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房屋拆迁如何补偿2025,包头市林地征收补偿政策,法律主观:1、要看当地政府公布的 补偿安置方案 ,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政府不公布补偿标准则违法,可通过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 的方式知晓补偿安置标准。 2、在此之前,不要轻易签订补偿协
1、要看当地政府公布的 补偿安置方案 ,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政府不公布补偿标准则违法,可通过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 的方式知晓补偿安置标准。 2、在此之前,不要轻易签订补偿协议。及时对征收项目用地的审批、立项、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合理谈判方式,争取提高补偿。
各地林地其他承包征地补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征地补偿标准时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一、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
(1)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6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3000—18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2)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6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元。
(3)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31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4600—62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9600元。
(4)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25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元。
2、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5—20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5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1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4000元;
未成林每亩2667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5336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6667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2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1334元。
二、四川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四川省政府发布最新政策了解到,2019年到目前为止,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没有发布相关征地补偿调整政策,暂时延用的还是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文件,如果后续有发布相关征地补偿调整文件,请大家以最新文件为准。
法律分析:承包土地被征收时,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补偿管理,规范征地补偿行为,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是指因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补偿费用的行为。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第四条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的组织实施。各级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国土、建设、规划、水利、农牧业、林业、房产、城市管理执法、电力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市或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将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镇(乡、场、办事处)、村(组)予以公告。第六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明材料,由市或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深入现场进行调查核实。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现场调查结果为依据。第七条依据现场调查核实结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部门拟订征收土地补偿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镇(乡、场、办事处)、村(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意见。第八条征地补偿费应在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争议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入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评估结果或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旗县区或镇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裁决。第十条征地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土地范围内,国土资源、房产、规划、建设、工商等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下列相关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二)批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三)批准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批准房屋转让、抵押、出租;
(五)设立以拆迁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营业执照。征地公告发布后,擅自办理本条所列相关手续的,征地拆迁时不予认定。暂停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法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应当向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向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用林地和占用林地,要依据平均年产值的4到5倍补偿;而用材林地平均年产值是指,林木主要砍伐期时所产木材量除以主要砍伐期时所得平均产量的实际价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内蒙古林地征地补偿标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按每亩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积价值的4到6倍。珍贵树种林地,按每亩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积价值的8—10倍。灌木林地每亩按用材林林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一、关于林地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林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防护林地、用材林地的补偿费标准:造林当年为1000元/亩,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
2、经济林、竹林的补偿标准: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30000元计算。
3、特殊用途林的补偿标准: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标的实际价值计算。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计算。
4、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前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才树苗一年生苗木每亩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亩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的苗木每亩3500~6000元;珍贵绿树苗以一般用材树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5、“四旁”林木: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五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计算;珍贵常绿树木以一般用材树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规定,立案标准:1、非法占用并毁坏分别或合计达五亩以上的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2、非法占用并毁坏十亩以上的其他林地;3、非法占用并毁坏第1、2项规定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林地;4、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1、2项规定其中一项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林地,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
三、林地违法多少面积判刑
非法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3、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4、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森林法》第六条
、占用、征用林地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缴纳:(一)用材林林地:按每亩成熟林蓄积价值的3倍。(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按每亩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积价值的4到6倍。珍贵树种林地,按每亩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积价值的8到10倍。灌木林地每亩按用材林林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三)经济林地,按设计每亩年产量价值的3到6倍。(四)苗圃地,按占用、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5倍。(五)占用、征用盟市、旗县所在地或城镇郊区范围内林地的,其补偿费应高出相同林种林地标准的1到2倍。(六)占用、征用宜林地的,按用材林地标准的百分之三十三。(七)占用、征用期三年以下,按永久占用、征用林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二十。(八)占用、征用森林经营单位的其他用地的,经占用、征用林地双方按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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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谈慧然
内容审核:索建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