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怎么办2025,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服该怎么办,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申请复核评估如果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
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申请复核评估
如果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还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协商与调解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如果协商无果,也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方案。
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如申请时限、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复议或诉讼的流程等,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
综上所述,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服时,可以通过申请复核评估、协商与调解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处理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法律分析: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规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国家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征地补偿不合理可以投诉的部门如下:1、当事人首先可以到当地县级政府投诉;2、如果当地县级政府没有解决的,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投诉;3、如果当事人是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也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但一定要相关证据,由法院作出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征地补偿费包括哪些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是不可以的,如有不服或者觉得不妥当的地方,可以和当地政府或者执行者进行沟通协调处理,国家土地征收一般都是用于大型的民意设施建设,造福大众。所以我们应当配合发展为子孙后代积福。还需了解更多信息,可咨询的相关专业律师可为您详细解答。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征地补偿款迟迟不给可以向政府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向向辖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使用需要通过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决定,被征收人可先调查了解村委会对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等相关情况,若被征收人认为该决定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撤销该决定。征收土地必须要依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一旦遇到补偿款迟迟不发放的情况,被征收人可以向律师进行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收集相关证据。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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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房屋不同意拆迁,对拆迁决定不服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苏志泽
内容审核:石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