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纳溪农村拆迁补偿标准2025,王明慧青岛胜诉案例:区某府批准社区收回集体土地,法院:撤销,王明慧青岛胜诉案例:区某府批准社区收回集体土地,法院:撤销基本案情王某等4人在山东某社区有房屋,2023年3月开始,房屋所在地块实行旧村改造,由于
王明慧青岛胜诉案例:区某府批准社区收回集体土地,法院:撤销
基本案情
王某等4人在山东某社区有房屋,2023年3月开始,房屋所在地块实行旧村改造,由于房屋被区分为了住宅和所谓的非住宅,非住宅补偿很低,所以王某一直未签补偿协议。2023年7月,某社区向王某作出《通知》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为维护其征收中的合法权益,王某委托北京浩硕律师事务维权,王律师作为承办律师。后经过团队研究,制定了维权方案。首先针对收地《通知》起诉至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最终法院以其未取得区政府的批准为由撤销了涉案《通知》,在该案中还获得了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农转非批复。2024年4月,区政府作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同意某社区居委会收回旧村改造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并依法给予补偿、办理注销登记。王律师认为涉案土地已经是国有土地,即使不是国有土地也应当依法完成征收手续。后王律师指导王某等4人就该批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收地批复。
双方观点
王某认为:房屋所在地块为国有土地,街道办无权申请收回宅基地,区政府批准社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侵害其合法权益,涉案地块不适用《土地管理法》第66条。
区政府认为:(1)案涉地块并非国有土地,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前,王某仍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涉案土地尚未履行土地征收补补偿程序,土地一直由社区管理使用,仍按集体土地的有关规定执行。(2)案涉项目是为改善居民居住生活环境,符合绝大多数居民利益,具有公共利益属性,且至其作出批复时,已有99%的居民签约。经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议事程序表决作出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议,其作出同意说社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撤销区政府作出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中涉及王某案涉房屋相应土地部分的内容。
法官说法:
2000年7月18日,省人民政府作出《农转非批复》,该批复同意某村等23个村农民的农村户口转为城镇,对现有集体土地要登记造册,由所在区、市土地管理部门代政府收回国有,统一管理,国家、集体建设需要用地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即某社区旧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此时转变为农转非国有土地,此后应当经过征收程序完成土地性质转变的完整法定流程。省人民政府的批复作出后,某社区旧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虽未完善后续征收程序,但土地性质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的程序已经启动,不再具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前提基础,不符合该条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情形。
区政府作出涉案批复,对某社区针对涉案土地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议批准同意,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该批复涉案的相应部分应当予以撤销。
律师提醒:
目前区政府针对该判决已经上诉,所以该判决尚未生效,但不论二审结果如何,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是值得被肯定的!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进程中,何为听证
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拆迁的过程中听证是指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行政机关依据被征收人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征收行为进行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听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重要法律程序。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的主管部门组织。
依照本规定具体办理听证事务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听证机构;但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可以由其经办机构作为听证机构。
本规定所称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是指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事项,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
第四条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以听证会形式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程序
1、办理用地申请
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拟定征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征地审查
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4、征地审核与批复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5、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6、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补偿安置的实施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张洁律师——承包地被村集体合法收回的情况,你需要知道!
入库编号2023-07-2-111-002上海市某加工场诉上海市某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时应根据当事人双方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等确定损失分担关键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用途郜云律师学习研究。
民事
土地租赁合同
合同无效
违法建筑物
损失分担
过错分配基本案情 上海某加工场与上海市某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10月31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上海市某村民委员会将某区某村集体耕地2.50亩(以下简称系争土地)出租给上海某加工场用于建造生产厂房。合同约定,如上级部门要求拆违,责任由上海市某村民委员会承担。合同签订后,上海某加工场承租系争土地,于2012年年底、2013年年初在土地上完成搭建,并于2013年4、5月左右完成搭建的内部装修。上海某加工场相关建筑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另外,上海某加工场向上海市某村民委员会支付的相应租金付清至2016年年底。 2016年12月23日,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向上海某加工场发出“五违”整治告知书,称上海某加工场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等情形,并于2017年1月10日左右将上海某加工场建造的房屋作为违法建筑而拆除,致使上海某加工场遭受一定经济损失。
