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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2025,北京拆迁补偿政策是什么?: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14 0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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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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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2025,北京市拆迁法全文,北京市依据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了最新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保障国有土地征收有效进行,减少拆迁纠纷的发生。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

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2025,北京拆迁补偿政策是什么?: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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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2025,北京市拆迁法全文

    北京市依据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了最新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保障国有土地征收有效进行,减少拆迁纠纷的发生。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文件。收到申请后,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条件。
          四、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区县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告知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工商、公安、房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五、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暂停公告后,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根据多数被征收人意见确定;若无法形成多数意见,则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六、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被征收人有意见的,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八、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并认真落实各项防范、化解、处置措施。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十、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明确征收项目补偿资金的总额和产权调换房源。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十一、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履行上述程序后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区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二、区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十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十六、在《征收补偿条例》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对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经行政裁决后不搬迁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七、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北京拆迁补偿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北京市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中的任意一种,如选择货币补偿的,则拆迁征收部门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如选择产权调户的,则根据房屋价值评估结果补偿相应价款的房屋。

    法律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租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在规划市区内(在规划市区外的房屋拆迁除外)、与原房屋价格相当并且使用面积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积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包括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具体评估规则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

    三、北京市拆迁补偿办法?

    北京市拆迁补偿办法规定了拆迁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应获得的物业权益等,保障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拆迁补偿办法》是为了保障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主要规定了拆迁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应获得的物业权益等方面的内容。其中,拆迁补偿对象包括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租赁权、房屋抵押权等,对不同的拆迁补偿对象,补偿标准也有所区别。例如,对于房屋所有权的拆迁补偿,应该按照被拆迁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评估。在物业权益方面,拆迁人可以获得的物业权益涵盖房屋、配套设施、小区公共设施等,应当与新建楼盘的条件相当,并且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此外,《北京市拆迁补偿办法》还规定了拆迁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求拆迁单位在拆迁过程中充分向拆迁人介绍信息,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在拆迁决策和补偿安排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拆迁人的意见,保障他们的参与权;在补偿执行过程中,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保障拆迁人的监督权。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变化?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完善,拆迁补偿标准也不断变化。此前,2017年《北京市城市更新和改造实施方案》提出了“以货币补偿为主”的原则,承诺最高100%的房屋市场价值作为货币补偿,并且对物业补偿比例作出了相应的调整。然而,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国家政策也逐渐向着“以物补偿”倾斜,即将货币补偿和物业补偿进行结合,更加注重保护环境和资源,促进城市更新和改造的可持续发展。《北京市拆迁补偿办法》是为了保障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其中规定了拆迁补偿对象、补偿标准、物业权益等方面的内容,并且要求拆迁单位在拆迁过程中充分向拆迁人介绍信息,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在拆迁决策和补偿安排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拆迁人的意见,保障他们的参与权;在补偿执行过程中,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保障拆迁人的监督权。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完善,拆迁补偿标准也在不断变化,更加注重保护环境和资源,促进城市更新和改造的可持续发展。【法律依据】:《北京拆迁补偿标准》 第一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四、最新北京市拆迁政策

    法律分析:拆除原划拨土地上的成套住宅房屋,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补偿款中不含土地出让金。具体标准参照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有关规定执行。

    拆迁人以回迁房及其在以前取得的划拨土地上自行开发建设或者作为出地方与有关单位联建、合建项目中分成的房屋补偿被拆迁人的,补偿房屋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

    拆迁人提供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依法补办建设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后,方可用于拆迁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北京拆迁政策

    北京拆迁政策如下:1、宅基地面积的认定应当依法核定,不得超过控制标准。未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承认。2、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0.3亩(相当于200平方米)计算,人多地少的农村按0.25亩(相当于167平方米)计算。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由乡政府认定认定,按每户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超过0.4亩的,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面积补偿价的5%补偿;不足0.4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3、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对因拆迁需要单独审批宅基地的乡镇,新审批宅基地低于控制标准的部分,可按当时宅基地面积补偿价格进行补偿。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三条 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利于危旧房地区改建,适应城市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 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本区、县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不需要申请用地的,持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国家规定的其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建设工程用地跨区、县的,许可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其它建设工程,许可证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核发,但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须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核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核发许可证。

    六、北京市搬迁补偿标准

    北京市搬迁补偿标准,具体如下:1、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面积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确定;2、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下列公式计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其中的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安置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户均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暂统一按0.3亩(200平方米)计算。宅基地: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综上所述,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规定,特别是对于宅基地的申请也明确了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农村宅基地,是可以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认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第四十四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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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毕诺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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