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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征收房屋拆迁补偿2025,万州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06 20: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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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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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征收房屋拆迁补偿2025,万州2021征地补偿标准,2021万州拆迁补偿标准为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 【补偿费用构成】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

万州区征收房屋拆迁补偿2025,万州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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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万州区征收房屋拆迁补偿2025,万州2021征地补偿标准

    2021万州拆迁补偿标准为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
          【补偿费用构成】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区片综合地价】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的30%)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土地补偿费由区征地实施机构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被征收土地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被征收土地为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原则】
          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的70%)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安置补助费由区征地实施机构按照37000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前款计算的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房屋补偿】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具体标准见附件2。
          农村房屋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房等。
          已取得备案手续的设施农业中的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按照重置价格补偿。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本实施办法所称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
          其他地上附着物(不含坟墓)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补偿标准为12000元/亩(含青苗3000元/亩)。
          宅基地占地范围内的建(构)附着物实行据实清点补偿,具体标准见附件3。
          坟墓由征地实施机构按规划要求组织搬迁,并支付基本成本费。
          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标准的,按照综合定额标准进行补偿。
          【不予补偿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
          (二)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栽种的青苗及花草、树木等附着物;
          (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情形。
          【生产经营活动的搬迁补助费】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正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
          (一)农业类。搬迁补助费标准按照附件4执行。
          (二)工业类。搬迁补助费按照实际用于生产加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00元/平方米。涉及设备搬迁的,设备搬迁补助费按所搬迁设施设备评估净值的20%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设施设备评估净值计算。
          (三)商业服务类。搬迁补助费按照实际用于商服经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300元/平方米。
          为生产经营安装的水、电、气、管网等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无法提供实际安装发票的,按搬迁时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安装价格补偿。
          本条中需要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由被评估对象的所有权人和征地实施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无正当理由,被评估对象的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不选择的,由征地实施机构确定。
          1.万州区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2.万州区农村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
          3.万州区宅基地范围内建(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4.万州区生产经营活动搬迁补助标准
          5.万州区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

    二、万州拆迁补偿标准

    万州拆迁补偿标准:

    1、重庆市万州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调整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对《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万府发63号)规定的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分别调整。

    2、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凡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和抢搭抢建的青苗和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3、调整林地补偿标准 根据《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征占用林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80%补偿;临时占用林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20%补偿。

    4、调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其拆迁补偿标准按规定执行。

    5、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统筹费根据渝府发67号第四条规定,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统筹费,按征地面积每亩1万元,计入征地成本费,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征地农转非老化劳动力的养老保险。

    6、执行时间本次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不涉及过去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问题。执行时间按照市政府渝府发67号规定。

    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综上所述,标准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三、万州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6000元。安置补助费按征地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标准为每人36000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按下述所列标准执行。

    1、统建优惠购房安置。城市规划区内征地统建房建安造价为1500元/平方米,综合造价为2100元/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征地统建房建安造价为1300元/平方米,综合造价为1700元/平方米。

    2、货币安置住房按附件2所列标准执行。

    3、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搬迁过渡费为每人每月180元;货币安置住房和自拆自建的搬迁补助费为每人一次性发给1000元;搬家补助费为每户800元,涉及二次搬家的每户补发800元。

    法律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6000元。

    2、安置补助费按征地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标准为每人36000元。

    (二)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按附件1所列标准执行。

    (三)住房安置

    1、统建优惠购房安置。城市规划区内征地统建房建安造价为1500元/平方米,综合造价为2100元/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征地统建房建安造价为1300元/平方米,综合造价为1700元/平方米。

    2、货币安置住房按附件2所列标准执行。

    3、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搬迁过渡费为每人每月180元;货币安置住房和自拆自建的搬迁补助费为每人一次性发给1000元;搬家补助费为每户800元,涉及二次搬家的每户补发800元。

