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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干什么的2025,房屋征收具体做什么的呢: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14 23:14:41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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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干什么的2025,房屋征收具体做什么的,房屋征收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强制性收购并给予公平补偿的行为。一、房屋征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如国防、外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

房屋征收干什么的2025,房屋征收具体做什么的呢: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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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屋征收干什么的2025,房屋征收具体做什么的

    房屋征收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强制性收购并给予公平补偿的行为。

    一、房屋征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如国防、外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及旧城区改建等。在这些情况下,政府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房屋征收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由当地征收行政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当地政府进行公告和征集意见。

    将征集到的意见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然后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确保足额专款到位。

    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布。如果公布期间未有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则开始实施征收。

    三、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征收评估机构,并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达成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会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总的来说,房屋征收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过程,需要政府、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之间的密切合作与沟通,以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房屋征收具体做什么的呢

    房屋征收办公室是根据新拆迁法,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设的一个部门。功能上和以前的拆迁办是一个性质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以才把拆迁办更名为房征办。

    房屋征收公司属于什么单位呢

    房屋征收办公室一般属于政府机关。

    房屋征收办公室是根据新拆迁法,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设的一个部门。功能上和以前的拆迁办是一个性质的。

    因为其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以才把拆迁办更名为房征办。

    具体工作:

    1、负责区内房屋拆迁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拆迁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执行市区、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办理拆迁审批手续。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拆迁公告和拆迁通知。

    3、负责评估公司、拆迁公司、旧房拆除公司前期业绩的考察工作。通过招标投标确定项目的评估单位、拆除单位和拆迁实施单位。

    4、负责委托授权书的办理,委托拆迁协议的签订,监察拆迁实施单位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和备案。

    5、负责向人民法院提出强迁申请并配合组织行政强迁。

    6、受理房屋拆迁信访咨询。

    7、请市房管部门支持依法裁决区内房屋拆迁纠纷。

    8、负责拆迁安置资金和安置房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审批、发放工作。做好项目的统计、汇总工作,报财政局审核。

    9、帮助乡镇、街办会办拆迁工作中的疑难杂症。

    10、负责安置房的分配工作,并帮助拆迁群众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权证及土地证,做好安置房分配的结算工作。

    11、组织拆迁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工作。

    12、协助纪检部门依法查处拆迁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13、建立拆迁档案制度,严格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

    14、协助做好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办理安置房建设的相关手续,提供安置房建设规划设计条件。

    什么是房屋征收

    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房屋征收部门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依据:

    三、房屋征收要怎么做

    1、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政府

    2、人民政府对补偿方案进行分析

    (1)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2)针对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3)对房屋征收方案做出风险评估。

    (4)对方案做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3、政府对房屋征收方案做出公告

    在公告中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4、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

    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程序

    1、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抽取等方式选定。

    值得注意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时点没有明确规定,但只要依法保障了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且评估机构能够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则无论是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还是在之后的补偿程序中选定评估机构,都不影响房地产价值的评估,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2、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将分户评估报告向被征收人送达。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鉴定。

    被征收人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3、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房屋产权调换。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计算、结清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四、房屋征收和拆迁有什么区别

    房屋征收和拆迁有以下区别:1、主体不同:征收属于政府行为,在房屋年限到了之后,将原来的地方收回去,做其他用途。拆迁是在年限没有到的情况下,或者年限已到达的情况下,政府需要将这块地进行开发,最初的房屋必须要进行迁移;2、目的不同:国家对房屋进行征收是为了公共的利益,而拆迁为是为了市场利益,是很多开发商为了建房或盈利的;3、条件不同:征收的时候需要听取且大家都有参与权,而拆迁是强制性的,政府会发放一些拆迁许可证;4、法律规定不同:征收补偿一般都是由法院来决定的,它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据,取消了政府强行拆迁的权利,拆迁都是个别政府为了完成任务与开发商结合在一起,在一定期限内强制性拆迁,开发商会给予一定的费用。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房屋征收和拆迁的区别

    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不是一回事。房屋征收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特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改变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是具有强制性的国家行为;房屋拆迁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特指建设单位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批地文件,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的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六、房屋征收具体是指什么呢

    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房屋征收部门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

    1、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3、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另外,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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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孔夏

    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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