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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东镇最新拆迁房屋补偿2025,大同拆迁最新通知范围: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09 09: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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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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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东镇最新拆迁房屋补偿2025,太平办平安社区昭通火车站以北2公里铁路上面的房屋属于红线拆迁范围内吗,是属于拆迁红线内的,赣州市2021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涉及征收水西镇黄沙村、赤珠村、罗边村、联三村、水西村,水东镇正兴村、红星村、沿_

水东镇最新拆迁房屋补偿2025,大同拆迁最新通知范围: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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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水东镇最新拆迁房屋补偿2025,太平办平安社区昭通火车站以北2公里铁路上面的房屋属于红线拆迁范围内吗

    是属于拆迁红线内的,赣州市2021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涉及征收水西镇黄沙村、赤珠村、罗边村、联三村、水西村,水东镇正兴村、红星村、沿_村,沙河镇黄龙村、五龙村、坳下村,沙石镇沙石村、吉埠村、楼梯村、市农科所,东外街道办白云村部分集体土地。
    扩展资料:
    拆迁范围如何确定
    拆迁范围是由市、县级政府征收主管部门通过调研决定的。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城市房屋拆迁范围确定方法及程序
    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很多地方需要重新建设和规划,就需要对原来的城市房屋进行拆迁,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因此我们就需要知道城市房屋拆迁的一个范围如恶化去确定,当范围确定后了该如何走拆迁的程序。
    一、城市房屋拆迁范围确定方法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确定。为保证房屋安全确须跨规划用地红线进行拆迁的,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如何估价,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何标准,城市房屋拆迁如何做好补偿工作?城市拆迁补偿,首先要加快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脱钩改制,确保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独立、客观、公开、公正。按新《条例》规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但是房屋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如何估价,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何标准,城市房屋拆迁如何做好补偿工作?城市拆迁补偿,首先要加快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脱钩改制,确保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独立、客观、公开、公正。
    按新《条例》规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但是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的假设前提不具备一般评估价格形成的假设前提。房屋拆迁又是一项政策性、强制性、时限性很强的工作。
    因此,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的价格与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公开市场价格存在一定的区别,应是房地产的权利受到拆迁政策约束下的合理价格。因此要做好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要掌握其特性,及时准确拆迁估价的同时要做好拆迁估价外部环境的工作。

    二、大同拆迁最新通知范围

    法律分析:1.

    征收范围 东至新胜街、南至规划路、西至现状道路、北至南环西路

    2.

    房屋征收部门: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政府

    3.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云冈区新胜街道办事处

    4.

    实施时间

    方案公布时间:2022年9月29日至2022年10月28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大同市城市居民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一)实行产权调换方式的

    1、按在《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造范围外安置,确定如下标准:

    (1)对被拆迁人的安置标准

    原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原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不另行结算差价;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700元/平方米结算。被拆迁人仍要求增加建筑面积安置的,增加到60平方米安置,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900元/平方米结算。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原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在原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积,作为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原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不另行结算差价;增加的15平方米按700元/平方米结算;增加15平方米后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仍不足60平方米的,增加到60平方米安置,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900元/平方米结算。安置的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2)对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的安置标准

    原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原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不另行结算差价,产权为公有。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700元/平方米结算;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仍要求增加建筑面积安置的,增加到60平方米安置,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90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产权归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所有,安置的房屋性质为同屋异产。

    原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在原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积,作为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原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不另行结算差价,产权为公有。增加的15平方米按700元/平方米结算;增加15平方米后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仍不足60平方米的,增加到60平方米安置,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90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产权归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所有,安置的房屋性质为同屋异产。

    (3)对被拆迁房屋居住人的安置标准

    1、对其居住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净值补偿,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按700元/平方米结算;被拆迁房屋居住人仍要求增加套型建筑面积安置的,增加到60平方米安置,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900元/平方米结算,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产权归被拆迁房屋居住人所有。

    2、按上述安置标准,被拆迁户仍要求增加建筑面积的,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同期商品房销售价结算。

