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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有没有履行相关程序2025,实施强拆的法定程序是什么?: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15 13:47:28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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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有没有履行相关程序2025,强拆应当履行的程序有哪些,合法强拆需要履行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一、发现违建这可以是执法机关自己发现,也可以是有人或者单位举报发现。二、立案审批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立案调查的,进行立案审批,该程序是内部程

强拆有没有履行相关程序2025,实施强拆的法定程序是什么?: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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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强拆有没有履行相关程序2025,强拆应当履行的程序有哪些

    合法强拆需要履行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发现违建

    这可以是执法机关自己发现,也可以是有人或者单位举报发现。

    二、立案审批

    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立案调查的,进行立案审批,该程序是内部程序。

    三、调查是否有相关规划手续,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

    这一步是了解违建的具体情况,包括是否有相关的规划手续,以及当事人的说法等。

    四、制作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送达

    如果未找到违建所有人,则通过公告送达。这是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建的通知。

    五、限拆期限届满未自行拆除的,等待诉期6个月

    如果当事人在限期内没有自行拆除违建,执法机关需要等待6个月的诉期。这是为了给当事人提供法律救济的途径。

    六、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催告期10个工作日

    在诉期结束后,执法机关会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七、执法机关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

    如果当事人在催告期内仍未履行拆除义务,执法机关会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给当事人。

    八、实施强制拆除前进行公告

    在强制拆除前,执法机关会进行公告,告知公众即将进行强制拆除的相关信息。

    九、实施强制拆除

    最后一步就是实施强制拆除。执法机关会按照法律程序对违建进行拆除。

    二、实施强拆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一)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和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二)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和“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强制性拆除这样的一种行为的话是否是合法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来进行不同的判断,主要还是因为有一些情况之下可能没有经过合法的流程,比如说限期催告的,可是就会导致程序上不合法,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合法强拆需要履行的程序和要求

    第一,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第二,这时房屋征收部门会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送达给被征收人;

    第三,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

    第四,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执行裁定;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不准予执行裁定。

    第六,强拆既可以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实践中大多数情况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违法建筑强拆是需要由法院根据实际来进行判决处理的,如果未进行判决处理的,而擅自进行强拆的,那么显然就是需要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一、房屋拆迁合同签订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四、行政强制拆除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强制拆除程序是:行政机关会先进行催告;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强制拆除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理由和依据等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五、法院强拆要走哪些程序

    法院强拆要走以下程序:

    1、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3、《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2)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

    (3)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4)强制拆迁的期限;

    (5)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

    (6)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

    (8)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4、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5、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6、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强拆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 

    8、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强拆人。被强拆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9、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规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五)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六、实施强拆的法定程序

    (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和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二)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和“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四)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在遇到强制拆迁的话,首先要明白相关的拆迁部门是否具有拆迁的资格,这样才是正确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如果相关单位并不具备拆迁的执法权,那么就属于违法强拆的情况,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来要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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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秦艺

    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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