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程序有哪些2025,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程序有哪些步骤,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一、发布拟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发布拟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信息。
二、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
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记录不同意见。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
三、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
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勘测单位或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签字确认。
四、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拟订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报批。
五、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后,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六、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七、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国土资源局根据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八、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后,再次进行公告。
九、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
国土资源局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社保费等各项费用。
十、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
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需按期交付土地。如有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行为,将由相关部门责令交出土地,并可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一、发布征地通告。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安置途径及征地用途。
二、征询村民意见。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政府,就征地内容征询村集体和村民意见国土局应当将村民对征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上报。对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意见的应当告知被征地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三、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收土地的四周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等并由国土部门现场填制调查表由相关上述人员签字确认。将签字确认后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四、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定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偿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申请报批。
五、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在收到省或国务院批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市人民政府国土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和数额、支付对象和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具体措施。方案公告后,应当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意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土部门提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对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确需修改和补充的,依法进行修改。
七、报批征地补偿安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程序步骤有:提出用地申请、拟定征用土地的方案;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以书面形式公告;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交付土地。【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农村集体土地开发的流程如下:1、确定开发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合适的土地开发项目,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确定项目的可行性;2、土地征收:如果需要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需向当地政府申请土地征收,并与被征收的村民进行协商和赔偿;3、土地规划: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土地规划方案,并向当地政府申请土地规划许可证;4、项目建设:根据土地规划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进行项目建设,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道路建设等;5、环评审批: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审批,并根据审批意见进行必要的环保措施;6、用地审批: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向当地政府申请用地审批,并获得相应的用地证书;7、办理手续:根据相关法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等手续;8、运营管理:项目建设完成后,进行运营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租赁管理、销售管理等。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后果:1、带动农村经济: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并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壮大;2、改善农民生活: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可以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3、保护土地资源: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应当严格遵循国家土地利用政策和规定,保护好土地资源,避免滥用和破坏土地资源;4、避免农村土地流失:农村集体土地开发要遵循“征地补偿、公开透明、合法合规”的原则,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农村土地流失问题。综上所述,农村集体土地开发涉及的具体法规和手续可能因地区和项目类型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具体办理时咨询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以确保能够顺利开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不需要村民同意,但是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村民可以向土地征收管理部门反映。《土地管理法》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的流程如下:1、征收方案经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2、就公告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多数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举行听证会;3、进行补偿登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4、发放补偿款。需要的资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3、项目立项文件与政府签订协议等相关材料;4、征地费用及补充耕地初步方案、补充耕地资金引入预算说明或证明材料;5、标明用地范围和补充耕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6、预审机关需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或说明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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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郑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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