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 环保拆迁 集体土地 企业 国有土地 强拆维权 工程占地 农田征收
电       话: 400-1598098 咨询热线: 13811117637

湖北黄梅房屋拆迁补偿2025,死亡人员能否成为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07 09:16:54
  • 作者:

    圣运律师
  • 字体大小

    []

湖北黄梅房屋拆迁补偿2025,死亡人员能成为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对象吗,死亡人员一般不能成为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湖北黄梅房屋拆迁补偿2025,死亡人员能否成为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今日拆迁普法

  • ● 圣运推荐: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4年湖北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 ● 圣运推荐:湖北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湖北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 ● 圣运推荐:湖北省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标准,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2: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 ● 圣运推荐:湖北农村拆迁补偿规定,2023年湖北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 ● 圣运推荐:湖北搬迁拆迁补偿最新标准,湖北省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 ● 圣运推荐:湖北省郧西县拆迁补偿标准,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 ● 圣运推荐:湖北安陆拆迁补偿标准,安陆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 ● 圣运推荐:湖北省农村拆迁补偿标准2021,湖北省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 一、湖北黄梅房屋拆迁补偿2025,死亡人员能成为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对象吗

    死亡人员一般不能成为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死亡人员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无法享受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

    然而,有一种特殊情况需要考虑。如果在确定征地补偿分配资格后,某人在分配前去世,那么其仍有可能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款。这是因为,在确定分配资格的时候,该人还存活,其权利并未因死亡而立即消失。但这种情况下的具体分配方式,可能需要根据当地的法规和政策来确定。

    总的来说,一般情况下,死亡人员不能成为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在确定分配资格后去世的人员,可能仍有权获得补偿款。具体情况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进行判断。

    二、死亡人员能否成为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对象

    对涉及死亡人员安置补助费的处理应注意区分不同情况:在征地前死亡的人员在实际上已不再占有耕地,从而不能作为安置对象,不能分得征地安置补偿款,也不会发生继承的问题;在征地后死亡的人员,应当将其计算在征地安置款的安置范围之内,应当享有分得安置补偿款的权利,其所应得的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村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征地补偿款是因村民丧失耕地而给付的一种补偿。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自主权在村集体组织。村民实行自治,依法受法律保护。一般情况下,死亡人员不能成为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但是,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死亡人员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分得征地补偿费。第一种情况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2项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因此,在承包土地被征收期间,承包人死亡的,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所得款项的性质,如果属于承包人依照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所应当享有的关于承包土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以及承包地依法被征收、占用后所应获得相应补偿所产生的收益,承包人的继承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土地承包法而享有。第二种情况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这说明安置补助费是以征地前的在册人口数为基础进行计算的。所以涉及死亡人员安置补助费的处理应注意区分不同情况:在征地前死亡人员不能作为安置对象,因此也不能分得征地安置补偿款;在征地后死亡的人员,如果在计算征地安置补偿款时已将其作为安置对象,其就应享有分得安置补偿款的权利,其所应得的收益应由其继承人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三、死亡人员能否成为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

    一般情况下,死亡人员不能成为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但是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在承包土地被征收期间,承包人死亡的,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所得款的性质,如果属于承包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关于承包土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以及承包地依法被征收、占用后所应获得相应补偿所产生的收益,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2)在征地后死亡的人员,如果在计算征地安置补偿时已经将其作为安置对象,其就应享有安置补偿款的权利,其所得的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

    湖北省最新征地补偿规定对黄梅县的土地补偿标准按片区乡镇分土地为一类、二类和三类,不同片区类别和土地使用功能的不同,补偿的标准也会不一样。如一类菜地补偿35200元/亩,二类菜地36300元/亩,菜地和耕地、果园等补偿的标准又不一样,具体可看上文。

    一、承包人有哪些权利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4)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二、土地流转后,我们的土地该怎么补偿

    土地流转后,应当归承包经营权人和实际使用人共同所有,分配标准是:

    1、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

    土地转包或者出租后,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不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该是接包人或者土地承租人,一般情况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该归实际投入人或者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具体的法律依据规定在《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

    不过关于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当事人之间在转包合同和出租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而对于地上附着物,比如房屋的补偿,如果地上附着物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修建,在转包和出租时接包人和承租人仅依约定取得附着物使用权的,则附着物补偿费归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2、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后虽然实际使用土地的人发生了变化,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并没有发生改变。所以该笔补偿费应由转包人、出租人取得。但是并不能说土地补偿与接包人或者承租人毫无关系。合同当事人事先在转包合同、出租合同中约定承包地被征收时对接包人和承租人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的,接包人和承租人依照转包合同、出租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去土地的集体成员的专门补偿,所以安置补助费的归属问题,关键在于接包人、承租人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情况下接包人属于安置的对象范围,而承租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所以无权要求安置补助费。

    征地补偿一般由被征收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所享有,征地机构应当补偿被征地户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助费、安置补偿费等等,如果被征收地上有建筑物需要进行拆迁的,还应当赔偿相关的所有钱人拆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等。

    《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四、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确定后死亡,可以分配吗?

    一般在做房屋拆迁之后,就会有补偿款打下来。而为明确补偿款的分配,也会先弄个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不过,实际中,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确定后,原定的补偿对象有死亡情况的,那么有的人担心会影响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

    事实上,在土地赔偿款分配方案确定后,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对参与土地分配方案的人员都是具有相应的约束力。因此,在确定土地赔偿分配方案后,即便参与或涉及的人员死亡,其子女或亲属可以代为参与分配继承其应得份额。

    此外,土地补偿款的标准为:一是征收耕地的补偿款,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二是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款标准规定。

    要是这个标准有所偏差的,那么接受补偿的一方可以及时去提起行政复议进行维权。要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

    一、申请

    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二、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会在5日内进行审查。

    三、审理

    四、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会在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最后,实际中要是因为土地补偿款的标准问题引起纠纷的话,往往会涉及较多人的利益,所以,要是有多几个人想要申请行政复议争取权益的,那么建议可以联合起来,委托个专业律师代理也可以。

    一、行政复议怎样申请

    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五、死亡人能否拿土地征收补偿款

    去世的人当然拿不到土地征收的补偿款。不过有一种情况是例外的,如果村民是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后死亡的;并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可以请求征地补偿。

    拿不到自己的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款该怎么办

    拿不到自己的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款,可以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反映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土地征收补偿款适用诉讼时效吗

    土地征收补偿款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六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怎么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征收土地有补偿吗

    有补偿。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怎样分配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确定时,已经死亡的人能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吗

    法律分析:

    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确定时,已经死亡的人不能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已经死亡的人不再具有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湖北黄梅房屋拆迁补偿多少

    黄梅拆迁补偿标准

    湖北省黄梅县拆迁

    黄梅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黄梅县拆房补偿费标准

    黄梅县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黄梅县关于房屋拆迁通告

    黄梅拆迁信息2021

    黄梅拆迁范围

    黄梅县2022拆迁

    死亡人员能否得到征地补偿

    死亡人员能否得到征地补偿

    农村死亡人口土地可以收回集体吗

    死亡人口能否领取农村土地补偿金

    村民死亡后土地归属

    死亡后土地被征用 可以拿到补偿款吗

    村民死亡地是否收回

    农村全户死亡的土地村上可以收回吗?

    农村死亡人口土地还有补贴吗

    农村死亡人口土地收费吗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黄梅拆迁补偿标准,黄梅县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乐慕

    内容审核:张小华律师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5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