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边房拆迁补偿规定2025,有住房还能申请农村宅基地吗,有住房还能申请农村宅基地,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和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并且宅基地使用权
有住房还能申请农村宅基地,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和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需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因此,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具体到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申请人必须是农村户口居民,且是本村村民。这意味着,只有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才有资格申请宅基地。
申请人需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即每个家庭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名下只能有一套住房。这是为了确保土地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合理利用。
申请人需满足乡村基本规划的要求。这意味着,申请的宅基地必须符合当地乡村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不能随意选址建设。
在某些地区,申请人还需征得邻里的同意。这是为了维护邻里关系和谐,确保新建住房不会对周边居民造成不良影响。
此外,即使申请人在城市拥有商品房,只要其仍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没有迁移户口,就仍然可以在农村申请宅基地。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根据不同情况有所规定,且使用耕地、其他土地以及山区荒地、荒坡的面积上限各有不同。
综上所述,拥有住房的个人在满足上述条件下,仍然可以在农村申请宅基地。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当地政策和法规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可以申请审批,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2、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3、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可以申请审批,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2、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3、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4、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5、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6、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7、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有户无房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流程如下: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3、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4、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发证。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条件是:1、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因基础建设和村镇建设规划用地搬迁、拆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3、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小于法定面积、需翻建、扩建;4、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家另行建房;5、因原宅基地存在地质滑坡、泥石流隐患;6、经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而无住房。1、在农村没有房子的朋友,若是要申请宅基地的话,那么就应该先向自己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关于宅基地的书面申请,并且需要提供所需的相关申请材料和证件。这里所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实就是指村委会。2、村委会一般每个月都会举行支部会议,并且会在会议上讨论关于申请宅基地的事宜,讨论通过以后,申请人才可以申请。讨论通过以后,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就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以后,还会把初审结果放在村里的公告栏中进行公示。3、在公司期间,假如没有其他村民有异议的话,那么申请人就应该根据规定如实填写正式的《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并且需要签字、按手印,而村委会也需要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然后上报到乡镇的国土所进行审批。4、乡镇的国土所收到申请材料以后,就会到被申请的宅基地现场进行审查,看看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被申请的宅基地是否符合规划等等,再根据先急后缓的原则来合理安排建房对象的顺序。审查通过以后,乡镇政府就会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并且会由国土所上报到县里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5、县里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以后,就会上报到县里的人民政府进行审核,人民政府审核通过以后,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会就会把审批结果放在村里的公告栏中进行公示。6、公示结束以后,申请人就可以在自己所申请到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了。建造房屋的时候,房屋面积不可以超过相关规定的数值,而房屋高度和层数也不可以超过相关规定的数值。房屋建造完毕以后,还需要经过村委会和乡镇国土所的验收,验收合格以后,就可以申请宅基地的相关使用证件了。宅基地申请条件是什么?第一、农户要自己本人,向所在地的村委会集体提出申请,然后持户口簿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有批复无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交到乡镇,等待批示;第二、有些人想在异地申请宅基地,这时候必须把原来的宅基地退耕以后,才能去申请宅基地。第三、子女大了结婚,生子,一个房子已经无法满足这么多人居住,所以就要分户建房,这时候需要提供分户协议,才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第四、目前有些地方正在,开展新农村建设,例如在县城规划区内,这时候应办理城建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证》,乡(镇)、集镇规划范围内应取得当地政府的同意;第五、在公路、沟渠、河道、桥梁两侧建设用地,应按照《公路管理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到乡镇国土资源所领取宅基地申请表,经村民小组、村委会审查同意,由所辖区域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到实地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具有本村户口,在村内无房的,可以依法申请自建房,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房。农村户口,没有房子,是可以申请宅基地的,现在农村申请宅基地特别难,一般都很难批,从村里到乡里,要经过很多手续才能审批下来,现在农村空出来的房子特别多,可以买一套别人想卖的房子就可以得到宅基地,然后重新翻盖房子,要比申请宅基地更容易一些。城乡一体化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目前我国表面上已经取消了农村和城市户口的区别,绝大多数地方还实行了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但在实际上,户口的管理存在很大的城乡差别和大中小城市差别,老百姓还不能随心所欲地进行户口迁徙,城乡户口待遇也存在较大差别。可以申请。但是,你只能到你户口所在的村集体申请宅基地,你去其他地方申请宅基地,人家也不会搭理你,村委会只给自己本村的村民批宅基地的。申请建房农村村民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建房申请,张榜公布,期满无异议后,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同时附原有住房(拆除、调剂)协议或无偿交由村委统一管理的协议(统一文本)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查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申请建房家庭常住人口数;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公示后无异议的,分别报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对拟安排的占地面积、土地坐落、原有住房拆除期限、新房建造时间等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规划审核意见,符合建房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建设用地建房审批手续,符合建房条件的,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申请使用农用地建房的,按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用地批准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法律分析:未经过审批的建房就是属于违建房,政府一般是不会进行强制拆除,但是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拆除工作。对于违法的宅基地,应该查明土地历史的使用情况与现状,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及其相关用地政策的,在依法补办用地批准的手续后,再进行登记发证。未批先建,属于占用村庄宅基地拆旧建新并且符合建房条件的,合法的面积将给予补办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法律分析:农村申请宅基地条件如下: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城里有房农村还可以申请宅基地,但需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宅基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必须长期在农村生活且户口仍然在农村。只要户口没有迁到城里,就不会因为在城里买房就失去了农村宅基地权益。
一、父亲的宅基地谁能继承?
