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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即拆除房屋2025,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却被拆迁方强制拆除: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10 00:59:23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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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即拆除房屋2025,未签署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能否直接强拆房屋,法律分析:未签署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不能直接强拆房屋。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

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即拆除房屋2025,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却被拆迁方强制拆除: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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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即拆除房屋2025,未签署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能否直接强拆房屋

    法律分析:未签署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不能直接强拆房屋。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却被拆迁方强制拆除

    导言:

    在征收过程中,如果在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也未获得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政府未征得被征收人的同意,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就属于强制拆除。对于政府的强拆行为,被征收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原告王女士在安徽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拥有合法房屋。其所在的社区被纳入阜阳市淮河路绿化提升和颖上南路拓宽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范围之内。因王女士认为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补偿、人口安置不合理,一直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2015年7月18日、2017年4月18日,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发区执法局两次将王女士房屋予以拆除。王女士在委托本所律师代理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二被告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执法局两次拆除原告的房屋,未提供强制拆除的相关证据,既未作出行政决定并送达,也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属于未履行正当法定程序。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法定强制拆除程序。二被告的拆除行为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裁判结果:

    确认二被告于2015年7月18日、2017年4月18日强制拆除原告王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点评:

    行政征收中行政机关是没有强制征收执行的权力的,是否强制执行应由人民法院裁定,否则,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行为就是违法的。此时,被征收人便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在实践中,面对这些违法行为需要专业从事房屋征收领域的律师进行指导操作,否则缺乏法律知识的被征收人往往找不到违法行为的关键之处,也自然可能无法获得法院有力的支持。北京一讼律所律师从事征地拆迁领域十几年,代理了全国各地上千件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有征地拆迁维权需要,欢迎后台私信联系或到所垂询。

    (部分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三、征收补偿决定下发后,还没签协议,是不是要被强拆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如果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是不能对房屋进行强拆的。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在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享有以下权利:

    (1)除受限制的补偿方式外,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依法获取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权利;

    (2)享有与拆迁人平等协商、对话、签订拆迁补倦安,协议的权利;

    (3)享有对拆迁补偿安里政策的知情权和对拆迁补偿安置过程的监督权;

    (4)对房屋丈量、评估有异议时,有重新申请丈量、复核的权利;

    (5)在协商补偿安置过程中,与拆迁人发生纠纷而达不成协议的,有申请裁决的权利;

    (6)对裁决不服时,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认为强制拆迁,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时。有申请执行部门暂缓强制拆迁的权利;

    (8)对拆迁人拒不履行拆迁协议,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四、未达成拆迁协议能否强拆

    合法的可以。

    法院可以根据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对未达成拆迁协议的被拆迁户实施强制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被拆迁人与政府无法达成协议的,政府可以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决定规定的期限搬迁。如不服补偿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解决。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五、机动车故意遮挡车牌是违法行为吗

    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征收补偿决定下发后,还没签协议,是不是要被强拆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如果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是不能对房屋进行强拆的。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在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享有以下权利:

    (1)除受限制的补偿方式外,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依法获取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权利;

    (2)享有与拆迁人平等协商、对话、签订拆迁补倦安,协议的权利;

    (3)享有对拆迁补偿安里政策的知情权和对拆迁补偿安置过程的监督权;

    (4)对房屋丈量、评估有异议时,有重新申请丈量、复核的权利;

    (5)在协商补偿安置过程中,与拆迁人发生纠纷而达不成协议的,有申请裁决的权利;

    (6)对裁决不服时,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认为强制拆迁,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时。有申请执行部门暂缓强制拆迁的权利;

    (8)对拆迁人拒不履行拆迁协议,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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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尤岚

    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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