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拆迁房屋补偿标准2025,天津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天津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具体的经济情况和其他因素来决定的,因此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不过,在补偿时一般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房屋的面积和结构:房屋的面积越大,结构越复
天津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具体的经济情况和其他因素来决定的,因此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
不过,在补偿时一般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房屋的面积和结构:房屋的面积越大,结构越复杂,补偿金额通常也会越高。
2、房屋的位置和环境:地理位置和周边环境对房屋的价值也有很大影响,因此也会影响到补偿金额。
3、房屋的用途和功能:如果房屋有特殊用途或功能,比如用于农业生产或商业经营,那么补偿金额也会相应提高。
在具体的补偿标准上,一般会根据房屋的评估价值来确定。评估价值会考虑房屋的市场价值、重置成本、折旧等因素。同时,政府也会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政策导向等因素来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天津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并不是一个固定的数值,而是根据多种因素综合评估得出的。在制定补偿标准时,政府会考虑到房屋的实际价值、当地的经济情况、政策导向等因素。因此,不同的房屋、不同的地理位置、不同的用途和功能都可能得到不同的补偿金额。
如何去做:
了解当地政策:在面临拆迁时,首先要了解当地的拆迁政策和补偿标准。可以通过咨询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来了解具体的政策和标准。
保留证据:在拆迁过程中,要保留好所有与拆迁相关的证据,包括房屋证明、产权证明、评估报告等。这些证据可以作为日后争取合理补偿的依据。
协商谈判:在了解政策和标准后,可以与拆迁方进行协商谈判。在谈判中,要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诉求,并尽可能争取到合理的补偿金额。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到合理的补偿金额。
综上所述:天津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多种因素综合评估得出的,并不是一个固定的数值。在面临拆迁时,要了解当地政策和标准,保留好相关证据,与拆迁方进行协商谈判,并寻求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政策是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拆房赔偿明细表,主要由以下8方面组成:
1、房屋补偿。对房子本身的补偿;
2、院内土地补偿。对宅基地院内的土地补偿;
3、院外小菜地补偿。对宅基地院外小菜地的补偿;
4、装饰装潢补偿。吊顶、地板、门窗、墙纸、墙砖、吊灯、马桶、灶台等;
5、地上(下)附着物补偿。禽舍、水井、地坪、院墙、院内花草树木、空调、水电表移装、铝合金等;
6、异地安置补助费。每户2万元,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
7、搬家费。搬家产生的车辆费;
8、搬迁奖。对积极响应搬迁的农户给予的奖励;
9、各地政府其它赔偿明细。如其它地上(下)附着物补偿,猪鸡舍、塑料大棚、移坟等。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法律主观:天津 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房屋 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天津市 农村房屋拆迁 需要掌握哪些知识,农村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是怎么样的呢?给大家准备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天津市拆迁补助和奖励 拆迁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法律客观:为加强对天津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本市新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金额为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加上安置补贴金额,补贴金额由区县政府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类型、用途等因素确定,修订后,补偿金额将按照评估时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实施拆迁要有许可证规定要求,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才能实施拆迁。拆迁人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房屋拆迁管理费。拆迁范围内不得扩建房屋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起5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以下活动: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4、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登记。拆迁双方要订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不得与房屋拆迁公告的内容相抵触。协议内容包括:1、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2、补偿安置方式;3、货币补偿金额;4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地点、面积、楼层、价格和需要结清的差价等内容;5、搬迁期限;6、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的方式;9、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拆迁由政府依法代管的房屋,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受理裁决申请、申请强拆前要听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裁决。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要举行听证。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没有完成搬迁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县政府,经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由区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举行听证。货币补偿款由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涉及国家和市重点工程建设的拆迁项目,在同一区位内有定向还迁安置房屋并且建筑面积不低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以房屋产权调换为主。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其中拆迁划拨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确定。拆迁安置过渡期自找住房给补助拆迁补偿安置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未建成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1、天津农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条件。在征地范围内,必须持有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证),并有与之相对应的房屋和《土地使用证》,有该区域的户口及与户口相符的常住人口,经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后给予补偿安置。
2、补偿安置要求。拆迁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证的,应在拆迁公告大会后向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城镇房屋拆迁产权审定书》;集体土地上持有房证的,应在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前,办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认定书》。
3、补偿安置方式。根据征地范围实际情况,对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两种安置方式。
4、核定原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房屋建筑面积与房证建筑面积正负差在2平方米(含2平方米)以内的,以房证建筑面积为准;实测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房证2平方米以上的,以房证建筑面积加2平方米为准,其余建筑面积按《本市征地动迁安置补偿标准》作价补偿;实测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房证面积2平方米以上的,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5、户数的计算。对合法被拆迁人只有一个房证和与之相对应的房屋而分为多个户口的,仍按一户对待,并以与房证相符的户口为准;对有一个户口多份房证的,原则上按一户对待,但应单独立户而尚未办理分户手续的除外。
6、对因规划封区,居住拥挤的村民建房后一直未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又确无第二住处,历史上无售房行为,且村委会出具证明的,可比照有证房屋予以安置;对为生计等原因开办餐饮服务业而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按实际工程造价给予货币补偿。
7、货币补偿安置。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不予安排宅基地,按核定后的房屋建筑面积,原为平房的,按该地区(项目)安置住宅平均售价的80%予以补偿;原为楼房的,按该地区(项目)安置住宅平均售价的90%予以补偿。该地区(项目)安置地区住宅平均售价由物价部门确定。被拆除住宅房屋经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评估价格高于上述标准的,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已享受住房解困待遇的,此次动迁只补偿不安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包括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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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卞安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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