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一套住房拆迁补偿标准2025,唯一住房赔偿怎么算,唯一住房赔偿的计算方式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下面将详细阐述唯一住房赔偿的计算方法及相关要点:一、唯一住房的界定唯一住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
唯一住房赔偿的计算方式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下面将详细阐述唯一住房赔偿的计算方法及相关要点:
一、唯一住房的界定
唯一住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在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对于被认定为唯一住房的房产,通常会给予特殊的考虑。
二、赔偿计算的基本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于唯一住房,这些原则同样适用,但具体细节可能有所不同。
三、唯一住房赔偿的具体计算
房屋价值补偿:通常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计算。如果房屋有部分损坏,但仍可修缮,则按照修复金额进行赔偿;若完全损坏,则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全额赔偿。
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由于唯一住房被征收,居民需要搬迁并临时安置,因此会给予相应的补偿。具体金额根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而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果唯一住房同时用作经营场所,因征收导致停产停业,也会给予相应的损失补偿。
四、注意事项
在计算唯一住房赔偿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确保所有补偿项目均得到充分考虑,避免遗漏。
遵循当地政策和法规,确保赔偿计算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在签订补偿协议前,务必仔细阅读条款内容,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唯一住房赔偿的计算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房屋价值、搬迁与临时安置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在具体计算过程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执行超过生活所必需的唯一住房时,法院应持谨慎态度,公正透明认定,保障被执行人的异议权、复议权。政府提供公租房、廉租房作为周转房是最适合的选择,价格低廉且稳定。法院不作为租赁合同当事人,只与政府签订供房意向书,具体租赁合同由政府和被执行人直接签订。
法律分析
对于执行超过生活所必需的唯一住房时,法院必须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只有公平、公正、透明地进行认定,合理地保障被执行人的异议权、复议权,才会有较强的说服力和实践操作性。
(一)由政府提供公租房、廉租房作为“周转房”
供房主体应当具有及时提供房源、随时订立租赁合同的资格,有人主张由申请执行人来寻找和确定供房主体。但是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很少配合,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自己非但没有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还得先行为对方当事人解决问题,这让申请执行人普遍难以接受。最适合的供房主体为政府,由政府长期提供一定数量的公租房、廉租房作为“周转房”,而公租房、廉租房与商品房相比的最大特点就是价格低廉且稳定,不会出现因房租上涨而预留租金不足的情形。
(二)法院不作为租赁合同的当事人
法院与政府签订的只是供房意向书,双方约定由政府长期提供一定数量的公租房、廉租房给法院,以作为“周转房”用于安置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当实际发生租赁关系时,并不由法院与政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是由政府和被执行人直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执行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决定是否签订租赁合同。
拓展延伸
唯一住房拍卖的法律保护措施
唯一住房拍卖的法律保护措施旨在确保在拍卖过程中,唯一住房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拍卖唯一住房时,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要求和程序。首先,拍卖方必须提前公告拍卖信息,包括拍卖时间、地点和相关条件。同时,拍卖方需确保公正、公平的拍卖环境,不得有任何操纵拍卖结果的行为。此外,法律规定了一定的竞拍底价,以保护唯一住房的价值。在拍卖结束后,买方需按照约定支付拍卖价款,而卖方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过户手续。总体而言,这些法律保护措施旨在确保唯一住房拍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护各方的权益。
结语
在执行超过生活所必需的唯一住房时,法院必须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只有公平、公正、透明地进行认定,合理地保障被执行人的异议权、复议权,才会有较强的说服力和实践操作性。政府提供公租房、廉租房作为周转房是最合适的选择,因为这些房源价格低廉且稳定,不会出现租金不足的情况。法院不作为租赁合同的当事人,而是与政府签订供房意向书,由政府和被执行人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唯一住房拍卖的法律保护措施确保公正、合法的拍卖环境,保护各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民事赔偿赔偿不起个人唯一住房会被强制执行吗?民事赔偿赔偿不起个人唯一住房会被强制执行吗民事赔偿赔偿不起个人唯一住房,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的例外:1、对被执行人有赡养、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2、一审诉讼或仲裁立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3、被执行人拟执行的“唯一住房”是宅基地自建房或小产权房等权属上有瑕疵而无法自由流转的住房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对于符合以上情形,被执行人在三个月的宽限期后仍拒不搬出,法院将予以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法律分析:“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即“唯一住房”认定上侧重纳税区域核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法律分析: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主观:自今年5月5日最高人民 法院 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 执行异议 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后,“唯一住房”不再是“老赖”逃避执行的理由。日前, 重庆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唯一住房”为由的执行异议案,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的复议申请。据悉,这是自上述司法解释颁布实施以来,该市审结的首例以“唯一住房”为由的执行异议案件。 徐某某、陈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是重庆市 云阳县 法院一起借款纠纷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受云阳县法院委托,重庆市 大足区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徐某某、陈某某在大足区的一套房屋进行 强制执行 。在对该房屋进行评估且被执行人对评估房屋未予赎回的情况下,大足区法院依法对房屋进行公开拍卖,经过三次拍卖,最终张某以31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房屋。2014年6月30日,张某到产权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但被执行人徐某某、陈某某一直拒绝搬离该房屋,并对大足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认为大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评估拍卖的房屋系二人唯一住房,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拍卖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 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的规定,要求法院撤销拍卖行为。 大足法院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徐某某、陈某某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裁定驳回了异议申请。 被执行人徐某某、陈某某不服,向重庆一中院申请复议。重庆一中院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 房屋租赁 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该案申请执行人已书面表示同意从拍卖款中依法扣除相应的房屋租赁费。据此,重庆一中院依法裁定驳回徐某某、陈某某的复议申请。
法律客观:《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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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唯一住房拆迁政策,唯一套住房能否执行的最新规定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王洁盈
内容审核:石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