父亲的宅基地只要是法定的继承人都有可能继承的,但是继承也是有条件的。
1、父母是农村户口,在农村居住,儿女也是农村户口,也一直在农村居住,并且在同一村,这种情况的可以继承。
2、父母是农村户口,在农村居住,儿女是城镇户口,不在农村居住,这种情况不能继承,并且宅基地要归还集体。
3、父母是农村户口,在农村居住,而子女在城里工作,但是户口在农村,并且是同一村,这种情况也可以继承,但是要办理相关手续。
4、父母和子女都在城市里居住,户口还在农村的,这种情况可以自愿是否退出宅基地,能得到一些补贴。
5、父母和子女都在城市居住,并且户口都不在农村的,以前分配的宅基地,会被收回,归村集体所有。
另外宅基地和上面的房屋是分开的,但是一般情况下都是地随房走,这个大家要知道。
(1)、子女
农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由子女依法继承,不论子女户口是否在本村内。在房屋存续期限内,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至房屋消灭时止。
原是农村居民,子女参加工作已为城镇人口,在农村的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交还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房屋还存在的,其房屋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宅基地允许房屋继承人使用。
(2)、亲属
孤寡老人在晚年的时候,他的近家门亲属,比如同辈兄弟们中的某个孩子,会以过继,或者以顶门的方式来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那么老人去世后财产房子就由这个人来继承了。
老人没有近家门亲属,也可由比较远一点的亲戚,在老人晚年的时候,来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这个首先要征得老人愿意,也要经过村上同意后,才能搬到老人家里来与老人一起生活,老人去世后就由这个亲戚,继承老人留下的一切财产了。
老人没有什么家门和亲戚的,一直独自生活,晚年由村上派人照顾的,去世后留下的房子会由村上收回,一般也就没有什么值钱的财产,会被村上就那样一直放在那里的。
(3)、家中仅有女儿且已出嫁
一种情况是:女儿出嫁,同时户口也已经外迁。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关规定及“地随房走”原则,女儿可以继承父母的房屋,继承房屋后也就等于间接的拥有了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权,但这个使用权是有限的,原来的房屋不允许再进行翻建及新建,只能进行维修加固,等到将来有一天,父母的房子倒塌了,那么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之不存在了,将会被父母原来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另一种情况是:女儿出嫁,户口并没有外迁。那么女儿依然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将该宅基地确权在自己名下,也就可以再重新盖房子或者将其转让给本村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这里需要提醒的是,独生子女并非父母财产的唯一继承人,为了父母去世后,不因为财产问题发生纠纷,最好是父母可以立下遗嘱。因为我国遗产的继续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二、以下几种情况的“一户多宅”都是合法的
1、宅基地的总面积符合当地标准
在农村中可能会存在这样的情况,一户村民同时拥有两处及以上的宅基地,但是加起来的总面积并没有超出当地规定的标准面积,出现这样情况的宅基地是完全合法的,可以按照一宅的情况来确权。也就是说只要宅基地的总面积符合当地标准的话,那在拆迁时是肯定可以拿到拆迁补偿的。
2、在分户之前完成建房但符合乡村建设规划,公告无异议并补办手续
在分户之前完成建房但符合乡村建设规划,经过本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以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这样的情况也能够依法进行确权登记。这样的“一户多宅”如果遇到拆迁可以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
3、由于历史原因继承而来形成的一户多宅
对于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成员、非本村集体成员或是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而取得的农村宅基地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权。但是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而地上房屋作为农民的私产是可以继承的。“地随房走”,这种因继承先辈遗产的情况而形成的一户多宅,是可以进行宅基地确权的。当遇到拆迁时,被拆迁人完全可以主张多宅的拆迁补偿。
4、利用宅基地合法买卖的方式获得
大家都知道,宅基地只能在村集体内部进行买卖,不能卖给城里人。由于申请宅基地建房太过繁琐,且审批很难下来,所以很多人就会花高价购买,这种情况也是合法的,也能正常予以确权。当然在拆迁过程中也能获得合理合法的拆迁补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转让条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依法取得的一户一宅之外的农村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应转让。
符合第十条宅基地‘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报(乡)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以购买本镇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并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附着物。
第十八条【回收条件】农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的政府批准,应当注销其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撤销有关批准文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使用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
(二)新批宅基地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诺建新拆旧并签订合同的,新建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不拆除旧房交回原宅基地的;
(三)实施旧村改造,已迁入新村居住村民的原宅基地;
(四)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自迁出之日起满2年未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或者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
(五)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且未有上盖房屋的宅基地。
(六)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香港、澳门居民、外籍华人),通过合法继承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当房屋坍塌或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收回的宅基地。
第十九条【退出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腾退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有偿方式回收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占用的宅基地。
鼓励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转让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应转让。
第二十条【安置补偿】依法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的,应依法对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另行安排宅基地。
经协商一致的,也可采用货币补偿、房屋置换等其他形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澳门拆迁
●南澳拆迁
●澳门小区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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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凤研
内容审核:苗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