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阳村拆迁补偿标准2025,双阳区拆迁补偿标准,法律主观:一、拆迁补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标准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计算,或者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被拆迁地区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基础计算,具体根据当地的拆迁政
一、拆迁补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标准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计算,或者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被拆迁地区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基础计算,具体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而定。二、征收方威胁不搬迁要强拆拆迁户应该相信吗征收方威胁不搬迁就要强拆的,要看拆迁是否合法,如果合法的,是可以强制拆迁的,如果符合的,被拆迁人要做好准备,以免自己利益受侵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三、被拆迁人如何选择拆迁补偿标准选择实行房屋补偿的,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的性质,实行就地或者异地补偿。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实行就地房屋补偿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补偿房屋要求的,拆迁人应当实行就地房屋补偿。补偿依据商品房价新条例规定,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就地房屋补偿的计算方法,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将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结算拆迁补偿金;被拆迁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50%%结算(但不得低于同期经济适用房价格),计入拆迁补偿金。新条例中规定的拆迁区域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以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最新长春市双阳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二十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应当按照建造成本价参照剩余的批准期限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和批准期限届满的临时建>,不予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未按规定拆除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二十七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八条因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方式由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二十九条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地段、用途、建>面积、楼层、朝向、装修、环境、配套设施等因素确定。第三十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的制定原则和方法,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本区不同区位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制定前,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召开听证会。第三十一条对被拆迁房屋的建>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第三十二条货币补偿款应当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由拆迁人一次性支付。第三十三条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评估单价×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面积+价格补贴。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评估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面积的价格,参照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格,结合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区位、成新、建>面积等因素评估确定。价格补贴是指价格调整系数乘以上年度砖混结构住宅房屋的建>成本乘以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面积。价格调整系数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成新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成新八成以上(含八成)调整系数为0.15,被拆迁住宅房屋成新七成以上(含七成)八成以下调整系数为0.16,被拆迁住宅房屋成新七成以下调整系数为0.17。第三十四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的建>面积不少于被拆迁房屋的建>面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提供安置用房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应当由拆迁人负责办理,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第三十五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三十六条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有关技术、质量标准的要求。第三十七条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过渡用房以自行安排为主,无法自行安排的,由拆迁人负责提供过渡用房。第三十八条被拆迁房屋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区拆迁办批准,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一)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尚未解决的;(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三)房屋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第三十九条拆迁被拆迁人购买或者建造的享有国家或者单位补贴的房屋,拆迁人按照有关各方的投资比例分别给予补偿。第四十条拆迁人对生活特别困难,又无力自行解决住房的被拆迁人必须妥善安置。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制定。第四十一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迁出之日起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时止,为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依据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层数确定:6层(含6层,下同)以下为18个月,7层以上18层以下为24个月,19层以上一般为30个月。第四十二条拆迁住宅房屋,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家补助费,产权调换每户300元,货币补偿每户150元;被强制拆迁的不予补助。在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面积向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时预发,房屋交付使用时按照实际过渡期限一次结清,不足半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未按搬迁期限搬迁的,每超2天扣发一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但扣发最多不超过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强制拆迁的不予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过渡期限按下列标准发放:18个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4元,预发6个月;19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5元,预发10个月;25个月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6元,预发12个月。实行货币补偿的,按每平方米4元,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与预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同时发放。在过渡期限内需要越冬的,给付采暖补助费,标准为被拆迁房屋建>面积每平方米2元。拆迁人已向被拆迁人提供供暖的,不给付采暖补助费。第四十三条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3个月的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增发100%。需要越冬的,应当给付采暖补助费。对使用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逾期之月起按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四十四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补助费;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的金额给予补偿。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面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期限补偿,每3个月发放一次(每3个月的第一个月发放);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时一次性发放3个月。
