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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城市拆迁管理补偿规定2025,关于市区城市绿化养护实行的意见: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4-29 02: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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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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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城市拆迁管理补偿规定2025,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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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关于山东省城市拆迁管理补偿规定2025,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严格保护的原则。市、县区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资金。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享有绿地、苗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市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县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县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县城市总体规划。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等原因确需修改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损坏绿化带怎么处理
    1、破坏国家绿化带可能会被要求缴纳罚款,担负赔偿责任;
    2、如果行为严重的话,将会有严重后果,比如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关于市区城市绿化养护实行的意见

    【招标投标流程】关于市区城市绿化养护实行的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市市区范围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养护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及道路绿化等城市绿化。 二、实施步骤 1、凡用财政性资金养护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等城市绿化,自2003年起一律实行招投标养护。 2、现使用财政性资金已由各区分块养护的城市绿化,自2003年起逐步实行招投标养护。 三、组织管理 1、市园林绿化部门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城市绿化养护招投标工作,财政、建设等部门参与相关工作,具体按照《常州市市区城市绿化养护招投标实施细则》执行。 2、市区大型公共绿地、主要景观路等重要地段的城市绿化养护项目招投标由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发包,其他城市绿化养护项目招投标由所在区建设部门或养护出资单位组织发包。 四、检查考核 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由其组织发包的城市绿化养护项目的日常检查、考核和技术指导,并根据考核结果,支付养护经费; 各区建设部门组织发包的城市绿化养护项目由市园林绿化部门和所在区建设部门负责日常检查、考核和技术指导,并根据考核结果,支付养护经费。 五、养护经费 实行招投标养护的城市绿化所需养护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与市园林绿化部门共同测定,并按规定在年初确定城市维护经费预算中列支。 六、生效日期 本意见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金坛市、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常州市市区城市绿化养护招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绿化养护招投标行为,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养护的城市绿化项目招投标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城市绿化养护招投标实行公开、公平、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绿化养护招标按下列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单位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由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3个以上有能力承担相应养护任务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五条 招标人在开始正式招标之前,应当设立招标组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在编制完成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办法后方可组织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养护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 综合说明书,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养护范围、养护工作量及清单、养护期限、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承包方式等; 项目范围内必要的图纸和资料说明;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及办法; 评标标准和办法; 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及地点安排; 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应预缴的投标保证金及其说明事项; 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其他依法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城市绿化养护项目的性质及相关情况; 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及审查办法; 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其他依法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招标人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预审,潜在投标人申请资质预审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 资质证明; 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结束后,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分别发出预审合格通知书,同时将资格预审结果分别告知其他申请人,并向资质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潜在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在投标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不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响应。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投标人简况; 投标文件综合说明; 按工程量填写单价、总价、主要材料用量; 保证养护质量、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 养护计划; 承担养护项目拟派出的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和拟用于完成养护项目的主要机械设备情况; 其他依法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应当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密封后,在规定的日期内送达规定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七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财政、建设等部门有关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成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养护项目推行“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评标法,也可以采用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相结合的“两阶段评标办法”。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及方法,审查和确认投标的有效性,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并明确有关违约责任。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中标通知书及时下拨城市绿化养护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其他城市绿化项目养护,可以参照本细则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家法律小区绿化标准

    法律分析:四个标准:一是小区要封闭管理,保证小区绿化环境是为所在小区居民服务的,增进居民的领域感,保证小区环境的安全与安静。二是要有足够的绿化面积,新区住宅建设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绿地指标组团不低于0.5平方米/人,整个小区绿化不小于1平方米/人;同时绿地还要有充足的日照时间,满足居民区活动的要求,成片的绿地应满足1/3以上的面积在日照覆盖范围之内。三是绿地应接近居民住宅,以利观赏使用。四是绿地空间应包含一定数量的活动场地(如儿童游戏场),并布置坐椅、铺装地石等设施,以满足居民休息、散步、运动、健身的需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四、住宅绿化标准国家规定

    法律分析: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小区绿化环境的选择有四点标准:一是小区要封闭管理,保证小区绿化环境是为所在小区居民服务的,增进居民的领域感,保证小区环境的安全与安静。二是要有足够的绿化面积,新区住宅建设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绿地指标组团不低于0.5平方米/人,整个小区绿化不小于1平方米/人;同时绿地还要有充足的日照时间,满足居民区活动的要求,成片的绿地应满足1/3以上的面积在日照覆盖范围之内。三是绿地应接近居民住宅,以利观赏使用。四是绿地空间应包含一定数量的活动场地(如儿童游戏场),并布置坐椅、铺装地石等设施,以满足居民休息、散步、运动、健身的需要。

    法律依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法律分析:《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写,旨在评选分布均衡、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景观优美,人居生态环境清新舒适、安全宜人的国家园林城市。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济南新增绿化面积多少公顷

    法律分析:年末城市建成区面积760.6平方公里,比上年增加79.6平方公里。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1.2%,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3.3平方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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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15条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删除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311号文件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关于山东省城市拆迁管理补偿规定文件,山东省城巿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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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穆凝仪

    内容审核:路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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