偿。
三、敬请在征地(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坟墓管理人于2020年12月31日前自行将坟墓迁移, 坟墓迁移费用到西城城市建设指挥部登记、核实、领取;若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迁移的,将按无主坟处理。望大家支持,并相互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律师分析:
征地面积及范围:西城城市建设规划区,征地面积约7920亩。东起尤溪县第七中学,西至玉池村、七尺村(县竹木加工集中区用地红线范围),南至光林村、团结村,北至解建村、联建村,具体四至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征地(规划)红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各种建设,不得从事植树、种果、育苗、种植其它经济作物等生产活动,否则视为抢占规划用地,将依法处理,所造成的损失一律自负,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根据《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城新区城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尤政文〔2020〕73号)有关精神,西城新区城市建设征地搬迁工作即将启动。为保障征地搬迁范围内的群众利益,确保城市建设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地面积及范围:西城城市建设规划区,征地面积约7920亩。东起尤溪县第七中学,西至玉池村、七尺村(县竹木加工集中区用地红线范围),南至光林村、团结村,北至解建村、联建村,具体四至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征地(规划)红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各种建设,不得从事植树、种果、育苗、种植其它经济作物等生产活动,否则视为抢占规划用地,将依法处理,所造成的损失一律自负,不予补偿。
三、敬请在征地(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坟墓管理人于2020年12月31日前自行将坟墓迁移, 坟墓迁移费用到西城城市建设指挥部登记、核实、领取;若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迁移的,将按无主坟处理。望大家支持,并相互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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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