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征收安置补偿标准2025,征迁安置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征迁安置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房屋征收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通常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
征迁安置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屋征收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房屋征收补偿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通常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一般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二、土地征收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土地征收补偿涵盖:
土地补偿费,按照土地原用途支付;
安置补助费,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
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三、其他补偿规定
对于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个人住宅时,如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应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可能因地区、土地类型和征收目的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结合当地的具体规定。
总的来说,征迁安置补偿标准是一个综合多方面因素的考量结果,旨在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房屋拆迁安置标准是: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损失赔偿费。【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收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特殊情况下,在规划保留村,经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补偿标准及面积计算:
(1)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认定产权面积。对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未建成的,按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按拆一补
一、不补差价计算。产权调换时所选取的安置房的总面积按超出被拆迁住宅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超出原产权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交购房款。安置房市场评估办法参照《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货币补偿的,人均50平方米按上季度被拆迁房屋邻近的普通商品房均价补偿,高于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价的按平均售价补偿;超过人均50平方米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3、被拆迁人选择部分实行产权调换、部分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住宅面积减去安置房面积的余额,且不得超过人均50平方米。
4、批宅基地自建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土地住宅经批准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被拆迁住宅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框架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595元;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510元;其它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340元。根据住宅结构、成新率确定补偿标准及补助金额。新批宅基地的建筑面积控制在人均50平方米以内。
5、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征地拆迁通告之前未建成的部分,实行产权调换时应补交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实行货币补偿的,应扣减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
6、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住房面积。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含祖房),产权面积应按各自份额合并计算。同一村庄已被拆迁安置住宅面积应合并计算。
7、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装修补偿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
8、凡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房屋权证的,房屋被拆迁时,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
9、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拆迁人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一、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四、补助和奖励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五、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一、征地安置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征地补偿是国家规定的一种赔偿性政策,任何单位以及企业不能强制性占用个人的房屋,因此就需要进行赔偿来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不会受到任何的损失,因此在生活中遇到任何的征地问题要及时的依法来解决。
根据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上的农民住宅房屋需要拆迁的,具备条件划拨宅基地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划拨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并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自搬迁之日起发给6个月的过渡补助费;没有条件划拨宅基地的,比照该拆迁范围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拆迁安置规定,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发放过渡补助费。对被拆迁的房屋由拆迁人按照下列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一)被拆迁的房屋经批准并有房屋产权证的,比照该拆迁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规定予以补偿。
(二)拆迁未经批准、无房屋产权证的二层以上房屋,按其二层以下(含二层)的建筑面积或按拆迁人常住人口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计算,予以补偿。被拆迁人属重新划拨庄基地的,按补偿面积的重置价上浮20%至60%;被拆迁人属没有条件划拨宅基地的,按补偿面积的重置价上浮10%至30%。第三十四条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对自行临时过渡的被拆迁人,按下列规定付给临时过渡补助费:
(一)居民户按照原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发给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为:十五平方米以下(含十五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补助五元;十五平方米以上三十平方米以下,(含三十平方米),其中的十五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补助五元;其余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补助四元;三十平方米以上,其中:十五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补助五元,另外十五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补助四元,其余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补助二元。
(二)个体工商户经营用房的自行过渡补助费发放标准,按税务部门提供搬迁前六个月的税后利润总额,一次性付给。
(三)企业、事业等单位的非住宅室屋,按其搬迁前一个月在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和国家补贴)的百分之百计发。设备搬迁、安装费用,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规定计算。设备、物资如临时存放,按实际量补助临时库房租赁费。生产、经营性用房,主管部门还应扣除生产任务指标或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停产停业期间,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负担承包费,减少的利润收入不予补偿。第四十二条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给房屋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安置,产权性质不变。其中建立租赁关系的,应保持原租赁关系。需要变更原合同条款的应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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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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