上海市某加工场起诉请求:上海市某村民委员会向其支付因建造的房屋被拆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被告上海市某村民委员会辩称,第一,系争土地为耕地,原告用于建造生产厂房、系非农建设,故租赁合同无效。第二,原告在系争土地上的搭建是违法建筑,违法利益不应得到合法保护。第三,原告搭建被拆除的原因不仅仅是非法建筑,还存在违法排污、安全隐患等多种违法行为。第四,原告无法证明其实际损失的具体金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7)沪0113民初20106号民事判决:一、原告上海市某加工场与被告上海市某村民委员会就上海市某区某村集体耕地2.50亩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二、被告上海市某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某加工场支付25万元;三、驳回原告上海市某加工场的其余诉讼请求。上海市某加工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上海市某加工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沪02民终8441号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系争土地系集体所有的耕地,上海市某村民委员会将系争土地出租给上海某加工场用于建设生产厂房,是将耕地用于非农建设,故系争土地租赁合同当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上海某加工场承租系争土地后建设生产厂房,因相关厂房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违法排污及存在安全隐患等客观事实,致使系争房屋被拆除,故上海某加工场基于双方间的租赁合同关系起诉上海市某村民委员会赔偿。需要说明的是,上海某加工场作为系争耕地的承租人、违章建筑的建造方、实际使用人及相关收益方,理应对相关损失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上海市某村民委员会作为系争耕地的出租人,对合同无效及由此导致的相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现上海某加工场的相关搭建已在本案诉讼前被拆除,目前已经缺乏评估其造价的可能性,上海某加工场亦无法提供建造系争房屋时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图纸等材料证明其建造成本,上海某加工场所提供的照片、视频等也无法明确查清工程量,且上海某加工场多次庭审中关于搭建投入的主张及书面陈述的相关内容差距较大,可信度较低,故上海某加工场主张的造价缺乏证据予以证明。但上海某加工场进行了建造系客观事实。同时,根据上海某加工场自述,上海某加工场建造厂房后用于生产,年利润约有20万元,部分面积用于出租,收益约20万元左右,这些利益均系上海某加工场在无效合同履行期间所得,在计算上海某加工场损失时应予以考量。再结合双方的陈述、由上海某加工场提供的、上海市某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的《暂无房产证楼宇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核定表》上载明的建筑物面积等情况,并充分注意到双方对导致合同无效均存在的过错程度、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双方的收益情况等主客观因素,酌情确定由上海市某村民委员会向上海某加工场支付补偿款25万元。对于上海某加工场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裁判要旨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在土地上进行违法搭建的,因土地租赁合同无效,违法搭建被拆除致使承租人产生损失,对建筑物的造价费用应在土地租赁合同双方之间进行合理分摊,具体应当考虑双方对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及搭建违法建筑的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租赁双方收益情况等主客观因素。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第157条(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8条)
一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20106号民事判决(2018年6月26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8441号民事裁定(2018年10月17日)(民一庭)
6月9日,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听证审理了原泸州市纳溪区安富农场职工王代金、舒建国等79人不服状告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收回原泸州市纳溪区安富农场国有土地使用 6月9日,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听证审理了原泸州市纳溪区安富农场职工王代金、舒建国等79人不服状告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收回原泸州市纳溪区安富农场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诉一案,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护原判的终审判决。广大市民关注的民告官案以79名职工一审二审均败诉而尘埃落定。 原泸州市纳溪区安富农场(以下简称安富农场)系城镇个体所有制企业,其生产、办公和住宅房所使用的土地均系国家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安富农场分别于1997年、2000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修建公益事业的需要,2001年9月4日,泸州市人民政府以泸市府函(2001)110号文件批准了泸州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泸州市纳溪区河西大道上坝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原泸州市纳溪区安富农场所使用的国有土地均属纳溪区河西大道上坝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范围之内需使用的土地。 2001年11月28日,泸州市纳溪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局)代表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同原泸州市纳溪区安富农场签订了《收回泸州市纳溪区安富农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规定约定,由区国土局按政策规定对安富农场在职职工41人,离退休职工47人,共计88人统一安置费用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再就业安置费等一切费用共计4.52万元包干给安富农场,由安富农场妥善安置,并按有关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和办理企业解体手续。2001年12月3日前安富农场的债权债务由其自行负责。2001年12月3日后安富农场全部集体资产(包括各类青苗、花木、附着物、建(构)筑物、所有动产和不动产)全部归区国土局所有,并办理移交手续。区国土局在2001年12月22日前支付收购安富农场总价款452万元。 协议签订后,安富农场和区国土局均按约履行了权利和义务。区国土局、安富农场共同与原安富农场在职职工、退休职工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对退休职工按每人2.6万元,在职职工每人8万元,进行了一次性安置。 2002年10月16日,泸州市人民政府以泸市府地发(2002)95号文件作出《关于纳溪区2001年第三批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同意纳溪区2001年第三批乡镇建设所涉及的安富农场6.4727公倾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2002年8月9日,泸州纳溪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公告,吊销了安富农场的营业执照。 2002年12月16日,王代金、舒建国等79人以未按法律规定补偿,未按土地法及实施细则程序操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将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告上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开庭审理了此案,纳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因修建公益事业的需要,在经过有权部门批准后收回划拨给安富农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相关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无不当。区国土局代表被告与原告安富农场签订的《收回国有土地协议》中已对农场的在职退休职工的安置、原安富农场的全部资产、债权任务作了明确的约定且已全部履行。原告提出被告在收回土地中程序违法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据此,纳溪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6月9日,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听证审理了原泸州市纳溪区安富农场职工王代金、舒建国等79人不服状告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收回原泸州市纳溪区安富农场国有土地使用 79名职工随即上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泸州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可以维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上海市某加工场诉上海市某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泸州纳溪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泸州纳溪农村拆迁补偿标准表
●泸州市纳溪区棚户区改造名单
●泸州纳溪征地动向
●纳溪区拆迁
●泸州纳溪旧城改造
●泸州纳溪新农村房屋
●泸州市纳溪区老旧小区改造
●泸州市纳溪区2020规划项目
●泸州纳溪规划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泸州纳溪农村拆迁补偿标准表,泸州纳溪旧城改造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卞乐研
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