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土地是怎么征收的2025,国家是怎样征收土地的,国家征收土地主要遵循以下步骤:一、制定征收计划与发布征收公告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国防、外交、基础设施建设等,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
国家征收土地主要遵循以下步骤:
一、制定征收计划与发布征收公告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国防、外交、基础设施建设等,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制定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政府会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等,并告知停办相关手续。
二、进行土地现状调查与登记
政府会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了解土地的类型、面积、权属等信息。
同时,政府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评估征收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的影响。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三、制定与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征求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最终由市、县政府确定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四、实施征地补偿与土地交付
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在整个征收过程中,政府需确保征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1.征用土地一般是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2.征用土地的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4.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土地征收和征用区别是:1、本质区别,土地征收,征收人的土地所有权因国家的征收而消灭,土地征用,用完后仍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人;2、审批机关不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土地征用的审批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3、补偿不同,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其补偿较土地征用而言要高一些。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征用土地只是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间不能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补偿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没有安置补助费;4、实施程序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更为严格;5、土地用途不同,征收土地是以转移所有权为前提进行的,故征收土地时,土地的用途往往是修建永久性建筑等,而征用土地是不以转移所有权为前提进行的,且征用土地多发生于临时性的社工建设场地、地质勘探、抢险救灾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一、国家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1、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3、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二、土地征收补偿费用项目有哪些
1、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2、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3、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4、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农村土地征收一般程序
农村征地拆迁行为实际包括了土地征收、土地征用和拆迁房屋两个阶段,包括以下几道程序↓↓
①办理用地申请
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②拟定征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③征地审查
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④征地审核与批复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⑤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⑥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⑦征地方案安置补偿公告
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⑧补偿安置的措施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按照补偿计算公式,自己算一算
①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
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
②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
>(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
>(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
③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
补偿的计算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三、土地租出去了,补偿咋分?
最近,网友@村西王老头却为此犯了难,他家的地早就租给了承包方,具体情况是这样:王老头家的地,租出去30年期限,但现在才10多年,就遇上国家征收。合同期限还有将近20年到期,这种情况的土地被国家征收后,补偿费用是给承包方,还是给发包方老王头呢?
补偿可是真金白银,哪一方少拿了都不乐意
对于这种情况,农户在土地出租后,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由农户享有。所以征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会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依照规定流程分配给农户。
四、承包方就没有补偿了吗?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①依法享有承包地实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②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从第2点可以看出来,补偿肯定是有的。
具体分配原则,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①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②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也就是说,青苗费、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大多数情况也都是承包方投入的。
法律分析: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现征地一般指征收。征收土地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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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李煜
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