    3、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居住人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领取货币补偿款,自主选择购置住房。不领取货币补偿款自主选择购置住房的,由拆迁人按其货币补偿金额,在《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造范围外指定的安置住宅区所对应户型中,按搬迁时间先后、公开排序、依次购置。

    4、不按《大同市出售公有平房实施细则》购为己有的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由拆迁人在《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造范围外指定的安置住宅区所对应户型中,按楼层、朝向差价、搬迁时间先后、公开排序,依次安置。

    5、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仅有一处住宅房屋,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套型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住宅作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性质为:安置用房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原产权性质不变,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产权为国有产,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由拆迁人在《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造范围外指定的安置住宅区安置。

    6、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迁房屋居住人,仅有一处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提供套型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住宅作为安置用房,对其居住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净值补偿,补偿金额用于按700元/平方米购置所安置用房相应建筑面积,购置的建筑面积产权归被拆迁房屋居住人所有,其余房屋建筑面积产权为国有产,被拆迁房屋居住人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由拆迁人在《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造范围外指定的安置住宅区安置,安置的房屋性质为同屋异产。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

    按《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执行。货币补偿金额根据其区位、用途、结构型式、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等因素,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货币补偿也可按以下方式补偿,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居住人先按拆迁安置标准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结清款项后,领取货币补偿款。货币补偿款为: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建筑面积乘以货币补偿指导价。货币补偿指导价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造范围外,各安置区位的安置住宅(建筑物为七层以下)最高限价确定(2007年确定为1800元/平方米),并于每年年初公布。

    第九条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安置住宅,楼层、朝向差价,按整栋(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协议签订的套型建筑面积相差正负3%以内视为设计合理,只结算相应差价。由于拆迁人原因,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屋协议签订的套型建筑面积3%部分,按700元/平方米结算,产权归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被拆迁房屋居住人所有。

    第十一条对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依附原房屋搭建的具备生活居住条件的偏房,对其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净值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净值补偿价,以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评估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为降低古城区内人口密度,拆迁古城墙内的住宅房屋,对选择货币补偿或在《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造范围外安置住宅区购置住房的被拆迁户,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安置标准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

    第十四条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对第一个月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被拆迁户奖励3000元/户;对第二个月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被拆迁户奖励2000元/户;对第三个月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被拆迁户奖励1000元/户。

    第十五条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补助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支付搬迁补助费3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增加搬迁补助费10元。搬迁补助费按两次支付。

    第十六条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被拆迁房屋居住人自行过渡的,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2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7元。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过渡期为24个月。

    第十七条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按《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执行。

    四、定了,大同这几个村子要拆迁征地,看看有你家吗

    法律主观:一般情况下拆迁是先征地后拆迁,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进行处理。征地方需要出示征地公告和安置补偿公告,告知征地执行的文件和补偿安置的方式,未经出示可以拒绝拆迁。

    法律客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五、铁路征地拆迁的红线范围是什么

    不同地区规划不一样,拆迁范围也不一样,但一般村里都要15米以上。大多数城市,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两侧50米范围都是绿化带。

    相关法律条文: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铁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铁路用地能满足前款要求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立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

    企业或者单位内部的专用铁路需要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划定。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告。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

    六、大同征地补偿标准项目是什么

    1.青苗补偿标准

    办理征用手续时,应明确移交土地的时间,使当地村组及早准备,以免造成过多的损失。损坏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2.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被征土地上的房屋等设施需要拆迁时,必须在申请征用土地的同时,一并编制计划,上报批准。在国家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当地政府帮助拆迁户安排好住房。拆迁房屋按“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补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对所拆迁的房屋,按其原有建筑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给予合理补偿。补偿的标准按各地区现行价格分别制定。

    一、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征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位置、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改变土地用途。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在征地期限内,公安、工商、房产、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发放营业执照和房屋改建、扩建、抵押、租赁、买卖等有关手续。在征地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员退伍等确需要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公安机关办理。

    第十四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

    第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

    第十六条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七条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被征地方的名义将其征地补偿费用予以专户储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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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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