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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于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具有其他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
对于违法建筑,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包括拆除、限期改正、罚款等措施。
综上所述:
对于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根据其是否具有合法建设手续进行认定。对于合法建筑,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对于违法建筑,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具有其他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三)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包括拆除、限期改正、罚款等措施。
法律分析:南关区轨道交通5号线征收范围为西起人民广场,沿长春大街敷设,东至东大桥广场,沿线主要涉及长春大街两侧市政道路和部分停车场征收工作,目前征收范围内涉及征收房屋的只有长春大街与大经路交汇处西北角七夕商务宾馆一侧二层楼房,不涉及其他小区房屋征收。法律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还对国家建设用地的征收土地程序、对农民的经济补偿程序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并且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违规建筑的长春楼没有土地使用证。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对长春市征地批复信息公开内容:
公开标准涉及公共利益信息都要公开
哪些信息应该公开?对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原则为“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此前,国家的要求是“能公开的尽量公开”。
去年7月,国办发布的“要点”要求,“新制作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及时明确公开属性,能公开的尽量公开”。
发布的通知强调,“新获取和制作的政府信息,凡属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都要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做好公开工作”。同时要求,“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避免出现不实信息甚至‘官谣’现象”。
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曾调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至去年的情况,并形成《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司法审查调研报告》。报告显示,“信息不存在”为不公开的主要理由。如2012年,北京各级政府答复的16468件申请中,“信息不存在”的达4130件,约占25%。
《报告》分析,“信息不存在”主要因为行政机关经过检索未找到、对信息未制作或保存、信息已灭失等,但也不排除行政机关出于某种原因,以“信息不存在”为借口。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锌等受访专家认为,此前确定的“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比较宽泛。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以“涉密”、“信息不存在”等为由,“拒绝”公开。昨日发布的通知,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清晰划界,堵住漏洞。
增项提速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均须详细公开
去年7月和昨日的通知,都将“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公开”这4项,列为年度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但对比去年7月,昨日的通知做出了增项、提速的要求。
如“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去年7月的要求是“争取2015年之前实现全国市、县级政府全面公开‘三公’经费”。昨日的要求是“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详细公开”。
“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去年7月仅对“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做出了要求。昨日的通知追加了“征地信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要求建立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去年7月要求公开地级以上城市PM2.5等空气质量检测信息。昨日新增要求,主动公开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情况、研究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信息定期公开制度,以及全文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公开”,去年7月要求“提高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和调查报告的公开比例”。昨日的通知要求,“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主动全面公开特别重大、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国企公开央企主要财务指标信息要公开
之前,央企、国企利润上缴比例过低、高管收入过高等,一直是社会各界质疑的焦点。昨日的通知,新增了“国有企业财务相关信息公开”内容,明确“稳步推进中央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整体运行情况、业绩考核结果等信息公开”。
此外,昨日的通知还新增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内容,要求加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力度,规定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应主动公开案件名称、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以及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罚种类、依据、结果等。
国办:2014年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要点
哪些信息需要公开?
行政机关新获取和制作的政府信息,凡属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都要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做好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有何原则?
坚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以保障人民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为目标。
财政资金是全体人民共有的财富,进一步加大管理使用情况的公开力度,让“财政资金”在阳光下运行。
公共资源的分配涉及公共利益,直接体现社会公平、公正,应该让人民群众知情,接受社会监督。
如何避免出现“官谣”?
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避免出现不实信息甚至“官谣”现象。
信息公开有何重点?
行政权力信息公开
——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财政资金信息公开
政府预算和决算:要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中央和地方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要尽快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三公”经费: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详细公开,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有关情况,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
公共资源信息公开
●征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公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
●保障房信息公开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中,并没有直接规定征地批文的有效期,不过律师可以明确地告诉大家,征地批文的有效期应当是两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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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长春市房屋征收补偿,长春市征收条例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任颖艺
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