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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会有听证会么2025,征地听证程序规定是怎样的: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15 00: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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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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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会有听证会么2025,征地必须听证吗为什么,征地并非必须听证,但在特定情况下,听证是必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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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屋征收会有听证会么2025,征地必须听证吗为什么

    征地并非必须听证,但在特定情况下,听证是必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那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听证会的组织:当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责任组织听证会。

    听证会的目的:听证会旨在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确保征地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方案修改: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可能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以更好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因此,虽然征地过程并非必须举行听证会,但在上述特定情况下,听证是法定程序的一部分,旨在确保征地过程的公正、公开和透明,以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征地听证程序规定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听证首先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开始,介绍出席人员;接着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然后是当事人进行辩论,提出意见;在做完最后陈述后,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听证程序》 第九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三)当事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

    (四)最后陈述;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三、征地听证会是什么意思

    听证会就是立法听证制度的俗称,是指立法机关采取会议形式,就某项社会问题是否需要立法解决,或者在立法过程中就草案内容是否合理、可行,公开地、直接地听取公众意见的程序制度。

    听证会具有公开、透明;公正、客观;程序性强的特点。

    一、听证申请的应该在几日内提出

    听证申请的应当在3日内提出。听证人员在听证预备阶段必须完成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纪律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等事项,举行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行政处罚建议。具体如下:

    1、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

    2、听证申请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听证申请人直接送达听证申请的以公安机关收到的日期为准。

    二、行政处罚三项制度

    1、全面的推行行政执法的公示制度,而对于这样的一个作用其针对的也就是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不透明等问题,在实行了行政执法的三项制度之后也就要求解决这样客观存在的各种问题,所以在行政执法的三项制度中也就是对行政信息公示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等等的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规范。2、全面的推行执法过程的全过程记录,它针对的问题也就是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执法不严格、不文明以及执法过程记录不全面的问题,主要针对的就是行政执法的监督方面,加强记录完善监督体系。3、有关于全面推进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制度,它针对的具体问题就是法制审核中的审核机构不健全、审核力量不足还有审核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主要的解决方法和要求就是明确审核机构、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审核的责任这样的四个方面,完善行政执法的审核体系。

    三、法庭行政听证的原则是什么

    公开原则

    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具体而言,公开原则要求听证程序公开进行,在举

    行听证会之前应发出公告,告知利害关系人听证程序举行的时间、地点、案由等情况;允许群众、记者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公开举行听证的地点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反驳对方主张和证据;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事实根据必须公开并经当事人质证,不能以一方当事人所知悉的证据作为决定作出的事实根据,根据听证记录作出行政决定的内容也必须公开。坚持听证程序公开原则时还要注意掌握例外规定,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时,不得公开。

    职能分离原则

    在听证过程中,从事裁决和审判型听证的机构或人员,不能从事与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以保证裁决公平。对听证主持人应由行政机关在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事先告知原则

    事先告知原则是听证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以确保相对人有效行使抗辩权,从而保证行政决定的适当性与合法性。

    案卷排它性原则

    该原则要求各行政机关按照正式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要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之外,以当事人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目的是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陈述意见的权利和反驳不利于己证据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

    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四、征地拆迁过程中是由谁来组织听证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过程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听证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让其可以表达出自己的意见,促进决策的民主和科学化。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征地拆迁需要听证程序?

    法律分析:征地拆迁需要听证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六、征地听证程序规定是怎样的?

    一、征地听证会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6条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的规章《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程序是:

    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世瞩目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2、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3、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4、听证会的组织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执行。

    二、土地征收程序

    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七步: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步: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步:土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步: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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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金桐冬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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