双桥区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适用范围不同《征收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征收条例》规定房屋征收必须是“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并对公共利益范围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拆迁条例》未区分公共利益拆迁和非因公共利益拆迁。2.主体不同《征收条例》规定的主体:主要包括征收决定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以及被征收人。征收决定主体指市、县级人民政府,即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指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被征收人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拆迁条例》规定的主体:主要包括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拆迁单位以及被拆迁人。拆迁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其中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即拆迁单位)实施拆迁。3.监督管理的主体不同《征收条例》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拆迁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4.项目启动的前提条件不同《征收条例》规定的启动前提条件:房屋征收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拆迁条例》规定的启动前提条件: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批准文件。5.审批程序不同《征收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征收决定主体。征收决定主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委会讨论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拆迁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拆迁人具备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五大要件,即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6.有关补偿的规定不同《征收条例》有关补偿的规定:对补偿标准的规定比较具体。明确了补偿项目,并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条款较多,包括估价机构产生方式、估价规则以及估价结果异议处理等内容;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拆迁条例》有关补偿的规定:对补偿标准的规定比较原则。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相关规定较少,有关补偿项目的条款分布较为零散,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也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法律分析:双女户可以咨询当地政府,看当地政府是否有双女户补偿的相关政策规定。 1.双女性家庭。 (a)对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3)如何约定因房屋被征收导致的两个女户拆迁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二十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应当按照建造成本价参照剩余的批准期限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和批准期限届满的临时建>,不予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未按规定拆除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七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八条因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方式由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地段、用途、建>面积、楼层、朝向、装修、环境、配套设施等因素确定。
第三十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的制定原则和方法,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本区不同区位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制定前,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召开听证会。
第三十一条对被拆迁房屋的建>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第三十二条货币补偿款应当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由拆迁人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三条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评估单价×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面积+价格补贴。
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评估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面积的价格,参照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格,结合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区位、成新、建>面积等因素评估确定。
价格补贴是指价格调整系数乘以上年度砖混结构住宅房屋的建>成本乘以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面积。价格调整系数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成新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成新八成以上(含八成)调整系数为0.
15、被拆迁住宅房屋成新七成以上(含七成)八成以下调整系数为0.
16、被拆迁住宅房屋成新七成以下调整系数为0.17。
第三十四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的建>面积不少于被拆迁房屋的建>面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提供安置用房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应当由拆迁人负责办理,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六条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有关技术、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过渡用房以自行安排为主,无法自行安排的,由拆迁人负责提供过渡用房。
第三十八条被拆迁房屋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区拆迁办批准,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一)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三十九条拆迁被拆迁人购买或者建造的享有国家或者单位补贴的房屋,拆迁人按照有关各方的投资比例分别给予补偿。
第四十条拆迁人对生活特别困难,又无力自行解决住房的被拆迁人必须妥善安置。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迁出之日起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时止,为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依据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层数确定:6层(含6层,下同)以下为18个月,7层以上18层以下为24个月,19层以上一般为30个月。
第四十二条拆迁住宅房屋,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家补助费,产权调换每户300元,货币补偿每户150元;被强制拆迁的不予补助。
在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面积向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时预发,房屋交付使用时按照实际过渡期限一次结清,不足半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未按搬迁期限搬迁的,每超2天扣发一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但扣发最多不超过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强制拆迁的不予补助。
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过渡期限按下列标准发放:
18个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4元,预发6个月;
19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5元,预发10个月;
25个月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6元,预发12个月。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每平方米4元,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与预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同时发放。在过渡期限内需要越冬的,给付采暖补助费,标准为被拆迁房屋建>面积每平方米2元。拆迁人已向被拆迁人提供供暖的,不给付采暖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3个月的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增发100%。需要越冬的,应当给付采暖补助费。
对使用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逾期之月起按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补助费;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的金额给予补偿。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面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期限补偿,每3个月发放一次(每3个月的第一个月发放);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时一次性发放3个月。
目前我国对双女户在征收拆迁补偿方面是没有设立相关法律规定的,双女户在征收拆迁补偿上可以咨询当地政府。拆迁补偿的方式具体如下:1、拆迁补偿的方式包括实行货币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2、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标准是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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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宋桂艺
内容审核:张小华律师