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的征地流程是怎么样的2025,工业用地征地流程和手续,法律主观:工业用地出让流程如下: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的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 土地使用证 、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
工业用地出让流程如下: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的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 土地使用证 、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2、审查接到申请后,承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凡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权属不清、四邻有纠纷的等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并在15日内通知转让当事人。如改变土地用途须有规划部门意见。转让时需分割建筑物的应有房产主管部门意见。 3、现场勘查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如需分割转让,应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项权利等因素,并制图确定四至、面积,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 4、地价评估,并提供报告书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的,建议市府优先购买;价格过高的,可建议采取必要调控措施。 5、填写转让审批表认真核对原批准文件、评估报告、规划意见等资料,用途、价额、年期等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 6、审批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及转让审批表。费用表须经所长签字后,经办人携完整转让档案与转让审批表等报中心及局领导审查批准。 7、交纳有关税费 8、登记编号审批后,也可在审批前到产权科对补签出让合同及审批表编号。转让档案、留产权科统一保存,按年度缴档案室。工业用地转让流程还必须有土地 使用权变更 登记经办人依据补签出让合同、转让审批表、付款票据等,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审批表,可随转让审批表同时报批。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工业征地流程是:提出征地申请,审核相关材料;确定征地范围,明确实施单位;发布征收预告,告知停办手续;拨付工作经费,组织房屋登记;交付拆迁款,动土开工。【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法律分析:工业土地审批流程如下:1、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2、规划选址意见书;3、土地勘测定界测绘;4、土地预审;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征前公告,由建设用地事务所负责,法定时限为10天;7、农用地转用手续;8、征地包干,建设用地事务所负责办理征地包干;9、土地储备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工业用地的征地流程如下:
1、土地招拍挂入市前的征询按市局要求,土地招拍挂入市前环节的征询采取分阶段分部门征询。第一阶段征询规土局的规划、土地和发改委、经委等4个单位(部门)意见,时限为5个工作日;第二阶段征询环保局、卫生局、民防办、水务局、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局、建交委、交通港口局、文广局、公安消防支队、规土局的灾评等11个单位和部门的意见,时限为5个工作日。
2、招拍挂入市的审批经各单位和部门征询同意后,由规土局发同意土地招拍挂入市的批文,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
3、市局组织招拍挂招拍挂资料准备齐全后上报市局,市局发布入市核准公告,时限为10个工作日,组织招拍挂的时限为35个工作日,均由市局的土地交易中心负责操作。
4、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的签订建设单位向市土地交易中心拍得工业项目用地后,同规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用地后,即向经委备案,完成后向规土局申请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审批前需征询民防办、环保局、卫生局、水务局、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局、公安交警的意见,征询同意后由规土局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7、建设用地批准书办结时限为8天。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完成设计扩初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可向规土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好后,建设单位后续工作是到建交委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规土局办理开工复验等准备工作,至此可进行项目的施工。
一、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哪个的片区综合地价更高,拆迁能一样吗
总体而言,商业用地的片区综合地价通常是要比工业用地高的,当然这种情况不是绝对的。遇到拆迁的时候,两种土地具体的补偿标准主要是根据其区位、地段、土地供地性质(出让的土地价格会高于划拨的土地价格)、面积等来综合评定。两种土地征收参考的法律,可根据其土地性质来区分,如果是国有土地,那么需要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如果是集体土地,那么可以参考《土地管理法》。除了这两部基础法律,还需要参考当地的征收补偿政策及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来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一、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
工业用地50年后土地使用权到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工业用地建住宅要办什么手续
1、产权年限问题,工业用地房子产权最多50年,用电属于商业或工业用电,比生活用电的费用高很多,一般生活用电一度5毛多,而工业的一度要1块多,时间久了算下来不划算。
2、工业用地的房子,办理房产证也是个问题,毕竟工业用地的土地含有一定的盈利目的,所以后期办理房产证时缴纳的契税要高于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契税至少3%-5%,居住用地144平方以下也是1.5%。
3、工业用地建住宅是违法的,不是商品房没有房产证不能买卖交易,但用于纯居住还是可以的。这类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国家规定严禁工业用地上开发建设,除工业厂房、工业办公用房、工业配套用房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公寓住房出售。
法律分析:工业用地及厂房建设审批办理流程1、土地规划调整报批(企业-国土局-省国土厅);2、获取批文;3、农转用报批(地方政府-省政府);4、获取批文;5、招拍挂(缴保证金,国土局);6、成交确认书(国土局);7、出具提供建设用地的通知(当地政府文件);8、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国土局);9、出具蓝线图(地方政府或园区);10、出具红线图(国土局出具盖章);1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局);12、环评报告表或登记表或报告书(环保局);13、立项核准或备案(发改局);14、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15、签订出让合同(国土局);16、缴交出让金、契税、耕地占用税等;17、办理土地证(国土局)。18、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局);19、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公安局);20、人防申报(人防办);21、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或建设局);22、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局);2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局);24、竣工消防验收(公安局);25、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局);26、房屋产权证(建设局);27、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局城建档案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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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娜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