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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一方加层拆迁补偿款纠纷2025,共有物拆迁补偿分割纠纷怎么审理: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08 15:37:4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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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一方加层拆迁补偿款纠纷2025,拆迁补偿款 共有物分割纠纷 管辖,拆迁补偿款共有物分割纠纷的管辖问题主要涉及到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一、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主要包括原告就被告原则、属地

房屋共有一方加层拆迁补偿款纠纷2025,共有物拆迁补偿分割纠纷怎么审理: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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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屋共有一方加层拆迁补偿款纠纷2025,拆迁补偿款 共有物分割纠纷 管辖

    拆迁补偿款共有物分割纠纷的管辖问题主要涉及到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

    一、管辖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主要包括原告就被告原则、属地管辖原则等。在拆迁补偿款共有物分割纠纷中,一般应遵循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原则。

    二、具体管辖法院

    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可以选择向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是公民,被告所在地就是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如果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所在地就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注册登记地。

    合同履行地法院:如果拆迁补偿款共有物分割纠纷与合同履行有关,原告也可以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可能因案件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三、特殊情况

    如果拆迁补偿款共有物分割纠纷涉及到不动产,如房屋等,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拆迁补偿款共有物分割纠纷的管辖法院一般应是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如果纠纷与合同履行有关,也可以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涉及不动产,则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具体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二、共有物拆迁补偿分割纠纷怎么审理

    对于共有物拆迁补偿分割纠纷,在审理时,如果拆迁安置合同有约定,应按照拆迁安置合同的约定处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拆迁,是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一、拆迁安置协议怎么写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订立协议的主体。

    (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建筑面积。

    (3)补偿安置方式。

    (4)货币补偿金额。

    (5)搬迁期限。

    (6)违约责任。

    (7)争议的处理。

    (8)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还须注意如实行房屋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调换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层次和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拆迁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根据建设情况约定过渡期,并遵守过渡期的约定。

    二、农村房拆除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拆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者进行各种补偿。一般来说,有: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的损失由房屋的结构和折旧构成,按平方米单价计算。拆迁补偿费用于弥补被拆迁人临时住房或临时居住的不便。鼓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房屋拆迁人主动协助房屋拆迁或放弃某些权利,如自愿移居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决定当地人民政府。由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和安置房搬迁的新的定价公式如下: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住宅基准面积补偿面积基准面积+安置房重新定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三、开庭后法院对共有物拆迁补偿分割纠纷怎么审理?

    四、拆迁补偿纠纷是专属管辖吗

    法律分析:不一定属于专属管辖,具体看诉讼请求。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涉及不动产物权的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属于专属管辖。但对拆迁过程中对有关行政主体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管辖。因此,拆迁补偿纠纷不一定全是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五、国家规定拆迁赔偿纠纷是专属管辖吗

    不一定属于专属管辖,具体看诉讼请求。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涉及不动产物权的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属于专属管辖。但对拆迁过程中对有关行政主体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管辖。因此,拆迁补偿纠纷不一定全是专属管辖。

    一、建筑设计合同纠纷是专属管辖吗

    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无法自行和解时,合同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法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受诉法院能否受理立案并进行审理的前提。因施工工程属于不动产,按照法律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这属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不能以合同约定排除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建设工程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三、不动产纠纷管辖规定是什么

    不动产纠纷管辖范围的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下列案件,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具有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均属于不动产的债权纠纷,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让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对于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属于不动产的物权纠纷。

    考虑到不动产通常具有较大经济价值及其不可移动的属性,为方便法院审理、调查和执行,更好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财产权利,对不动产纠纷设置了专属管辖制度。然而专属管辖是对当事人诉权处分的一种限制,是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进行变通,所以应从严把握,尽可能限定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所以将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限定在“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纠纷”,除此之外的其他不动产物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六、拆迁补偿纠纷是专属管辖吗?

    法律分析:

    不一定属于专属管辖,具体看诉讼请求。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涉及不动产物权的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属于专属管辖。但对拆迁过程中对有关行政主体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管辖。因此,拆迁补偿纠纷不一定全是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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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喻阳

    内容审核:张小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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