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有土地承包房屋拆迁补偿2025,土地确权后户口迁出动迁怎么赔偿,土地确权后户口迁出动迁的赔偿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土地赔偿,二是房屋征收补偿。下面分别就这两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一、土地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
土地确权后户口迁出动迁的赔偿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土地赔偿,二是房屋征收补偿。下面分别就这两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一、土地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征收拆迁应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这些补偿费用与土地确权情况密切相关,但与户口是否迁出无直接关系。
土地确权是确定土地权属的过程,确权后的土地权益受法律保护。即使户口迁出,已确权的土地权益仍然存在,因此在动迁时,土地权益人仍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赔偿。
二、房屋征收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一补偿方式的选择与户口状态无关,主要取决于被征收人的意愿。
房屋征收补偿是针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以及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等。这些补偿费用的确定主要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而非户口状态。
综上所述,土地确权后户口迁出动迁时,土地权益人仍有权获得土地赔偿和房屋征收补偿。这些补偿费用的确定主要依据土地和房屋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户口是否迁出无直接关系。因此,在面临动迁时,权益人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争取合理的补偿。
法律分析:地确权户口迁出的就还没有地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 土地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个成员。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户家庭的人均已死亡的情况。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个人死亡,其他成员还在,不发生继承问题,仍由其他成员承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也就是说,家庭承包的耕地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
一、户口迁走了还能进行土地确权吗
户口迁出能土地确权吗?
户口迁出只要满足以下几种情况,是可以进行确权登记的:
1、进城工作子女
农民子女考上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留在城市,且个人户口迁入城市,他们中有的在小企业打工,有的进入了政府、事业单位工作,但他们在老家仍有承包地,他们应不应该登记在新的权属证书上呢?
农民子女大中专院校毕业后,考取了国家机关、事业、国企等单位,他们已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再作为共有人登记。如果毕业后在小企业打工或自谋职业,工作收入不稳定,为体现承包土地的基本保障功能,可作为共有人确权登记。
2、出嫁女
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或出嫁女在娘家和婆家均未取得土地承包权,那么,出嫁女应登记在娘家还是婆家的权属证书上呢?
确权登记人口,以现有家庭人口为准。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的,或娘家婆家都未取得的,出嫁女可选择登记在娘家或婆家权属证书上,但只能登记在一方,不得重复登记;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娘家人全家人口均已死亡的,出嫁女可享受承包户权益,娘家的土地应登记在出嫁女名下。
3、新增人口
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人口增加了,承包土地不能随意调整。但作为家庭成员的新出生人员,是否也应登记在这次确权登记的新权属证书上呢?
有关文件规定,二轮承包期内的新增家庭成员,虽没有承包地,但也一并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新的证书上。
4、全家迁出
承包期内,承包户全家户口迁入城镇,且户口转为非农业,但目前他们仍有承包地,此次是否要给这部分人群确权登记且颁发证书呢?
《土地承包法》对此规定,全家户口如迁入到未设区的城市,他们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不需要退还给村集体,因此,此次登记,应根据承包方的意愿,给予确权登记颁证。
综上所述,农民从自己的老家去城市打工的情况非常常见,而且为了下一代的生活更好就会将孩子也带到城市来接受更好的教育,但是因为教育或者其他不得已的原因而使得户口迁出的话,法律上也是允许他们继续保持农村的土地并接受确权的登记的。
二、农村土地确权子女能继承吗
1、土地
需要判断土地是否属于死者的财产。若属于死者的遗产,继承人可以继承,否则不能继承。
一般来说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所以继承的是土地的使用权。
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2、房屋
房屋能否继承与户口无直接联系。房屋继承根据遗嘱确定。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三、土地确权能改名字吗
可以更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后,要建立正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由权利人申请并由村民小组代表指界并签名盖章后予以确权及登记发证。
四、户口迁出能迁回吗
办理流程:
1)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
2)由原籍拟迁入户的户主开具同意接收证明;
3)带齐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原件、拟迁入户的户主同意证明、拟迁入户的户主户口本、迁入申请书即可办理原籍迁回;
4)公安机关会收取工本费。
法律分析:土地确权以后,户口全迁出即不能享受确权待遇;某个成员迁出,不影响土地经营权的使用。不是全家迁出的,只是家庭的某个成员迁出,不影响土地经营权的使用。此成员的土地也不用交回发包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法律分析:1.如果在土地确权之前如果农民将全家户口迁入到城市,转为非农户口时,土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不能够进行土地确权。如果农民是将全家户口迁入到小型乡镇,并且保留了土地承包权,在土地确权时则能够进行相关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2.在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将户口全家迁入到城市落户,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期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将户口迁入到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发包方有权利收回承包方得耕地和草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律分析:1.如果在土地确权之前如果农民将全家户口迁入到城市,转为非农户口时,土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不能够进行土地确权。如果农民是将全家户口迁入到小型乡镇,并且保留了土地承包权,在土地确权时则能够进行相关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2.在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将户口全家迁入到城市落户,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期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将户口迁入到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发包方有权利收回承包方得耕地和草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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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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