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强制征收怎么办2025,如何应对强制征收土地,遭遇政府强征土地,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核实征收审批手续合法性首先,被征收人应当核实征收审批手续的合法性。这包括了解征收是否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
遭遇政府强征土地,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核实征收审批手续合法性
首先,被征收人应当核实征收审批手续的合法性。这包括了解征收是否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征收批准时间是否直接决定补偿标准等。只有确保征收行为本身合法,才能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依据。
二、寻求行政救济措施
如果对征收行为存在异议,被征收人可以采取以下行政救济措施:
向当地国土部门反映情况:直接向负责征收的国土部门提出异议,反映自己的诉求和意见。这有助于让相关部门及时了解问题,并可能促使调整征收方案或补偿标准。
拨打国土部的法律热线:通过拨打国土部门设立的法律热线(如12336),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自身情况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既是对征收行为合法性的一种挑战,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
三、关注补偿安置方案及实施情况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密切关注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具体包括:
了解补偿标准:确保补偿标准合法且公平,能够真正解决因征收而带来的生活和经济问题。
监督补偿款落实:确保补偿款能够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足额支付到位。
关注安置情况:如涉及房屋搬迁,应确保安置房屋的质量、面积等符合约定,并能够及时入住。
四、注意保留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
在整个应对过程中,被征收人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征收通知书、补偿协议等),以便在后续维权过程中提供有力支持。同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为详细和针对性的法律指导。
为了土地的同一开发,政府有时会对农民的土地进行征收,这时一般都是强制性的,但是政府需要对被征收者进行补偿,并且征收方案一定是经过相关审批,符合法律的规定的。所以如果遇到政府征收土地,一般是合理规划的。
土地征收,必须合法,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并经公告、听证等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条件时,政府可以强制征收,同时政府必须依法予以补偿。补偿包括三大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一、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
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具体来讲就是国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征收权。
二、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
征收是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三、土地征收具有公益性
即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前提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
四、征地的具体操作程序
分为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征地报批材料组卷和征地批准后组织实施程序三个阶段。
主要工作有发布《征地前告知书》或者《拟征地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签字确认,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有申请听证权利,向他们送达听证告知书;组织实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等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登记资料,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该公告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社保费用的筹集方法、缴费比例和办法;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对于开发商强制征收土地的情况,农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获得赔偿并停止侵权行为。为保障征地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应提高征地补偿标准、限制征收土地条件、加强地方政府监管,并确保被征收人获得合理补偿。对于农村房屋征收,市县级政府应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价值、搬迁、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并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于个人住宅征收,应优先考虑住房保障。
法律分析
一、开发商强制征收土地怎么办?
任何单位在没有经过政府审批的都不能强制征收土地。开发商征收一定要符合法律的程序,不能强行的征收土地。在农民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开发商侵犯了农村宅基地土地的使用权。这样的话就可以得到一部分的赔偿金并停止此种行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未依法经过省级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征收,此征收为非法征收,现实中大量存在。对于此类征收,村民可以拒绝交地、拒绝配合,还可联名控告;当然如果认为征收部门制订的补偿标准高的话,也可以接受。
二、如何保障征地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1、提高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标准,改变以往以耕地年产值来确定补偿标准的原则,在征地补偿中要充分考虑农民集体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2、限制征收土地的条件,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应通过政府主导和监督下与农民协商的方式处理,在协商难以解决时方可采取征收这种国家强制手段。
3、对地方政府征地进行有效的监管,严格履行征收土地审批制度,对征收集体土地的理由是否属于公共利益作为审批的重要条件。
4、土地出让金应上缴国家财政,以减少地方搞土地财政的源头,由国家建立各地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征收集体土地所得到的土地土地出让金应全部用于失地农民。
三、证实农村房屋要给哪些赔偿?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结语
合理保护农民权益,维护土地征收的合法性与公正性,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对于开发商的强制征收土地行为,应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农民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停止侵犯并获得赔偿。为确保征地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应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充分考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限制征收条件,加强地方政府监管,并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对被征收人应给予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同时,应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确保农村房屋征收过程公正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1、土地是国有的,如果政府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强行征收土地,但会按原用途给予补偿;
2、如果征收决定或者补偿不服的,那么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法律分析:政府强行征收土地属于国家行为,判断该行为的关键在于合不合法。只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即使是强行行为,政府也依旧可以征收土地。如果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因征地受到侵害,可以直接向当地国土部门反映情况,或者拨打国土部的法律热线12336。农民对征地存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政府不能强行征地。对于群众有意见的、有疑义的、要申请听证的,事先沟通资源管理部门,就应该组织听证。对于农民起诉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给予解决。不同意的是肯定不能实施征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强征收土地的救济措施及强制拆迁程序,包括申请听证、向法院起诉、向上级部门反映、曝光违法行为等。对违法行为可以追究相关部门责任,拆迁户可以要求通水通电通气通暖,也可起诉相关单位。强制拆迁程序包括提交申请材料、作出拆迁决定、进行证据保全等。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维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国家制定了征地补偿政策,如果未按规定支付补偿金,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法律分析
一、强征收土地怎么办?
强行征地可以采用取以下几种救济措施:
1、农民对征地存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
2、农民认为征地补偿安置不合理,以及征地程序不合法,可以向法院起诉。
3、农民可以针对强行征地,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部门反映。
4、农民可以求助新闻媒体,或将强行征地违法行为网络曝光。
追究相关部门断水断电、停气停暖的责任,对于出现第一种情况,即非相关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情况下,拆迁户同样可以要求相关单位及时予以通水通电通气通暖,相关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的,依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强制拆迁程序
1、拆迁人依法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提出强制申请时,应当提交7种资料,
a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b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c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d被拆迁人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e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补偿资金证明
f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g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市、县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过审查,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作出书面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同时责成被拆迁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决定书应载明行政拆迁的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15日,以便督促其自动履行搬迁义务。该裁决书已按送达方式送达。
3、进行执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作好执行笔录。该笔录应由执行人、见证人(在场人)、公证人签名。
在近几年中,国家和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也会利用和征用到公民的土地和房屋,为了不损伤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也是制定了征地补偿政策,并会支付一定的赔偿金,如果政府在征收的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支付征地补偿金,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在强征收土地问题上,农民可以采取多种救济措施,如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向法院起诉、向上级部门反映、求助媒体或网络曝光。对于断水断电、停气停暖等情况,拆迁户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提供通水通电通气通暖,并可向法院起诉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程,采用恐吓、胁迫等手段进行强迫拆迁的,将受到处罚,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在强制拆迁程序中,拆迁人需提供相应资料,市、县政府应作出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并进行执行证据保全。国家和企业在征收土地时,应遵守征地补偿政策,如未按规定支付补偿金,被征收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二章 注册和经营 第七条 客商在特区投资设厂,兴办各项经济事业,应向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注册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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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郑博
内容审核:李轩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