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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封闭多年对吗2025,房屋征收封闭时间是多久: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14 20:36:15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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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屋征收封闭多年对吗2025,房屋征收封闭时间有时效性吗

    一、房屋征收封闭时间有时效性吗
          房屋征收封闭是有时效性的,房屋管理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房屋征收封闭是有时效性的,房屋管理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二、房屋征收封闭时间是多久

    房屋征收封闭是有时效性的,房屋管理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房屋赔偿标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实际情况而定的。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被拆迁地区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基础计算具体补偿数额;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拆迁,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计算具体的拆迁补偿数额。

    征地补偿款分配规则: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房屋征收封闭时间的有效性?

    房屋征收封闭时间有时效性,最长不超过一年。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最长暂停期限为一年。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包括通知政府机关、停止户口迁入和房屋交易手续、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听证会修改方案、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等。

    法律分析

    一、房屋征收封闭时间有时效性吗

    房屋征收封闭是有时效性的,房屋管理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

    结语

    房屋征收封闭具有时效性,房屋管理部门最长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否则将不予补偿。在拆迁过程中,规划管理部门通知相关政府机关采取措施控制户口迁入、停止办理房屋交易等手续。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后,应征求公众意见并进行听证会,最终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补偿安置事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四、房屋征收决定是否有期限?

    1、房屋征收决定是有期限的,一般情况下安排征收期限是三个月。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征收由谁决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征收决定由谁做出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谁作出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不服房屋征收决定能否复议

    不服房屋征收决定能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征收补偿决定起诉期限是什么

    征收补偿决定起诉期限是六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房屋查封时间限制

    查封是一种财产保全措施,通过限制房屋产权转移来保障案件判决的顺利执行,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查封期限为3年,期间禁止买卖、赠与等转让行为,但可继续使用租赁的房屋。

    法律分析

    查封期限是指从被查封之日起3年内房子都处于被有效查封的状态,不允许买卖、赠与等转让,也没法办理过户手续。房子被法院查封你可以继续使用租赁的房屋。法院查封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案件判决后能够得到顺利执行。

    查封的方式是通过限制房屋产权转移,来达到目的。所以,不会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查封是财产保全的一种。财产保全,包括查封、冻结、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拓展延伸

    房屋查封时效及解封条件

    房屋查封时效及解封条件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房屋进行查封的时间限制以及解封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查封的时效通常是有限的,以确保权益的平衡和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具体的时效限制可能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解封条件一般包括满足法定条件、履行相关义务、解除违约等。解封程序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确保合法合规。房屋查封时效及解封条件的规定旨在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房屋的查封期限为3年,期间不允许进行买卖、赠与等转让,并且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然而,被查封的房屋仍可继续租赁使用。查封的目的是确保案件判决后能够顺利执行,通过限制房屋产权转移来实现。查封是财产保全的一种形式,包括查封、冻结和扣押等措施,旨在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避免财产损失。房屋的查封时效及解封条件根据法律规定,通常是有限的,以平衡权益和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解封条件一般包括满足法定条件、履行相关义务和解除违约等。解封程序需经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以确保合法合规。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六、房屋征收有时效性吗

    房屋征收拆迁案件有时效性,一般诉讼时效为六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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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赵清

    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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