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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偿方案未达到标准还拆迁吗2025,房屋拆迁时补偿方案不合理是否可以拒绝征收: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15 12:49:33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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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偿方案未达到标准还拆迁吗2025,房屋拆迁时,补偿方案不合理,是否可以拒绝征收,房屋拆迁时,如果补偿方案不合理,一般来说,被拆迁方是有权拒绝征收的。但这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的法律法规来判断。一、拆迁补偿方案的合理性拆迁补偿方案应当合

政府补偿方案未达到标准还拆迁吗2025,房屋拆迁时补偿方案不合理是否可以拒绝征收: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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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政府补偿方案未达到标准还拆迁吗2025,房屋拆迁时,补偿方案不合理,是否可以拒绝征收

    房屋拆迁时,如果补偿方案不合理,一般来说,被拆迁方是有权拒绝征收的。但这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的法律法规来判断。

    一、拆迁补偿方案的合理性

    拆迁补偿方案应当合理且公平,确保被拆迁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如果补偿方案明显不合理,被拆迁方有权提出异议,并寻求合理的补偿。

    二、拒绝征收的条件

    在某些情况下,被拆迁方可以拒绝征收。这通常发生在补偿方案不合理或者征收程序存在违法行为时。然而,拒绝征收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因此被拆迁方在做出决定前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权衡利弊。

    三、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

    如果被拆迁方认为补偿方案不合理,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被拆迁方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房屋拆迁时,如果补偿方案不合理,被拆迁方在一定条件下是有权拒绝征收的。但在采取行动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具体的法律程序和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

    二、房屋拆迁时补偿方案不合理是否可以拒绝征收

    法律分析:对房屋进行拆迁时,就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征收部门要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拆迁是先补偿后拆迁的,如果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是可以拒绝征收的。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三、房屋拆迁时,补偿方案不合理,是否可以拒绝征收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拆迁是先补偿后拆迁的,如果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是可以拒绝征收的。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一、房屋拆迁法定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法定程序是:

    1、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市、县级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5、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6、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7、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8、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向被征收人公布;

    9、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

    10、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四、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怎么办

    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房屋征收不同意可以强拆吗

    房屋征收不同意不可以强拆,但是如果确实为了重大公共利益,政府可以实行强拆,但需要按规定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补偿。如果经行政裁定要对房屋进行拆迁的,就算房屋主人不同意,也可以申请强制拆迁。因为土地性质的不同,房屋征收拆迁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不同的。一、强拆的条件是什么:1、拆迁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经法院的立案审查,做出的拆迁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而且必须具有依法取得裁决职权的部门作出。3、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并向被强制拆迁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4、只有在被拆迁人不自动拆除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5、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经过合法的审批。二、强拆要满足哪些条件: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六、房子拆迁时补偿方案不合理是否可以拒绝征收

    律师分析:

    对房屋进行拆迁时,就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征收部门要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拆迁是先补偿后拆迁的,如果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是可以拒绝征收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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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喻仪汐

    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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