    (四)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1、青苗补偿按附件3所列标准执行。

    2、地上建(构)附属物补偿按附件4所列标准执行。

    3、宅基地使用范围内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的补偿标准按附件5所列标准执行。

    4、除宅基地和林地外的被征收土地范围内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按征收土地面积综合补偿,标准为每亩1500元。

    5、坟墓由征地单位按规划要求组织搬迁,并支付基本成本费。

    (五)林地上的林木补偿

    按照《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四、万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法律客观:安庆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第九条征地拆迁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补偿费。第十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拆迁的各项费用,应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第十一条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期限内领取补偿费,让出土地。无法定事由拒不让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章土地、青苗补偿与劳力安置第十二条征收土地的,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一)征收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补偿;(二)征收林地的,按该林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三)征收果、茶、桑等园地的,按该园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补偿;未曾收获的,按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四)征收鱼塘、藕塘、苇塘、菱塘等水域的,按其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五)征收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按其所在村(组)旱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补偿;(六)征收未利用地的,按其旱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土地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林业、渔业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征收土地的,按下列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一)征收耕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的,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三)征收耕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四)征收无收益土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土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其中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安置补助费可以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应超过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仍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按下列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一)被征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其年产值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二)鱼苗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不足2年的,按照放养鱼苗费的3至4倍补偿。(三)用材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径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10%至20%补偿;主干平均胸径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60%至80%补偿。(四)苗圃苗木、经济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2倍补偿;尚无产值的,按实际造林投资2倍补偿。幼龄林、新造林按实际投资2倍补偿。青苗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渔业等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十六条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市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确定。第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也可选择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对产权调换补偿安置面积,可按该户常住人口人均不超过30平方米建筑面积控制,超过部分实行货币补偿。拆迁非住宅房屋,以货币补偿为主,也可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拆迁房屋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第十八条实行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前款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结算差价。第十九条对利用自有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按住宅房屋予以认定,但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给予适当营业补偿。第二十条拆迁补偿中认定的房屋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经合法批准但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以批准的用地面积为依据。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法定批准文件规定的建房面积;已合法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第二十一条拆迁住宅房屋,给予每户搬家费300元。过渡费按18个月计算,具体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制定。拆迁非住宅房屋,还应当按实际情况对被拆迁人补偿下列费用:(一)需要搬迁设备的,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置费用;(二)因拆迁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对停产、停业期间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三)在征地公告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栽的树木;(四)其它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第二十三条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二十四条拆除经依法批准的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五、重庆万州征地补偿具体包括哪些

    重庆万州征地补偿包括哪些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六、重庆万州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区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6000元。

    2、安置补助费按征地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标准为每人36000元。

    (二)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按附件1所列标准执行。

    (三)住房安置

    1、统建优惠购房安置。城市规划区内征地统建房建安造价为1500元/平方米,综合造价为2100元/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征地统建房建安造价为1300元/平方米,综合造价为1700元/平方米。

    2、货币安置住房按附件2所列标准执行。

    3、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搬迁过渡费为每人每月180元;货币安置住房和自拆自建的搬迁补助费为每人一次性发给1000元;搬家补助费为每户800元,涉及二次搬家的每户补发800元。

    (四)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1、青苗补偿按附件3所列标准执行。

    2、地上建(构)附属物补偿按附件4所列标准执行。

    3、宅基地使用范围内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的补偿标准按附件5所列标准执行。

    4、除宅基地和林地外的被征收土地范围内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按征收土地面积综合补偿,标准为每亩1500元。

    5、坟墓由征地单位按规划要求组织搬迁,并支付基本成本费。

    (五)林地上的林木补偿

    按照《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二、执行时间

    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执行时间按以下规定办理:

    1、2013年1月1日及以后依法批准实施征地的,按本规定执行。

    2、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依法批准征地,并已启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按原规定执行。

    3、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依法批准征地,但因征地方原因于2013年1月1日及以后启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按本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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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蒋文洁

    内容审核:李娜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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